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机购置 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机购置
补贴机具核验工作规范实施细则
根据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规程的通知》(渝农发〔2018〕299号)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工作的通知》(渝农发〔2019〕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核验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督促指导全县农机购置补贴(以下简称补贴)机具核验工作。我县农机化主管部门是补贴机具核验工作的受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区域内的补贴机具核验工作。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作为本乡镇(街道)区域补贴机具核验工作的直接受理部门,具体承担补贴机具核验工作。
第二条 在本县补贴实施区域内,按规定须现场核验的机具,应按照本规程开展核验。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核验,是指购机者申请补贴时,受理部门对购机者身份、购置的农机具以及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
第四条 购机者、产销企业对提供的核验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和有效性等承担主体责任。
第五条 我县农机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核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核验人员开展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增强法制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业务工作水平。
第六条 受理部门应建立健全“相互监督、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确保核验工作流程规范。
第七条 受理部门派出的核验人员应了解农机具的基本常识,掌握核验工作流程。每次核验应有两名核验人员参加。
第八条 开展机具核验时,购机者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购机者的身份证明材料;
(二)购机者购置的农机具;
(三)正规购机发票。
第九条 核验工作应按照现场查看、实物核对、信息采录的方式进行。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方可通过核验:
(一)购机者的身份证明材料、购置的农机具、购机发票等在核验时合规、完整;
(二)购置的农机具完好、铭牌合规,购机者姓名、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型号、出厂编号(机架号)、发动机号(如有)等信息与发票内容一致;
(三)购置的农机具的配置、参数、补贴额等对应《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确认无误,并与《重庆市农机购置补贴辅助管理系统》对应的产品信息一致。
第十一条核验完成后,核验人员应当在核验单上写明核验意见并签署姓名及日期;购机者签字确认。机具核验未通过的,不予补贴。机具核验未通过且有异议的,可向我县农机化主管部门申请复验,联系电话:73339270。
第十二条 下列核验材料,应当由受理部门及时归档:
(一)核验清单;
(二)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本规程由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