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政策(共9条)

1.落实农业产业保险政策。对易返贫致贫户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农产品收益保险除外)的自付部分,由县财政给予全额补贴。

政策依据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抗灾战疫促农增收二十二条政策举措》的通知石委农办〔2022〕29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石柱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3332167

2.实施撂荒地复耕补助政策。对开垦撂荒地增加粮食蔬菜种植面积的,按照开垦撂荒地200元/亩,利用复耕撂荒地种植粮油300元/亩、种植蔬菜200元(单茬)或300元/亩(两茬及以上)的标准进行补助。为鼓励秋季粮食蔬菜生产,对利用复耕撂荒种植粮食、蔬菜的,按实际种植面积(至少1亩)享受以上政策。

政策依据: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农村工作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抗灾战疫促农增收二十二条政策举措》的通知(石委农办〔2022〕29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石柱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咨询电话023-73332167

3.支持中药材发展。县上统筹安排涉农资金,一是相对集中连片新发展前胡、大黄、万寿菊任一品种50亩以上,给予300元/亩补助;二是相对集中连片新发展黄精50亩以上,给予800元/亩补助(补助分两年兑现,第一年400元,第二年400元);三是相对集中连片新发展天麻20亩以上,给予500元/亩补助。

政策依据: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县2022年农业农村工作要点的通知》(石农工委发〔2022〕1号)

执行期限:财政衔接资金政策未改变时持续实施,原则上暂定三年(2022-2024年)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委

咨询电话:023-73209265

4.支持粮油产业发展。石柱县域内从事农业产业的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种植大户,针对水稻、玉米、花生、黄豆、胡豆、甘薯、马铃薯、油菜、高粱和荞麦等作物,相对集中连片发展50亩及以上,给予300元/亩补助。开垦撂荒地种植粮油作物10亩及以上,给予200元/亩开垦补助。

政策依据: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县2022年农业农村工作要点的通知》(石农工委发〔2022〕1号)

执行期限:财政衔接资金政策未改变时持续实施,原则上暂定三年(2022-2024年)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委

咨询电话:023-73339270

5.支持蔬菜产业发展。石柱县域内从事农业产业的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种植大户,针对莼菜、甘蓝、萝卜、白菜、榨菜、南瓜、黄瓜、四季豆、食用菌等蔬菜作物,相对集中连片种植50亩以上,一年种植一茬给予200元/亩补助,一年种植两茬及以上给予300元/亩补助。新建标准蔬菜大棚10亩以上,给予2万元/亩补助。相对集中连片新发展或更新换代莼菜基地5亩及以上,给予2000元/亩补助。

政策依据: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县2022年农业农村工作要点的通 知》(石农工委发〔2022〕1号)

执行期限:财政衔接资金政策未改变时持续实施,原则上暂定三年(2022-2024年)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委

咨询电话:023-73326911

6.支持畜牧重点产业(生猪、肉牛)发展。石柱县域内取得合法资格的从事养殖业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养殖大户,新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基础设施建设:建成存栏200头育肥猪且投入正常使用的养殖场,一次性补助6万元,每增加100头存栏规模增加补助1万元,最高限额30万元;建成存栏30头育肥肉牛(饲养1头良种能繁母牛折算为3头育肥肉牛)且投入正常使用的,一次性补助5万元,每增加10头存栏规模增加补助1万元,最高限额30万元。出栏:年出栏育肥猪1000头的,给予补助3万元,每增加500头增加补助1万元,单个业主限额补助5万元;年出栏50头育肥肉牛的,给予补助1万元,每增加25头增加补助0.5万元,单个业主限额补助5万元;养殖良种能繁母牛10头以上的,每头补助1000元,限额补助5万元。

政策依据: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县2022年农业农村工作要点的通知》(石农工委发〔2022〕1号)

执行期限:财政衔接资金政策未改变时持续实施,原则上暂定三年(2022-2024年)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委

咨询电话:023-73337716

7.支持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石柱县域内注册并从事农产品加工的企业、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一是加工厂房建设:新建(或改建扩能)的农产品初加工、精深加工厂房占地面积达到2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照40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限额补助60万元。二是仓储房建设:新建(或改建扩能)的农产品仓储房占地面积达到100平方米及以上的,按照200元/平方米予以补助,限额补助30万元。三是冷藏保鲜设施建设:新建(或改建扩能)的节能型机械冷库、节能型通风(气调)贮藏库,按500元/立方米予以补助,限额补助100万元。四是加工企业培育提升:当年小升规企业除享受市上奖励补助政策外,再奖励补助10万元;当年获得市级及以上农产品加工示范企业的,奖励补助3万元。规上企业按加工主营业务收入增量(申报年度较上一年度增加值)分级进行奖补,增量达到500-1000万元的奖励补助5万元;增量达到1001-1500万元的奖励补助10万元;增量达到1500万元以上的奖励补助15万元。加工主营业务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规下企业,按加工主营业务收入增量(申报年度较上一年度增加值)分级进行奖补,增量达到200-300万元的奖励补助2万元;增量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奖励补助3万元。4. 当年获得重庆市及以上相关主管部门或国家批准审定的精深加工新产品,建成生产线并投产销售,经审核确认符合条件的新产品每个奖励补助2万元。

政策依据:中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委农业农村工作委员会、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石柱县2022年农业农村工作要点的通 知》(石农工委发〔2022〕1号)

执行期限:财政衔接资金政策未改变时持续实施,原则上暂定三年(2022-2024年)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委

咨询电话:023-73330702

8.实施生猪规模养殖企业贷款贴息。财政统筹安排储备资金,对年出栏500头以上生猪规模养殖场建设和临时流动资金贷款,按照不高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50%给予贴息补助。

政策依据:《关于印发石柱县进一步助力企业纾困政策措施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22〕18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委、县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73322048

9.加强农产品供应链体系建设。积极争取市级服务业发展资金,支持我县建设特色优势农产品供应链和跨区域农批市场、改造提升区域性农批市场等。支持建设产地流通设施、农产品零售网点、智慧菜场,改造农产品零售市场,培育跨区域农产品供应链龙头企业。

政策依据:《石柱县贯彻落实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具体措施》(石柱府办发〔2022〕3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县商务委、县农业农村委

咨询电话:023-7332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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