耕地地力保护和种粮大户补贴申请指南
一、一般农户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1. 补贴对象。用于补贴一般农户的耕地地力保护资金原则上补贴给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与耕地面积挂钩,直接补贴到户。
2. 补贴依据。继续以2004年计税面积为基础,扣除退耕还林还草面积、国家征用耕地面积、一年及以上撂荒地面积、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后进行补贴登记,流转给种粮大户且享受了种粮大户补贴的要做相应核减。
3. 补贴标准。由县农业农村委员会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市级下达的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资金总额扣除种粮大户补贴资金后测算确定。
4. 补贴程序。根据一般农户耕地面积和当年统一的补贴标准,按“自下而上”的程序核定到每个承包耕地农户,由乡镇(街道)负责将一般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和补贴资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发放。各乡镇(街道)按照农民补贴系统下载补贴公示表或者按照农民补贴系统格式制作公示内容打印盖章后在各村组张贴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天,公示有异议的由乡镇(街道)及时核查纠正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数据反馈到县农业农村委,报送至县农业农村委的数据为最终确认数据,当年内不得修改。县农业农村委、县财政局、各乡镇(街道)负责补贴资金发放明细的审核,县财政局负责将补贴资金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到农户手中。
二、种粮大户补贴
种粮大户补贴自2009年开始实施,对培育种粮大户、稳定粮食生产、创新经营体制发挥了重大支撑作用。
1. 补贴对象。即种粮大户,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自然人、法人、专业合作组织或其他组织:一是相对集中成片承包耕地或租种耕地(包括代种撂荒地、新开垦未发包耕地)50 亩(含50亩)以上,种植一季主要粮食作物(包括水稻、玉米、小麦、马铃薯、红苕、大豆、绿豆、豌胡豆、高粱、荞麦、肾豆、红小豆等12种粮食作物)。二是独立承担风险、自负盈亏,统一生产经营管理,独自享有产品处置权。三是按当地基本种植技术要求规范耕种。四是种粮大户单户补贴面积不超过3000亩。
2. 补贴依据。当年种粮大户的补贴按程序核定的上年度种粮大户实际种粮面积计算。
3. 补贴标准。种粮大户补贴资金,由县农业农村委、县财政局在市级下达用于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和种粮大户补贴的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总额中列支。每亩补贴230元。粮食作物之间套种的不重复计算补贴面积。
4. 补贴程序。实行各乡镇(街道)宣传,种粮大户个人申报、乡镇(街道)核准、县农业农村委和县财政局验收审核、市级备案制。按照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各乡镇(街道)对种粮大户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性负责。县级验收时如有大户虚报面积达到10%的取消当年种粮大户资格,损失由相关责任人承担。
5. 种粮大户申报。种粮大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分别填报《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申报表》(附件1)、《重庆市种粮大户补贴分户乡镇统计表》(附件2)。种粮大户须按要求提供土地流转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对代种撂荒地的,应由乡镇政府、村出具种粮证明,新开垦未发包耕地、村社集体机动地种植的,应由乡镇、村级及国土部门出具土地面积和性质相关证明。种粮大户补贴核实结果必须坚持县、乡镇、村社三级两次公示,每次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有异议的,重新查实审核后再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