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发零售业(共7条)

1.支持“首店”经济发展。对国内外知名商业品牌企业在石开设亚洲首店、中国(内地)首店、西南首店、重庆首店,择优按照不超过投资额4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资金奖励。对引进企业(商业场所业主或商业场地实际经营单位),按照引进商业品牌首店层级、数量、运营成效及经济影响等综合情况,择优给予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具体措施》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22〕3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县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73336215

2.促进汽车家电更新换代消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减按0.5%征收增值税,政策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支持开展新一轮家电下乡活动,对农村居民购买高清电视机、空调、洗衣机、冰箱、电脑、智能手机、电饭煲、热水器等家电下乡产品给予适当补贴。(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商务委)

政策依据: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具体措施》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22〕36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县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73332553、023-73336215

3.宣传实施新能源汽车置换补贴和绿色智能家电消费补贴。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个人消费者在售卖转让或报废注销登记在本人名下6个月以上的旧乘用车并购买新能源乘用车新车的,按标准给予每辆车1000—3000元的资金补贴。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对个人消费者购买绿色智能家电的,给予支付额10%、最高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7号)

执行期限:2023年3月1日至6月30日

责任单位:县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64720018

4.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3312366

5.加强零售业金融支持。对市县两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的应急保供、重点培育、便民生活圈建设等名单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适当降低贷款利率,结合实际可给予贷款贴息。加强与金融机构信息共享,运用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交易流水、经营用户租赁以及有关部门掌握的信用信息等数据,提升风险定价能力,更多发放信用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和消费类资产证券化产品,并将募集资金用于支持消费类贷款投放。支持符合条件的零售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零售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适时召开融资对接会,提升零售业融资效率。

政策依据: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具体措施》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22〕3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人行丰都支行、县商务委、县财政局、县金融工作事务中心、黔江银保监分局石柱监管组

咨询电话:023-70666255、023-73336215

6.运用融资担保支持零售业。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零售业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增信支持,依法依约及时履行代偿责任,积极帮助受疫情影响企业续保续贷。统筹资本金注入、融资担保降费奖补、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大融资增信支持力度。

政策依据: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具体措施》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22〕3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金融工作事务中心、县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73339113、023-73336215

7﹒支持开展夜间经济示范区创建活动,对获评市级夜间经济示范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奖励。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培育建设国际消费中心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8号)

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县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73336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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