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政策
失业保险政策
(一)申领条件。根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以上的;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按规定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的。
(二)申领材料。失业人员凭借一张身份证或者社保卡,就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申领渠道。失业人员可以在手机上下载“重庆人社”APP或者登录“重庆就业”微信公众号进行网上申领,也可以到户籍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申领(市外户籍人员到参保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申领)。
(四)享受期限。根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确定。具体划分为:
1.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足两年的为三个月;
2.累计缴费时间满两年不足三年的为六个月;
3.累计缴费时间满三年不足四年的为九个月;
4.累计缴费时间满四年不足五年的为十二个月;
5.累计缴费时间满五年不足七年的为十五个月;
6.累计缴费时间满七年的为十六个月。以后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一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其缴费的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应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五)失业保险金标准。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全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81号)文件规定,全市失业保险金为全市最低工资最高档标准的80%,并随着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当前每人每月标准是1440元。
(六)失业保险待遇。除了失业保险金之外,根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金期间可以享受丧葬抚恤金、医疗保险待遇、一次性生育补助金、职业培训补贴等待遇。
(七)停发失业保险金情形。根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正在执行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八)续发失业保险金条件。根据人力社保部《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九)超龄人员申领失业保险条件。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办〔2020〕192号)文件规定,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其发放标准、领取期限、待遇项目、停发情形等,均可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十)大龄人员失业保险金续发条件。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20〕58号)文件规定,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失业人员无需提出申请。领金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信息系统核验失业人员身份信息,计算领金期满人员距离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比对是否符合续发条件,对符合条件的自动续发。
(十一)法定退休年龄。现行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女工人50周岁,其他特殊情形参照《关于印发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办理退休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4〕95号)。
二、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一)申领条件。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亲属可以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二)申领材料。1.失业人员的死亡证明;2.领取人员身份证。
(三)申领渠道。死亡人员亲属到领金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填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登记表》进行申领。
(四)补助标准。根据《重庆市失业保险金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发给六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丧葬补助金;有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发给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十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抚恤金。
因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死的,不能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抚恤金待遇。
三、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申请
(一)申请情形。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银行卡或者社保卡遗失补办后。
(二)申请材料。1.本人身份证;2.重新补办的银行卡或者社保卡。
(三)申请渠道。死亡人员亲属到领金地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申请失业保险待遇发放账户维护。
四、医保代缴
(一)医保代缴条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
(二)医保代缴方式。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1〕222号)文件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在地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由发放其失业保险待遇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办理职工医保参保缴费手续。
(三)医保代缴费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医保费用主要包括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大额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和个人缴费部分),费用均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费。
五、一次性生育医疗补助金
(一)申领条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计划内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
(二)申领渠道。到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告知和申领。
(三)申领流程和材料。1.生育前告知流程和材料。根据《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渝府发﹝2004﹞29)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计划内生育到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应先告知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需要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女性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生育服务证两项材料。
2.一次性生育医疗补助金申领流程和材料。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女性人员在治疗结束后30日内,到发放失业保险金的区县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次性生育医疗补助金,需要提供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女性人员有效身份证明、住院费用发票和清单、银行卡或社保卡三项材料。
(四)补助标准。按照《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和《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渝府发﹝2004﹞29)规定,一次性生育补助金以失业人员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为计算基数。住院医疗费总额未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按住院医疗费总额(扣除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自费部分,下同)的50%至75%给予补助,具体划分为:
1.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3年的按50%补助;
2.累计缴费时间满3年不足5年的按55%补助;
3.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7年的按60%补助;
4.累计缴费时间满7年不足10年的按65%补助;
5.累计缴费时间满10年不足15年的按70%补助;
6.累计缴费时间满15年以上的按75%补助。
住院医疗费总额超过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部分按50%给予补助,但医疗补助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应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倍。因计划外生育或者参与打架、斗殴等违法活动致伤、致病的,不能享受医疗补助待遇。
六、技能提升补贴申领
一、对象范围
在渝注册并依法参加失业保险、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企业中法定劳动年龄段在岗参保职工,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在岗职工,可按规定申请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
二、申领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在岗职工(以下简称“职工”),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36个月及以上的。
(二)在岗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间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三、补贴标准
依据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补贴标准向相应的非常紧缺职业(工种)倾斜。根据我市最新发布的职业(工种)市场需求目录,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和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一般和紧缺职业(工种)及目录外工种分别补贴1000元、1500元和2000元,目录中非常紧缺职业(工种)分别补贴1200元、1800元和2500元。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四、申领要求
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
五、申领渠道
职工可以登录“重庆就业”微信公众号或者在手机上下载“重庆人社”APP进行网上申领,也可以持以下材料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1.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
2.职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原件;
3.职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