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溪镇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范围及标准
日期:2024-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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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象范围
1.灾害应急救助。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
2.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3.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
4.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因灾住房倒损、农经作物绝收、伤病及其他情况造成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5.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用于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
二、救助指导标准
1.灾害应急救助: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2.过渡期生活救助: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3.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4.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按照不低于150元/人给予救助,需衣被救助的可视困难情况给予每人1-2床棉被或棉衣救助。
5.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按照死亡人员1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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