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溪镇特困人员认定申请及其流程
沿溪镇特困人员认定申请及其流程
特困人员认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应救尽救,应养尽养;
(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三)严格规范,高效便民;
(四)公开、公平、公正。
特困人员认定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本办法所称的无生活来源。
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认定条件的未成年人,选择申请纳入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应当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沿溪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
特困人员申请及受理:
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申请人及其法定义务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沿溪镇人民政府和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可能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原因无法提出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
沿溪镇人民政府会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沿溪镇人民政府会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初审意见。
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政府开展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过程中,政府可视情组织民主评议,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申请人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调查核实结果的客观性进行评议,将初审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政府会将初审意见连同申请、调查核实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公示有异议的,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重新公示。不符合条件、不予同意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3个工作日内,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并说明理由。
办理部门:沿溪镇人民政府民政和社会事务办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30-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沿溪镇公共服务中心民政窗口
咨询电话:023-73366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