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 支持政策的通知
渝农发〔2016〕287号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
支持政策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农委、畜牧兽医局(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农林局、财政局,委属有关单位:
动物疫病防控事关畜牧产业生产安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近年来,国家和我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动物防疫支持政策,为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全力维护“四大安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为贯彻落实农业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的通知》(农医发〔2016〕35号),根据《动物防疫法》、《重庆市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进入退出机制
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建立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调整机制。我市将按照农业部、财政部规定,依法适时将国家优先防治的重大动物疫病、影响重大的新发传染病和人畜共患病,纳入国家强制免疫和扑杀财政支持范围;经风险评估,对已达到净化、消灭标准或控制较好的动物疫病,适时停止国家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财政支持。在此基础上,将根据我市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实际情况,由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共同提出我市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财政支持调整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我市强制免疫和扑杀病种调整范围
对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刍兽疫,继续实施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对布病和结核病,国家将我市划为布病、结核病二类防控地区,按照《重庆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规定,“对牛羊布病、牛结核病等规定动物疫病实行禁止免疫”,主要采取监测、监管、净化等防控措施。布病、结核病强制扑杀的畜种范围由奶牛扩大到所有牛和羊。对马鼻疽、马传贫,继续实施监测净化工作,并纳入强制扑杀范围。对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按照国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决定暂不列入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管理范畴,暂不实施国家强制免疫疫苗补助政策;根据防控工作需要,决定在2017年对年饲养量小于200头的生猪养殖场户实行猪瘟过渡性强制免疫1年,过渡期所需强制免疫疫苗经费由市级财政统筹解决,所需人工、器材等经费由区县(自治县)财政解决。退出国家强制免疫财政支持范围后,各地仍然要重视猪瘟和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的防控工作,要继续按照《动物防疫法》和国家相关规定,采取免疫(督促、指导养殖场户根据疫病流行状况自行开展免疫)、监测、监管、强制扑杀(纳入我市强制扑杀补助财政支持范围,参照口蹄疫标准执行)等防控措施。同时,要加强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务求防控支持政策调整取得实效;要做好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对突发疫情及时规范进行处置。
国家和市级强制免疫和扑杀范围以外的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统筹安排。
三、优化强制免疫补助政策
(一)调整强制免疫疫苗采购和补助方式。进一步强化畜禽养殖经营者的强制免疫主体责任,对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的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小反刍兽疫等3个病种的强制免疫实行“先打后补”,逐步实现养殖场户自主采购、财政直补。养殖场户可根据疫苗使用和免疫效果监测情况,自行选择国家批准使用的相关动物疫病疫苗。自主采购养殖场户应做到采购有记录、免疫可核查、效果可评价,具体条件及管理办法见附件1。对目前暂不符合条件的养殖场户,继续实行市级集中招标采购。集中招标采购的强制免疫疫苗由区县根据实际需要免疫的畜禽数量(不含“先打后补”的养殖场户)和国家公布的免疫程序进行测算,经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审核,报市农委审定;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市农委审定的强制免疫疫苗数量、金额进行招标采购,并免费发放各区县(自治县)。各地要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形式,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强制免疫工作,进一步提高强制免疫质量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二)调整强制免疫补助经费下达方式。2017年起,市级下达区县(自治县)用于强制免疫的经费将统一归口为动物防疫补助经费,原来分条目下发的基层动物防疫补助工作经费、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屠宰环节病害猪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补助等经费不再单独列支。动物防疫补助经费由市农委根据区县畜禽养殖量、防疫工作完成进度和质量(含免疫、监测、流调、监管、监督执法等)、市级督查情况等因素进行测算,商市财政局同意后切块下达各区县,主要用于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购买防疫服务、免疫效果监测评价、动物卫生监督与执法、人员防护、各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补助(含养殖、流通、屠宰等环节,有条件的区县可扩大到所有畜禽)等方面。各地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及时出台动物防疫补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动物防疫工作目标任务、资金补助环节、资金补助标准、绩效考核内容等具体指标,做到专款专用,确保防控措施和强农惠农政策落地。
四、完善强制扑杀补助政策
建立强制扑杀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目前我市实施强制扑杀补助的病种有: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小反刍兽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牛结核病、牛羊布病、马传贫、马鼻疽。根据畜禽养殖成本、市场价格、大小、品种等因素,我市强制扑杀补助标准为猪130-800元/头,奶牛1500-6000元/头,肉牛(耕牛)600-3000元/头,羊170-500元/只,鸡鸭鹅5-15元/羽(其他家禽参照鸡鸭鹅的标准执行),马4000-12000元/匹;同时,为减轻养殖、经营业主经济损失,尽快恢复畜禽生产,强制扑杀补助经费由市级以上财政承担80%,区县(自治县)财政承担20%(具体实施方案见附件2)。
五、其他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切实做好物资、资金管理,严防贪污受贿、物资浪费等现象发生。请各地在每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动物防疫补助经费使用情况总结以农、财两家电子公文形式同时上报市农委和市财政局。届时,市农委将牵头组织对区县动物防疫补助经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和审计。
本通知由市农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所涉动物疫病防控支持政策自2017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附件:1.重庆市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先打后补”政策实施方案(试行)
2.重庆市动物疫病强制扑杀补助实施方案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2016年12月28日
重 庆市农业委员会办公室 2016年12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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