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性政策(共43条)
1﹒进一步加大增值税留抵退税力度,在已出台的小微企业及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6个行业企业的存量留抵税额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按月全额退还的基础上,从2022年7月1日起将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业、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7个行业企业纳入按月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全额退还存量留抵税额政策范围。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还增值税留抵税额政策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1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3312366
2.阶段性减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自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责任单位:重庆市税务局)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7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3312366
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2)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3)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有关事项,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
执行期限: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3312366
4﹒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3312366
5﹒自2022年1月1日起,企业10月份预缴申报第3季度(按季预缴)或9月份(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自主选择就当年前三季度研发费用享受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预缴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3312366
6﹒自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3号)
执行期限:2021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3312366
7﹒对受疫情影响,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企业,依法准予延期缴纳税款,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3312366
8﹒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门关于做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集成电路企业或项目、软件企业清单制定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发改高技〔2021〕4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3312366
9﹒制造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1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1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3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3312366
10﹒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公告2022年第1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3312366
11﹒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对符合条件的出版物在出版环节执行增值税先征后退100%或50%的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印刷、制作业务执行增值税100%先征后退的政策。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以上政策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3312366
12﹒对出口产品征退税率一致后,因征退税率不一致等原因而多转出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企业转入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政策依据:《税务总局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大出口退税支持力度促进外贸平稳发展的通知》(税总货劳发〔2022〕36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3312366
13﹒自2020年1月20日起,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或者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3312366
14.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劵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落实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2〕2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3312366
15.2022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符合条件的服务业市场主体可以享受。纳税人适用范围包括:已全面停产、停业、无经营收入来源的;当年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被认定为市级特困企业的;从事污水、垃圾处理等环境保护事业的。国家产业政策限制或禁止发展的行业除外。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重庆市贯彻〈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措施》(渝发改财金〔2022〕277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和资源税重大损失减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11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3312366
16.2022年为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房屋租金的国有企业,按照减免房屋租金的实际金额相应减免房产税。减免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非国有房屋减免租金的,可享受上述相应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
执行期限: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3312366
17.对节能汽车,减半征收车船税;对新能源车船,免征车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关于节能 新能源车船享受车船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4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3312366
18.落实差别化房地产税收政策。家庭新购住房,在办理不动产权证前转让家庭唯一原住房的,按照第一套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若家庭仍有1套住房的,对新购住房按照第二套住房享受契税优惠政策。对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选择货币补偿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免征契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政府相关标准取得的货币补偿,免征个人所得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土地使用权置换的,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仅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6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3312366
19.自2018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对页岩气资源税(按6%的规定税率)减征30%。
政策依据: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附件1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页岩气减征资源税的通知》(财税〔2018〕26号)税收优惠政策于2021年3月31日到期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执行期限:2018年4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咨询电话:023-73312366
20.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1年,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0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4月30日
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73331459
21.对吸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招用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脱贫人口、去产能企业职工中的“4050”人员和残疾人员、残疾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1年以上且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按6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0号),市人力社保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调整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的通知》(渝人社办〔2020〕188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73338236
22.招用登记失业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我市户籍脱贫人口和登记失业“4050”人员、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按单位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全额(不含个人应缴部分)给予社保补贴。
政策依据:市人力社保局等13部门《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2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73338236
23.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小微企业提供最高额度分别为20万元、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政策依据:《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石人社发〔2021〕356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
咨询电话:023—73336677
24.减免民工工资保证金。本县内房屋市政、交通、水利、规划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工程建设领域应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或须批准开工报告的在建工程,依法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但工程施工合同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在建工程存储民工资保证金实行:单项限高(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1亿元、且不超过5亿元的,存储200万元;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5亿元、且不超过10亿元的,存储300万元;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10亿元、且不超过20亿元的,存储500万元;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20亿元的,存储800万元;交通、水利领域工程承包合同额超过40亿元的,存储1200万元)、免低(施工合同额低于300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下浮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有两个以上在建工程,且前两个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合同金额合计超过5000万元的,从第3个新开工工程起,存储比例下浮至1%,并且累计存储金额不超过设定的最高上限数)、差异化存储(施工总承包单位存储工资保证金(或提交保函、保险合同)后,在工资保证金管理地承建工程连续2年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其新增工程降低60%的存储比例;连续3年未发生工资拖欠且按要求落实用工实名制管理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制度的,其新增工程免于存储工资保证金)、政策累计使用(如果同一工程项目同时符合上述两条或两条以上规定的,应按以上先后顺序计算最终存储金额)。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交通局重庆市水利局重庆银保监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渝人社发〔2022〕5号)
执行期限:暂无
责任单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咨询电话:023-73372692.
25. 实施融资担保降费奖补,对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给予1%—1.3%的担保费补贴,展期业务一并纳入奖补范畴。实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绩效奖励,对首贷业务、低费率业务、支小支农占比较高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2‰—6‰的绩效奖补。
政策依据: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小微企业、“三农”融资担保降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金〔2022〕19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济信息委
咨询电话:023-73332025
26. 实施低费率应急转贷周转金帮扶政策,为符合条件、还款出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双百”中的大型民营企业,提供最高额度8000万元、日费率0.1‰、最长15个工作日的应急周转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和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免收应急转贷周转金使用费。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财政金融联动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81号),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转贷应急周转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规〔2022〕1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财政局
咨询电话:023-73332025
27.提供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推动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扩面增效。
政策依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8〕173号),市经济信息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中小企业商业价值信用贷款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经信发〔2018〕92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县经济信息委、县财政局、县金融工作事务中心、银保监石柱监管组
咨询电话:023-73332025
28.法律法规未对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作出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同一地址可以作为多个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支持集群注册,多个市场主体可以以一家托管机构的地址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进行登记。个体工商户仅通过网络开展经营活动的,可以将一个或者多个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住所(经营场所),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栏记载网络经营场所网址。
政策依据:市市场监管局等13部门《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6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023-73332132
29.提升个体工商户登记许可便利化水平。依托“渝快办”平台推行网上受理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运用预约办、邮寄办等多种形式为个体工商户申办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提供便利。加快推进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掌上办”移动端建设,实行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全程“无纸化”,并提供纸质营业执照寄递服务,实现全程“零接触”办理。
政策依据:市市场监管局等13部门《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6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023-73332132
30.依法对个体经营者豁免登记。对在区县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需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政策依据:市市场监管局等13部门《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6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023-73332132
31.加强重点领域收费的监督检查,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持续严厉整治各种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政策依据:市市场监管局等13部门《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6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023-73332132
32.充分发挥个私协会作用,指导、支持个私协会参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工作,落实有关工作任务。指导个私协会持续开展好“个体工商户经营状况跟踪调查”“全国市场主体活跃度调查”“个体私营企业享受政策情况调查”,切实掌握和反映个体工商户的“痛点”“难点”“堵点”。
政策依据:市市场监管局等13部门《关于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60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023-73332132
33.因疫情原因市场主体简易注销公示期满之日起20日内未能及时申办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可宽展30日。对超过宽展时限仍无法申办的,引导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新公示。
政策依据: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106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责任单位:石柱县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023-73332132
34.允许受疫情影响的市场主体申请延期办理相关行政审批事项。疫情期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特种设备生产(改造、维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有效期顺延1个月,纸质证书无需更改,必要时由所在地区县市场监管局为获证企业出具有效期顺延证明。
政策依据: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106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023-73332132
35.对因疫情期间到期而未能及时进行检定的强检计量器具,经企业申请并自行核查后,可将强制检定周期延长到疫情解除后1个月内。
政策依据: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106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责任单位:石柱县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023-73332132
36.对公示信息检查中,发现市场主体填报公示的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网站及网店网址、经营状态、主营业务、女性从业人员、隶属关系、党建信息、社保信息等一般信息有误,以及财务信息中小数点、单位等明显错误,未发现存在主观故意,也未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允许市场主体修改,不作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等情形处理。
政策依据: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市监发〔2022〕106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6月30日
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023-73332132
37﹒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电价优惠政策执行时间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023-73332123
38﹒自2022年5月1日起,通过分享机制,降低市场化交易工商业用户用电成本。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
咨询电话:023-73332123
39﹒严格执行转供电加价幅度限制政策,严肃查处转供电主体违规加价和搭车乱收费行为,减轻终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负担。
政策依据: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阶段性降低用电成本措施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678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规范工商业转供电加价行为的通知》(渝发改价格〔2022〕341号)
执行期限:长期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委、县市场监管局
咨询电话:023-73332123 023-73332160
40.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对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按普惠小微贷款增量的2%给予激励资金。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7号)
执行期限:2023年1月1日至6月30日
责任单位:人行丰都支行、银保监石柱监管组
咨询电话:023-70666255
41.碳减排支持工具将部分外资金融机构和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纳入支持范围并延续实施至2024年年底,支持煤炭清洁高效利用专项再贷款延续实施至2023年年底,对清洁能源、节能环保、碳减排技术和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等项目提供贷款,贷款利率与发放时最近1次公布的同期限档次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持平。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7号)
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人行丰都支行、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生态环境局、银保监石柱监管组
咨询电话:023-70666255
42.从2023年1月1日起,商业汇票承兑期限从1年缩短至6个月,推动企业规范开展商业票据信息披露工作。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7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人行丰都支行、银保监石柱监管组
咨询电话:023-70666255
43.加大对吸纳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投放,额度最高可给予300万元。鼓励高校毕业生、转业复员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等重点就业人群申请最高额度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10万元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符合条件的特定群体申请的创业担保贷款,免除反担保要求。
政策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进一步支持市场主体发展推动经济企稳恢复提振政策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17号)
执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
责任单位:县人力社保局、县财政局、人行丰都支行、银保监石柱监管组
咨询电话:023-73332161,023-706662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