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表
日期:202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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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 |||||||||||
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实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申请表 | |||||||||||
基本情况 | 养殖场名称 | 养殖场地址 | |||||||||
法人代表 (场主) |
联系电话 | ||||||||||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编码 | 养殖代码 | ||||||||||
养殖动物种类 | 畜禽养殖量(猪当量) | ||||||||||
上年度种畜禽存栏量 | 上年度畜禽 出栏量 |
本年度预计 出栏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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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承诺 | 本人自愿申请实行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先打后补”政策,并承诺以上申请信息真实准确。 申请人(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 ||||||||||
审查 情况 |
养殖规模是否符合要求 | 是否自行实施强制免疫 | 是否自行开展抗体检测 | 是否有完备的防疫设备设施 | |||||||
是否有完善的防疫制度、养殖档案、防疫记录 | 近三年内是否有动物防疫违法行为 | 是否主动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 风险评估等级 | ||||||||
乡镇畜牧兽医站、财政所初审意见 | 乡镇畜牧兽医站(盖章) 年 月 日 |
乡镇财政所(盖章) 年 月 日 | |||||||||
区县兽医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 区县兽医主管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区县财政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
备注:1.此表一式三份。审核完成后,一份由区县兽医主管部门留存,一份及相关证明材料返回乡镇畜牧兽医兽医站留存,一份返回畜禽养殖场留存。 2.“基本情况”由申报人(场主)自行填写;“审查情况”由乡镇畜牧兽医站核实填写;附件相关证明材料由申报人(场主)等负责提供。 3、养殖量、存栏量、出栏量的单位为万头/万只/万羽。 | |||||||||||
附相关证明材料: 1.上年度《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的封面与免疫程序、生产记录、免疫记录复印件一份。 2.专业兽医技术人员证明材料(如:聘用合同、毕业证、学位证或执业兽医资格证书等)复印件一份。 3.审核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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