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及禁放孔明灯安全管理的通告
西沱镇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及禁放孔明灯安全管理的通告
为加强2024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效防范公共安全风险,保障广大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根据《重庆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镇实际情况,特通告如下:
一、下列区域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段内生产、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一)镇级及以上国家机关办公场所;
(二)居民小区及城镇居民楼阳台、窗户、楼道、屋顶上;
(三)车站、码头、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及其他人口密集场所;
(四)重要军事设施、通讯设施、仓(储)库驻地、文物保护单位等;
(五)加油站、加气站、油库、危险化学品储存等易燃易爆物品场所及周边100米范围内;
(六)医院、幼儿园、敬老院以及教学、科研单位的办公、教学、科研场所;
(七)森林防火区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各级政府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场所;
(八)场镇内街道、路、巷所有地方;
(九)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及地点严禁销售和放孔明灯;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明令禁止用火的其他区域或场所。
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及时间。
(一)限制区域
玉石村黄龙桥右侧空坝离居民房屋100米外至水磨溪湿地保护区围栏外。
(二)限制时间
2024年2月9日(除夕)至2月24日(元宵节),每日上午7时至次日凌晨1时,可以在限制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其余时间严禁燃放。
三、严肃处理违法行为。
(一)对违反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和应急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的相关规定处理。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遵守《条例》有关规定,对违反规定的,有权劝阻和向公安、应急等部门举报。举报电话为:110、73334133、73334134(县公安局),73325500(县应急管理局) ,73362110(辖区派出所),73361218、73363615(西沱镇人民政府)。
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沱镇人民政府
2024年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