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7398140968/2024-00034 [ 主题分类 ] 其他 [ 体裁分类 ] 公文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三河镇 [ 发文字号 ] 三河安委办发〔2024〕134号
[ 标 题 ] 三河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河镇2024年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4-11-06 [ 发布日期 ] 2024-11-19

三河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河镇2024年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三河安委办发〔2024134

三河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河镇2024年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社区),政府各部门:

经党委政府同意,现将《三河镇2024年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河镇人民政府

2024116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三河镇2024年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了进一步健全三河镇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助,迅速、有效地开展救灾应急工作,最大限度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镇街级应急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属地为主;坚持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前防范、灾中救援、灾后救助统筹安排,实现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镇政府组织设立三河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三河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下设防灾减灾救灾办公室,负责具体统筹实施本辖区内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

2.1三河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由三河镇镇长担任委员会主任,各分管领导担任副主任,辖区各村(社区)支书各科室负责人、事业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2.2 三河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

办公室设在应急办,由应急办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党政办、应急办、财政办、民政办、文化站、卫生院、辖区派出所等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综合协调组、信息报道组、现场工作组、后勤保障组和救灾捐赠组等,从各有关单位抽调专业人员组成。

3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各村(社区)、政府各办公室按照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信息共享工作。

3.1  灾情信息报告

3.1.1 政府应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发生。涉灾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本行业灾情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通报同级应急管理部门。

3.1.2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政府应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将行政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县级涉灾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3.1.3 灾情信息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做到初报快、续报全、核报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行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3.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若出现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难以确认的情况,应按照先报后核原则,第一时间先行上报信息,后续根据确认情况进行核报。

3.1.5  对启动政府级四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政府应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政府、县应急管理局及时组织涉灾行业主管部门核查灾情,及时上报。

3.1.6 发生干旱灾害,政府应在旱情初显时及时汇总报告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3.2  灾情信息发布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以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及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渠道发布信息。

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前,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向社会滚动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自然灾害灾情稳定后,应汇总发布自然灾害救助情况。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 救灾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救助需要等因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最高级别为一级响应。

4.1 一级响应

4.1.1 启动条件

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死亡5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间或50户以上;

4)调拨救灾款物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4千人以上;

5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研判认为需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4.1.2 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一级响应启动条件,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由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

4.1.3 响应措施

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委派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统筹协调政府级层面的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村(社区)开展救助工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召开会商会议,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安排部署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村(社区)开展救灾。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实地开展工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安排工作组赴受灾村(社区)指导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应急办可先期派出工作组,赴受灾村(社区)指导开展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每日向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灾情、受灾村(社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汇总受灾村(社区)需求,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村(社区)需求评估。

4)调拨救灾款物。财政办会同政府应急办向村(社区)预拨政府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根据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研判,级预拨资金不能满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实际需要时,申请安排下拨县级预拨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紧急调拨政府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村(社区)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监督救灾款物使用。道安办负责物流保通保畅,组织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应急办迅速统筹调度政府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村(社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经发办督促相关企业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险恢复等工作。社会事务办公室会同政府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人武部组织协调武警中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村(社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村(社区)按需做好保障和组织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应急办、派出所、财政办、规建办、林业办、医院、市场监管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受灾村(社区)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医院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村(社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派出所加强受灾村(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经发办、农服中心、市场监管所等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应急办、经发办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规建办负责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评估工作,农服中心负责开展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道安办负责开展受损公路修复工作,经发办、供电所负责开展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经发办组织开展受灾村(社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规建办及时提供受灾村(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村(社区)开展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农服中心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对受灾村(社区)开展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应急办会同民政办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相关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并统一向社会公布。

11)加强新闻宣传。宣传办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客观报道。宣传办、文化服务中心按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结果报送县委、县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灾害救助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4.2 二级响应

4.2.1 启动条件

辖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5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人以上、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00间或30户以上、150间或5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千人以上,4千人以下;

5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研判认为需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4.2.2 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二级响应启动条件,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由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

4.2.3 响应措施

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委派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统筹协调政府级层面的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村(社区)开展救助工作。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召开会商会议,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安排部署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村(社区)开展救灾。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2)实地开展工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安排工作组赴受灾村(社区)指导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根据灾情和救灾工作需要,政府应急办可先期派出工作组,赴受灾村(社区)指导开展救助工作。

3)汇总统计灾情。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每日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灾情、受灾村(社区)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汇总受灾村(社区)需求,必要时组织专家开展灾情发展趋势研判及受灾村(社区)需求评估。

4)调拨救灾款物。财政办会同应急办向村(社区)预拨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根据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研判,级预拨资金不能满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实际需要时,申请安排下拨县级预拨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应急办会同有关部门紧急调拨政府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村(社区)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监督救灾款物使用。道安办负责物流保通保畅,组织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投入救灾力量。应急办迅速统筹调度政府内专业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入救灾工作,积极帮助受灾村(社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经发办督促相关企业参与抢险救援、基础设施抢险恢复等工作。社会事务办公室会同政府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人武部组织协调武警中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村(社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村(社区)按需做好保障和组织工作。

6)安置受灾群众。应急办、派出所、财政办、规建办、林业办、医院、市场监管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受灾村(社区)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医院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村(社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派出所加强受灾村(社区)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经发办、农服中心、市场监管所等部门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应急办、经发办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规建办负责开展灾后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评估工作,农服中心负责开展水利水电工程设施修复、蓄滞洪区运用及补偿、水利行业供水和村镇应急供水工作,道安办负责开展受损公路修复工作,经发办、供电所负责开展电力应急保障工作。

9)提供技术支撑。经发办组织开展受灾村(社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规建办及时提供受灾村(社区)地理信息数据,组织受灾村(社区)开展现场影像获取等应急测绘,开展灾情监测和空间分析,提供应急测绘保障服务。农服中心及时监测因灾害导致的生态环境破坏、污染、变化等情况,对受灾村(社区)开展生态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10)启动救灾捐赠。应急办会同民政办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指导相关社会组织加强捐赠款物管理、分配和使用,并统一向社会公布。

11)加强新闻宣传。宣传办统筹负责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建立新闻发布和媒体采访服务管理机制,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协调指导媒体客观报道。宣传办、文化服务中心按职责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12)开展损失评估。灾情稳定后,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开展灾害损失综合评估工作,及时将结果报送县委、县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按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害损失情况。

13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14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汇总灾害救助工作情况,按程序向县委、县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

4.3 三级响应

4.3.1 启动条件

辖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50人以上、3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50间或20户以上、100间或3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千以上,3千人以下;

5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研判认为需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4.3.2 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三级响应启动条件,由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决定启动。

4.3.3 响应措施

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常务副主任或委派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统筹协调政府级层面的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村(社区)开展救助工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村(社区)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措施,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村(社区)指导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动态发布相关信息。

4财政办会同应急办向村(社区)预拨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根据灾害发生发展趋势研判,级预拨资金不能满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实际需要时,申请安排下拨县级预拨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应急办会同经发办等有关部门紧急调拨政府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村(社区)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监督救灾款物使用。道安办负责物流保通保畅,组织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应急办统筹调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内专业救援队伍开展救灾,帮助受灾村(社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人武部组织协调武警中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村(社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村(社区)按需做好保障和组织工作。

6医院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村(社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社会事务办公室会同政府级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受灾村(社区)根据需要规范有序组织开展救灾捐赠活动。

8)灾情稳定后,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村(社区)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4 四级响应

4.4.1 启动条件

辖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因灾重伤1人以上、无死亡;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人以上、15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20间或10户以上、50间或2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0.5千人以上,2千人以下;

5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研判认为需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4.4.2 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由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启动。

4.4.3 响应措施

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或委派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统筹协调政府级层面的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村(社区)开展救助工作。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成员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1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及受灾村(社区)分析灾情形势,研究救灾措施,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2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派出工作组赴受灾村(社区)指导灾害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动态发布相关信息。

4财政办会同应急办向村(社区)预拨级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应急办会同经发办等有关部门紧急调拨政府级生活类救灾物资,指导村(社区)落实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监督救灾款物使用。道安办负责物流保通保畅,组织开展救灾物资、人员运输与重要通道快速修复等工作,保障各类救灾物资运输畅通和人员及时转运。

5应急办统筹调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内专业救援队伍开展救灾,帮助受灾村(社区)转移受灾群众、运送发放救灾物资。人武部组织协调武警中队、民兵参与救灾,协助受灾村(社区)做好灾害救助工作,受灾村(社区)按需做好保障和组织工作。

6医院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村(社区)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社会事务办公室会同政府级有关部门,协调指导志愿服务力量参与灾害救助工作

8)灾情稳定后,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指导受灾村(社区)评估、核定灾害损失情况。

9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4.5 响应调整

自然灾害发生在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村(社区)或灾害对受灾村(社区)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适度降低。

4.6 响应终止

自然灾害紧急救助结束后,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研判并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5 灾后救助

5.1 过渡期生活救助

5.1.1 村(社区)负责,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暂无房可住、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等人员,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5.1.2 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加强指导,负责,统计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及时建立台账,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5.1.3 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受灾村(社区)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5.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5.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村(社区)负责组织实施。村(社区)应按照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制度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5.2.2 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恢复重建资金,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保险经济补偿作用,用好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健全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

5.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无法避让的,须采取工程性防治措施,确保安全。

5.2.4 灾情稳定后,村(社区)应立即组织开展倒损住房统计、调查工作,建立分户台账,填写家庭基本情况和住房倒损情况,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向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备。根据村(社区)核定的倒损住房情况,视情组织评估组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房屋规模。

5.2.5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村(社区)应采取实地调查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政府应急办。应急办收到村(社区)上报的绩效评估情况后,组建督查组开展实地调查、抽样调查等方式,对全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

5.2.6 规建办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负责做好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工作,并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开展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恢复重建农村住房宅基地规划和选址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5.2.7 由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灾后恢复重建,按有关规定执行。

5.3 冬春救助

5.3.1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村(社区)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5.3.2 受灾村(社区)应当在每年9月初开始,着手调查、核实、汇总、评估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行政区域内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情况,经政府应急办指导,通过《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于930日前县应急管理局。县应急管理局汇总后于1015日前报市应急管理局。

5.3.3 应急办、财政办会同受灾村(社区),采取实地检查、抽样调查等方式,核实救助需求、救助对象情况;根据需救助人员规模,于930日前向县财政局、县应急管理局申报受灾群众冬春生活困难补助资金。

5.3.4 应急办根据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下拨冬春救助资金到位情况,会同财政办制定资金救助方案,下发文件到各受灾村(社区),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受灾人员冬春期间吃饭、穿衣、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

5.3.5 受灾村(社区)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应急办会同财政办、经发办根据村(社区)申报情况,调拨政府级救灾物资予以支持。

6 保障措施

6.1 物资保障

6.1.1  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和储备网络。形成以级综合应急物资储备库为主体,以区域中心库为支撑,以村(社区)储备站为基础,村(社区)储备点为前置,小区院落(家庭)储备室(包)为辅助,社会力量储备为补充的5+1联动应急物资保障体系。

6.1.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级、区域、村(社区)、应结合本地区自然灾害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行政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适度预留空间。健全救灾物资采购和储备制度,每年根据应对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需求及采购计划,及时补充更新救灾物资。按照实物储备和能力储备相结合的原则,优化救灾物资产能布局。依托国家应急资源管理平台,搭建重要救灾物资生产企业数据库。健全应急状态下集中生产调度和紧急采购供应机制,提升协同能力。

6.1.3  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提高救灾物资装卸、流转效率和应急调运水平,与市场化程度高、集散能力强的物流企业建立战略合作,探索推进救灾物资集装单元化储运能力建设,优化仓储运输衔接,提升救灾物资前沿投送能力。

6.1.4  落实国家救灾物资品种目录和质量技术标准、储备库(点)建设和管理标准,加强救灾物资保障全过程信息化管理。

6.1.5  健全救灾物资应急征用补偿机制。

6.2 通信和信息保障

6.2.1 经发办、应急办负责,完善级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增强通信网络容灾抗毁韧性,加强基层应急通信装备预置,提升应急通信抢通、保通、畅通能力。

6.2.2 应急办负责,充分依托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拓宽灾情报送渠道,提升及时准确获取重大灾情能力。

6.2.3 应急办负责,充分利用现有资源、设备,完善灾情和数据共享平台,健全灾情共享机制,强化数据及时共享。加强灾害救助工作信息化建设。

6.3 装备和设施保障

6.3.1 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有关成员单位应为本行业领域基层单位配备必需的救灾设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完善上下贯通的调度指挥、会商研判、业务保障系统,自然灾害高风险村(社区)和防灾重点区域应配备必要的救灾设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6.3.2 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文体场馆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设置明显标志。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区政府可规划建设专用应急避难场所。

6.3.3 灾情发生后,村(社区)要及时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发生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保障,确保安全有序。

6.4 人力资源保障

6.4.1 加强自然灾害各类专业救灾队伍、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支持、培育和发展相关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队伍。

6.4.2 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电力、红十字会等方面的专家,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咨询工作。

6.4.3 落实自然灾害信息员培训制度,健全、村(社区)、两级自然灾害信息员队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应设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员。

6.5 社会动员保障

6.5.1 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6.5.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6.5.3 依托国家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开展相关活动。

6.5.4 科学组织引导村(社区)、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救助中发挥作用。

6.6 科技保障

6.6.1 组织应急管理、规划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卫生健康、林业、地震、消防救援、气象等方面的专家,开展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及时完善全自然灾害风险和防治区划图,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

6.6.2 支持和鼓励全各单位开展灾害相关领域技术装备开发、推广应用。

6.6.3 健全全应急广播体系,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群、QQ群、APP等新媒体,实现灾情预警预报和减灾救灾信息全面立体覆盖。通过政府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向群众发布灾害预警信息,确保直达基层一线。

6.7 宣传和培训

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自然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开展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积极推进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建设,筑牢防灾减灾救灾人民防线。在全镇中、小学、托幼机构普遍开展防灾减灾救灾教育,培养学生的防灾减灾救灾意识。

组织开展对村(社区)党政分管负责人、灾害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队伍、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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