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县2022年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石柱县2022年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
实 施 方 案
为切实做好全县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妥善解决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问题,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精准认定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主要为经鉴定唯一住房安全等级属于C级或D级、或认定确属无房户的以下农村低收入群众: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特殊其他农村低收入农户,经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集体研究同意的,可将其纳入支持范围。
以下农户不得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范围:有1套及以上安全住房的农户;老人居住危房但子女有安全住房的;已纳入或已享受易地扶贫搬迁、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等其他住房类保障政策的;属于城镇户口的农户(包括就地农转城的农户);拆除重建的C级危房户;D级危房拆除重建、无房户新建建筑面积超标的农户;家庭成员中有财政供养人员、购房购车人员、经商办企业人员、缴纳公积金或个税人员的;其他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户。
县乡村振兴局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县民政局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认定易地扶贫搬迁享受情况。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认定商品房购买情况。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负责认定经商办企业情况。县公安局负责认定购置汽车等乘用车情况。
二、明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
(一)改造方式
农村C级危房改造必须修缮加固,农村D级危房改造原则上拆除重建。鼓励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
土坯房先对房屋主体进行加固,保证其主体结构安稳,然后才可对外墙进行粉刷完善。首先对土坯房墙体实施基层清理后,采取水泥砂浆对裂缝、坑洞等进行填补,保持墙体基层平整;其次采用保温颗粒砂浆打底、涂刷腻子1遍;最后进行外墙面漆1遍。土坯房墙体底部应用灰色漆喷制踢脚线,室外墙体踢脚线高度60厘米,室内墙体踢脚线高度25厘米。墙体改造后必须达到安全稳定、不透风、不漏雨的要求,否则不得实施改造。外墙漆必须选择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正规产品。
(二)面积标准
农村D级危房改造重建新房、无房户新建住房的建筑面积为:1~2人户建筑面积控制在80㎡以内;3~4人户建筑面积控制在160㎡以内;5人及以上户建筑面积控制在200㎡以内。所有人数以户籍在册人口为准,所有面积不含畜禽圈舍和生产用房,同时住房宅基地占地面积符合政策规定。
(三)竣工验收标准
修缮加固的住房应满足以下要求:危险点构件全部更换或维修;房屋安全隐患全部排除,达到住房安全要求。新建住房应满足以下要求:选址安全;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建筑材料质量合格;具备卫生厕所,做到人畜分离;建筑面积符合政策要求;水、电、厨、卫齐全,满足入住条件,达到安全要求。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和新型建造方式,推进水冲式卫生厕所入户改造和建设,改善农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
三、强化农村住房安全等级鉴定
县住房城乡建委与县乡村振兴局、县民政局等部门加强协调联动和数据互通共享,健全完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机制。对于监测发现的疑似住房安全问题,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按照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的通知》(渝建村镇〔2020〕5号)要求对住房安全等级进行鉴定,填写《农村住房安全等级鉴定报告表》(见附件1)或出具鉴定报告。
四、强化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整治
长期无人居住的危房,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列入台账,明确整治期限和责任人,在2022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整治。各乡镇政府作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完善的预警、紧急事故处置预案,并严格落实。
五、严格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审核审批程序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严格实行户申请、村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程序:
(一)户申请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申请书》(见附件2),村(社区)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低保户如果户主未享受低保政策但家庭其他成员有享受低保政策的,由享受低保政策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户主一并在申请书上签字。对于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社区)帮助其提出申请。
农户申请时应书面承诺,并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书(申请人、户主应签字/按手印);
2.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3. 农村低收入群体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复印件)。
(二)村评议
1.信息调查核实。村(社区)应组成调查组(至少由1名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家庭现状、住房条件、经济收入、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2.成立村级评议小组。村(社区)组织建立村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村(社区)“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村民代表等共同组成,村级评议小组组长由村(社区)“两委”书记、主任担任。
3.召开村级评议会议。村(社区)接到农户申请且信息调查核实无误,应及时召开村级评议会议,同时填写《村(社区)农村危房改造评议记录表》(见附件3)。乡镇街道应安排人员到场监督。
4.村级公示。在村级评议结束后,村(社区)应将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见附件4),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村评议的农户基本情况、低收入群体类型、住房情况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所在村(社区)应及时将农户申请材料、民主评议记录、公示单、村民反馈意见等材料整理上报乡镇(街道)。
(三)乡镇审核
乡镇街道接到村(社区)的申报材料后,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复核,做到户户见面,同时提出审核意见,报经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集体研究通过后,将拟补助对象基本情况、低收入群体类型、住房情况等审核结果,在乡镇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见附件5),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乡镇街道应将审核结果上报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乡镇街道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村级上报资料是否齐全; 村级上报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是否符合条件;村级评定的程序和结果是否合法合规。
(四)县级审批
县住房城乡建委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审核材料后,要会同县民政局、县乡村振兴局等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六、强化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
按照《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6〕216号)要求,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等与基本住房安全保障无关的支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农村危房改造实施主体为农户,资金为对农户建房的补助。农户自行选择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经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确实无能力建房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可代为牵头组织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经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施工,由农户、乡镇政府或村委会、施工队伍三方签订协议,进行施工。补助资金直拨农户一卡通,选择代建的由农户与施工企业(工匠)进行结算。
(一)C级危房改造按照县财政局2018年统一核定的材料、清单价格(详见石建委发〔2018〕169号文件),改造完成后按清单价格据实结算。原则上C级危房改造每户总投资不超过1.5万元,超出部分由农户自行负责。
(二)D级危房(含无房户)改造:7类重点低收入群体按照2人及以下户“2.1万元/户”、3人及以上户按“1万元/人”标准予以补助;其他低收入群体按2.1万元/户标准予以补助。
(三)资金来源:7类低收入群体农村危房改造资金来源于市住建委下达的专项资金、县级涉农整合资金等;一般低收入群体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由县财政自筹解决。
各乡镇(街道)负责对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依据工程量进行核算,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汇总上报,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负责筹措资金,分批兑付。
七、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全过程管理
(一)加强质量安全管理
县住房城乡建委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建村〔2017〕47号)等文件要求,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切实提高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各乡镇(街道)要加大《石柱县农村新建房屋导则(2021版)》通用图集使用推广力度,免费提供农户参考,引导农户选择低成本的改造方式。农村危房改造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施工企业或经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培训合格的农村建筑工匠进行施工,各乡镇(街道)要指导农户与承建的农村建筑工匠签订施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义务。
(二)加大日常巡查力度
各乡镇(街道)在农村危房改造施工期间,应逐户逐项开展现场质量安全巡查,同时填写《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巡查记录表》(见附件7)。巡查项目主要包括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围护结构、建筑材料等,重要施工环节必须实行现场检查,存在问题的要当场提出措施进行整改。县住房城乡建委要建立现场质量安全巡查制度,每年对有农村危房改造任务的乡镇巡查要实现全覆盖,并填写《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巡查记录表》。
(三)切实做好竣工验收
农村危房改造竣工后,乡镇(街道)进行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县住房城乡建委申请县级验收,县住房城乡建委及时组织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县住房城乡建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乡镇、村(社区)、施工方、农户进行验收。竣工验收时,应逐户逐项检查,填写《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表》(见附件8),需检查的项目全部合格的视为验收合格,不合格的项目要立即进行整改。
(四)健全档案管理
各乡镇(街道)要同步建立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确保批准一户、建档一户。“一户一档”材料应包括档案材料目录、农户申请、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安全等级鉴定报告表、村级评议资料、乡镇审核和县级审批材料、告知函、质量安全巡查资料、公示图片材料、改造前中后照片、竣工验收表、资金发放单据等资料。
(五)坚持动态监管
根据改造对象和危房动态产生的实际情况,按照发现一户改造一户的原则,凡是动态巡查发现符合危改政策的七类对象居住危房的,一律优先安置、改造,确保当年出现的七类对象危房户,在12月31日前安置、改造完成并入住。各乡镇(街道)、各村(社)要健全完善农村危房动态监测台帐,及时更新、存档备查。
(六)加强政策宣传
各乡镇(街道)要加大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宣传力度,确保所有农户都知晓政策。要畅通问题反映渠道,设立农村危房改造举报电话,在各村(社区)村务公开栏、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显著位置公示,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