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业政策(共14条)

1.对纳入我市综合交通规划且符合农村路网建设贷款范围的项目,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5年,最长不超过30年,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最低可为5年期以上LPR减40BP。
政策依据:市交通局《关于印发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改造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交计〔2022〕53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
咨询电话:023-73332261

2﹒畅通城市配送车辆通行,科学确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城市配送车辆禁止、限制通行的区域和时间,对城市配送车辆依照规定发放通行证,便利城市配送车辆停靠,提升城市配送效率。

政策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城市绿色货运配送示范工程的通知》(交办运〔2017〕191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县交巡警大队

咨询电话:023-73378322

3.放宽皮卡车通行限制。在全市范围内取消皮卡车(多用途货车)进入中心城区及其他区县城区限制,不需进行网上备案即可通行。

政策依据: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促进汽车消费畅通物流运输10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规〔2022〕5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县交巡警大队

咨询电话:023-73378322

4.放宽新能源货车通行限制。将新能源号牌货车不受货车限行、中心城区桥隧错峰通行规定限制的车型,由渝籍号牌新能源轻型货车放宽至渝籍号牌新能源轻型货车、中型封闭式及厢式货车。

政策依据: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促进汽车消费畅通物流运输10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规〔2022〕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县交巡警大队

咨询电话:023-73378322

5.放宽轻型货车通行证办理。新增注册登记在中心城区的轻型封闭式、厢式货车,不再以报废更新的方式办理中心城区通行证,可直接申办。对注册登记在中心城区以外的轻型封闭式、厢式货车,可通过“交管12123”APP在线申办临时通行证。

政策依据: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促进汽车消费畅通物流运输10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规〔2022〕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县交巡警大队

咨询电话:023-73378322

6.便利冷链物流车辆通行证办理。对纳入市冷链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的车辆,“零门槛”申领货车通行证,并采取精简办理流程资料和实行全程网办的方式,方便申领办证。

政策依据: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促进汽车消费畅通物流运输10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规〔2022〕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县交巡警大队

咨询电话:023-73378322

7.便利新型智能建筑渣土车通行证办理。简化新型智能建筑渣土车办理通行证审查环节,不再进行车辆实地见面审查,采取远程视频审查、照片审查等方式提高审查办证效率。

政策依据: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促进汽车消费畅通物流运输10条措施的通知》(渝公规〔2022〕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县交巡警大队

咨询电话:023-73378322

8.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除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标准的柴油车)以外,对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迁入我市。

政策依据:市商务委等3部门《关于明确二手车限迁政策促进二手车流通的通知》(渝商务〔2018〕28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县交巡警大队、县生态环境局、县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73209101

9.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在已出台的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的基础上,从2022年7月1日起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3312366

10.对餐饮、零售、旅游、民航、公路水路铁路运输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缓缴企业养老、工伤、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应缴纳部分。上述行业中以单位方式参加社会保险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单位,参照企业办法缓缴。对职工个人应缴纳部分,企业应依法履行好代扣代缴义务。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办公室关于做好特困行业阶段性缓缴企业社会保险费经办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22〕133号)

执行期限:养老保险至2022年12月,工伤保险至2023年4月,失业保险至2023年4月

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73312291

11.加强道路水路运输业金融支持。引导金融机构创新符合道路水路运输企业特点的动产质押类贷款产品,盘活车辆、船舶等资产,对港航企业推出1—3年流动资金低息贷款服务产品,探索开展港口经营权质押贷款。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对信用等级较高、承担疫情防控和应急运输任务较重的交通运输企业加大融资支持力度,主管部门及时向金融机构提供企业清单。支持符合条件的交通运输企业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拓宽交通运输企业多元化融资渠道。适时召开融资对接会,提升道路水路运输业融资效率。(责任单位:县交通局、县商务委、县金融工作事务中心、人行丰都支行)

政策依据: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具体措施》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22〕36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县交通局
咨询电话:023-73332261

12﹒支持冷链物流体系建设。支持采购合规冷藏车,按不超过4万元/台奖励。支持对已有冷藏车进行信息化改造,按不超过0.2万元/台奖励。支持冷链物流节点信息化改造,根据节点类型按不超过30万元/个奖励。支持制定冷链物流国家、行业、地方、团体标准,根据标准类型按不超过30万元/个奖励。支持冷链物流示范区、示范项目建设。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县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64720019

13. 重庆物流企业首次被评为全球物流100强的,按500万元/户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为中国物流50强、重庆物流50强的,根据名次排位按5万—100万元/户给予一次性奖励;首次被评为5A级物流企业的,按50万元/户奖励。对入选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名单、评为国家级示范物流园区的园区运营主体,分别按300万元、1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县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64720019

14﹒支持物流主体培育。对在渝设立总部、网络货运平台的全球物流企业100强、中国物流企业50强以及在渝设立分拨中心的市场主体,根据年度结算量,按100万—500万元/户给予年度奖励,最长不超过3年。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支持口岸物流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县商务委

咨询电话:023-6472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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