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常用土地法律知识
农村常用土地法律知识
【案情简介】
张某(女)和顾某(男)同属同村村民,张某在5组,顾某在8组。1995年,张某和顾某结婚。1999年,该村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开始第二轮土地承包,顾某一户共承包土地1.8亩。2009年,张某和顾某解除婚姻关系,但并未将家庭承包地进行分割。2019年,张某回到5组生活,提出承包土地申请。5组表示无法发包给张某,并指出二轮土地承包时张某已婚,其承包地可能在8组。张某因此事多次与顾某联系,要求其归还自己的承包地,并按流转租金标准赔偿从2009年至今侵占承包地的损失,顾某一直未认同。双方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并签订了调解协议书:约定甲处0.6亩地由张某承包经营,该地上农作物归张某所有;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条款自觉履行各自的义务,不得反悔、变更或者解除协议,否则应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点评】
根据传统习俗,妇女出嫁后一般在婆家生产生活,往往在婆家获得承包地,但离婚、丧偶妇女的合法权益易被忽视。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即使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发包方也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相关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六条 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