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购置补贴申请指南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我县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其中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组织。
二、补贴范围
(一)常规机具
从中央财政资金全国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机具种类范围(25个大类55个小类155个品目,以下简称“全国补贴范围”)中选取21个大类45个小类123个品目作为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详见附件)。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可按年度根据实际情况在全国补贴范围内增减。继续开展农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购置补贴工作,具体方案另行制定,方案出台前仍按现行政策执行。
常规机具必须是我县补贴范围内的产品,同时还应具备以下资质之一:(1)获得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证书;(2)获得农机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列入农机自愿性认证采信试点范围,获得农机自愿性产品认证证书。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永久固定标有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铭牌。申请补贴机具的生产和购机日期须同时在农机鉴定(认证)证书或其他报告等有效期范围内。
(二)农机创新产品
1.专项鉴定产品。可根据我县农业生产和农机装备补短板需要,按照《农机专项鉴定产品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规范(试行)》有关要求,通过征集建议、专家评议、审定公示、发布实施等程序,将符合条件的产品列入补贴范围(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2.农机新产品。继续实施中央财政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按照《农机新产品购置补贴试点工作指引》要求,将符合条件的创新产品列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范围,积极争取将暂不能开展农机试验鉴定的新型农机产品和不适宜鉴定的成套设施装备列入农机新产品补贴范围(具体安排另行通知)。支持实施农机装备补短板行动,对短板机具目录范围内取得研发突破、亟需熟化定型的创新产品,给予3年以下的特定补贴支持,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35%,成功推向市场的转为常规补贴,补贴额测算比例调至30%以下,效果不好的退出补贴范围。
除上述机具外,根据需要,将我县特色农业发展所需和小区域适用性强的机具列入县级资金的补贴范围,补贴额测算比例不得超过35%,具体补贴机具品目和补贴标准另行制定。
三、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实行定额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按照同类同档产品上年市场销售均价的30%测算确定补贴额标准。围绕农业生产急需适用、重点短板机具的推广应用,可选择部分产品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至35%。对我县保有量明显过多、技术相对落后的机具品目或档次降低补贴标准,补贴额测算比例不超过20%,并逐步退出补贴范围。结合防灾减灾农机储备和调用制度,在严格控制资金总量的前提下,对我县严重不足、生产急需的移动式烘干机、履带式拖拉机、履带式收获机,补贴额测算比例可提高至40%,机具需纳入全国农机作业指挥调度平台统一管理,具体方案另行发布实施。
除上述提高补贴额测算比例的机具以外,一般补贴机具单机补贴限额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玉米去雄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气力式播种机、大型联合收获机、大型水稻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5万元;1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0万元,200马力以上动力换挡或无级变速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喂入量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25万元;大型成套设施装备单套补贴限额不超过60万元。
四、申请程序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按照“自主购机、定额补贴、先购后补、县级结算、直补到户(卡)”方式实施。
五、申请材料
1.个人信息材料:购机者身份证明材料(个人为居民身份证原件,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登记证书原件)、有效的“一卡通”银行卡(折)等。
2.机具信息材料:购机发票原件(具有购机者、生产企业名称、机具名称、机具型号、机具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等信息)。
实行牌证管理的机具(如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先办理牌证后再申领补贴。
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由购机者和补贴机具产销企业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六、受理单位
购机行为完成后,购机者自愿到户籍所在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注册登记地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购机者跨地区稳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也可在经营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提出补贴资金申领事项。
申请时签署告知承诺书,承诺购买行为、发票购机价格等信息真实有效,按相关规定申办补贴。
七、咨询地址及电话
三星乡人民政府办公地址:石柱县三星乡星月路56号;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9:00—12:00、14: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23-7334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