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县城镇房屋解危改造规划管理办法
石柱县城镇房屋解危改造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的管理,保障城镇居民居住安全,根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镇房屋解危改造规划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石柱县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危房,是指本县行政辖区内国有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并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属危险房屋且不适于加固维修进行解危的。
第三条 县域内各乡镇(街道)城镇危房改造按以下规定实行分类管理:
(一)南宾街道、万安街道、下路街道、三河镇、西沱镇、黄水镇、冷水镇等7个街道和镇的城镇危房改造
1.已纳入我县2018-2020年城镇棚户区改造规划的片区(具体范围详见附图)由政府通过棚户区改造方式直接进行拆迁安置,不再办理城镇危房改造相关审批手续。
2.在规划为基础设施和公益性设施的建设用地上申请城镇危房改造的,由政府按照货币安置或者产权调换方式进行拆迁安置,不再办理城镇危房改造审批手续。
3.除上述两种情形以外的城镇危房,按照本办法第五至九条之规定办理城镇危房改造审批手续。
(二)县域内除上述7个街道和镇以外的余下乡镇的城镇危房,按照本办法第五至九条之规定办理城镇危房改造审批手续。
第四条 城镇危房改造原则:
(一)城镇危房改造应遵循不超过证载建筑面积、不改变原建筑使用功能、不突破原土地使用权属范围和原建筑高度的原则。
(二)个人申请危房改造的,允许其自行解危改造。对相邻危房户(两户或两户以上)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允许其联建,以解决住房不配套的问题。
(三)城市临街面个别墙体突出相邻房屋的危房改造需按“与相邻房屋墙体齐平”的原则退让人行道,危房因退足人行道导致各楼层面积减小的可按照“不突破原证载建筑面积”的原则,经过规划主管部门认定后通过增加楼层的方式进行补足。
(四)鼓励危房改造采用坡屋顶,檐口高度不高于0.6米,屋脊高度不高于2.1米的坡屋顶空间不计入改建建筑面积,不登记房产面积,不允许转让,危房改造者可合理利用,房屋拆迁征收也不予补偿。
第五条对单位(企业)职工的多户危房由其原单位或主管部门及危房户代表作为改造牵头人;对社会多户危房联建由各危房户协商一致后委托代表作为改造牵头人;公房危房由国资集团作为改造牵头人;个人危房由产权所有人作为改造牵头人。
第六条 城镇危房解危改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后应申请竣工规划核实。
第七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交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受托人(牵头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
3.具有相应资格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含处理意见)(复印件1份,核原件);
4.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复印件1份,核原件);
5.房屋所在地1:500实测现状地形图(改建后的住宅在2层〔含2层〕以下除外,原件2份)及电子文档(1份);
6.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制作的施工图说(改建后的住宅在2层〔含2层〕以下除外,原件2份)及电子文档(1份);
7.联合改建房屋协议书(原件1份,限联合改建);
8.与相邻权利人签订无碍相邻权益的书面协议(限共墙或加剧损害相邻权人合法权益的,原件1份)。
第八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需向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原件1份);
2.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1份,法人或其他组织需提交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核原件;受托人需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核原件);
3.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的建设工程竣工图(改建后的住宅在2层〔含2层〕以下的除外,原件2份);
4.具有相应资质的放线单位出具的工程竣工测量报告(改建后的住宅在2层〔含2层〕以下的除外,原件1份)。
第九条 审批流程
1.房屋所有权人持上述材料向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不予受理或补正材料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受理的,由经办人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人员踏勘现场、审查资料并提交业务办公会议审议决定,同意后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2.房屋所有权人依据规划设计条件完成房屋设计后将施工图纸提交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同意的,经放、验线(改建后的住宅在2层〔含2层〕以下住宅解危改造除外)符合要求的,向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或经放、验线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房屋所有权人房屋竣工后申请办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的,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同意的,向申请人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确认书及附件、附图。不同意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条监督管理
城镇危房改造经审批后,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规划许可情况通报给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共同加强对整个建设过程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建设应及时查处,坚决杜绝新增违法建设。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