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托育政策(共7条)

1.养老服务机构和托育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属于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范畴、承租国有房屋的,自2022年9月1日起,一律免除租金到2022年12月31日。对于已享受房屋租金减免政策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政策依据:《石柱县贯彻落实〈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具体举措》(石发改〔2023〕23号)

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国资事务中心

咨询电话:(县国资事务中心)023-73327227

2.自2022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六税两费”。

政策依据:《石柱县贯彻落实〈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具体举措》(石发改〔2023〕23号)

执行期限: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县财政局)023-73327155、(县税务局)023-73332553 

3.严格落实养老、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的政策。落实对受疫情影响封闭管理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欠费不停供”政策,设立6个月费用缓缴期,缓缴期间免收欠费滞纳金。养老托育服务机构申请办理电、水、气、热等业务,实行限时办结制度。

政策依据:《石柱县贯彻落实〈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具体举措》(石发改〔2023〕23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城市管理局

咨询电话:(县发展改革委)023-73332041、(县经济信息委)023-73332025、(县民政局)023-73332145、(县财政局)023-73327155 、(县城市管理局)023-73376067

4.延续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政策执行至2023年4月30日。对不裁员、少裁员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政策依据:《石柱县贯彻落实〈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具体举措》(石发改〔2023〕23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县财政局)023-73327155 、(县人力社保局)023-73332161

5.2022年度已申请阶段性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可在2023年底前以分期或逐月等方式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石柱县贯彻落实〈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具体举措》(石发改〔2023〕23号)

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县财政局)023-73327155 、(县人力社保局)023-73332161、(县税务局)023-73332553

6.自2022年9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免申即享”缓缴职工医保单位缴费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政策依据:《石柱县贯彻落实〈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具体举措》(石发改〔2023〕23号)

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医保局、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县财政局)023-73327155 、(县税务局)023-73332553

7.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养老托育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等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当地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政策依据:《石柱县贯彻落实〈养老托育服务业纾困扶持若干政策措施〉具体举措》(石发改〔2023〕23号)

执行期限: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人力社保局、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县财政局)023-73327155 、(县人力社保局)023-73332161、(县税务局)023-73332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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