文旅业类(15条)
1.延续实施旅行社暂退质保金。旅行社可按规定申请暂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标准为应交纳数额的80%,补足质保金的期限延至2022年12月31日。旅行社在享受暂退80%保证金政策期内,又达到《旅行社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可再降低缴纳50%保证金。通过银行担保及保险形式交纳的保证金、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暂退范围之内。按市级统一部署,积极推进保险代替保证金工作。
2.健全文旅业银企对接机制。市县两级实行重点文旅企业(项目)名单对接制,县文化旅游委形成企业融资需求清单,定期推送人行丰都支行。人行丰都支行依托“长江渝融通”系统,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精准对接,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前景较好的A级旅游景区、旅游度假区、乡村旅游经营单位、星级酒店、旅行社等重点文化和旅游市场主体加大信贷投入,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每季度定期召开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协调解决重点文旅企业(项目)融资问题。
3.支持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政府采购住宿、会议、餐饮等服务项目时,严格执行经费支出额度规定,不得以星级、所有制等为门槛限制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
4.支持旅行社等拓展业务。机关企事业单位可将符合规定举办的工会活动、会展活动等的方案制定、组织协调等,交由旅行社承接,并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细化要求,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合理确定预付款比例,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旅行社支付资金。基层工会按规定为会员职工办理200元/年以内(含)的市内非5A级景区通卡或收费公园门(年)票。
5.创新文旅特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旅游经营公司+景点+村镇户”融资模式,为中小微文旅企业和经营户提供授信支持。建立重点企业融资风险防控机制。对吸纳就业多、经营稳岗压力大的演出企业(主要包括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演出经纪机构等)和旅行社两类市场主体,引导金融机构主动让利,合理降低新发放贷款利率。支持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旅游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适时召开融资对接会,提升文旅行业融资效率。
6.优化文旅企业普惠金融服务。对符合条件的、预期发展良好的旅行社、旅游演艺等领域中小微企业加大普惠金融支持力度。建立中小微旅游企业融资需求库,精准对接解决企业融资难题。对创建成功的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国家级旅游度假区、国家文旅消费示范城市、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等所在的中小微文旅企业和村镇经营户,加大小额信用贷款发放力度。
7.支持酒店行业发展。在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前提下,支持机关企事业单位将确需在本系统内部会议室、礼堂、宾馆、招待所、培训(会议)中心之外举办的各类会议、培训安排在会议定点场所举行,促进酒店行业恢复发展。
8.实施文旅企业贷款贴息。2022年,市县两级联合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暂时困难的文旅企业实施贷款贴息,结合市级出台的具体实施办法执行。
9.疫情防控临时关停网吧的宽带专线费优惠。按照市级统一部署,对2022年疫情防控临时关停的网吧经营主体,实施宽带专线费优惠,并给予减免网费或延长同等时段的服务期限等优惠。
10.经营困难旅行社缓缴住房公积金。2022年,受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的旅行社可按规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11.星级旅游饭店缓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对投资新建的四星级以上旅游星级饭店,其配套费缓缴按照《重庆市城市建设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53号)的规定执行,应缴配套费达到规定数额后享受配套费缓缴优惠政策。
12.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100%或50%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以上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13.享受暂退保证金政策的旅行社,可申请将暂退比例提高至100%,补足保证金期限延至2023年3月31日。2021年10月19日至2022年4月11日(含当日)期间已依法缴纳保证金、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提出暂退保证金申请的,暂退标准可为应交纳数额的100%,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3年3月31日。2022年4月12日(含当日)以后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旅行社,可申请暂缓缴纳保证金,补足保证金期限为2023年3月31日。通过银行担保及保险形式交纳的保证金、被法院冻结的保证金不在暂退、缓交范围之内。
14.针对受疫情影响,出现经营困难但发展较好的文化旅游企业。同时满足:(一)在石柱县注册并正常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中的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二)2021年主营业务收入(税务报表口径)同比2019年下降幅度在50%(含)以上、单笔贷款年利息在10万元(含)以上;(三)发展前景较好,有市场、有竞争力、有效益;疫情期间未裁员或少裁员;(四)信用记录良好,未被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和“信用重庆”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未受到财政违法处罚处分、不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实行企业贷款贴息,贴息时限为2021年1月1日—12月31日文化旅游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贷款利息。贴息标准为按不超过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具体以2021年1月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为准)30%给予贴息,原则上一个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以实际支付利息补贴)。
15.为进一步加大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困难的文化旅游企业贷款贴息的支持力度,扩大对文化旅游企业的支持范围。重庆市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受疫情影响严重经营困难的文化旅游企业贷款贴息申报工作的通知》(渝文旅发〔2022〕45号)进行补充:针对2022年1-5月份主营业务收入(税务报表口径)同比2021年1-5月份下降幅度在30%(含)以上、单笔贷款年利息在10万元(含)以上的文旅企业给予贴息,贴息时限为2021年1月1日—12月31日文化旅游企业经营活动产生的贷款利息。贴息标准为按不超过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具体以2021年1月一年期贷款基础利率LPR为准)30%给予贴息,原则上一个企业贴息金额不超过30万元(以实际支付利息补贴)。其他条件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