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2020-2021年度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关于做好2020-2021年度受灾群众冬春
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2020年以来,我县先后遭受了18次不同程度的洪涝等自然灾害,给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造成较大影响,按照《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做好2020—2021年度全市受灾群众冬春救助工作的通知》(渝应急发〔2020〕8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全县冬春救助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温暖过冬、安全过冬,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抓紧安排部署
冬春救助工作涉及人口数量多,救助时间跨度大,做好冬春救助工作,是党和政府保障、改善民生,践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理念和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的实际行动,更是织密扎牢民生兜底保障安全网的必然要求。全县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意识,把冬春救助工作作为当前应急管理工作的重点任务,抓紧安排部署,严格落实责任,要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重庆市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的有关要求,层层分解任务,完善工作方案,健全相关政策制度,细化具体救助措施,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救助对象的确定
冬春生活救助对象为因灾造成缺粮、缺衣被、取暖困难、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各乡镇(街道)要精心组织冬春救助需求调查评估,做好需救助数据的调查、汇总和核查工作,明确重点区域和人群,特别要重点关注建档立卡贫困户、因灾致贫返贫户、受灾社会救助对象等特殊人群,精准掌握需救助人员数量、救助时段、资金和物资需求等,准确规范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需救助情况统计表》,确保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
三、健全完善救助程序和标准
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小组提名)、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县应急管理局审批的程序,精准确定救助对象。今年,冬春救助指导标准为每人不低于150元,倒房恢复重建每间补助6000元,4间及以上补助25000元。各乡镇(街道)要结合救灾款物总量、受灾人员困难程度、需救助总人数等因素,制定本辖区受灾人员救助实施标准。要按照“分类救助、重点救助”原则,对各类冬春救助对象实行分类排队,优先考虑倒房重建户、建档立卡贫困户、因灾致贫返贫户和受灾低保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散居孤儿、留守老人、留守儿童及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的救助,并视情提高救助标准,帮助解决实际困难,要坚持生产自救和政府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发动有劳动能力的灾民搞好生产自救,克服等、靠、要的思想,减轻政府负担,确保温暖过冬。
四、强化救助资金发放管理
冬春救助资金下达后,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受灾群众冬春需救助情况向救助对象发放救灾款物,确保资金直达受灾群众,杜绝资金截留、发放迟缓或沉淀不用。冬春救助资金原则上通过“一卡(折)通”,采用社会化方式发放,不具备条件的可发放现金;确需采取实物救助的,要严格按照招标投标和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组织采购,并确保采购物资的质量优良,实行分段救助、分批发放的,要一次性将资金指标分解到户、告知到户。各地要举行1—2次冬春救助集中发放仪式,邀请媒体参加报道宣传,将相关资料报县应急管理局,并按时填报《受灾人员冬春生活已救助情况统计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工作要求
针对今年我县灾情和冬春期间受灾困难群众缺粮、缺衣少被等生活困难情况,各乡镇(街道)要及时安排部署,明确分工,强化责任,加大冬春救助工作力度。
(一)加强冬春救助工作指导,切实安排好受灾困难群众的生活,要把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作为近期救灾工作的首要任务抓紧抓实,层层落实责任制,切实保障受灾群众温暖过冬。
(二)加大冬春救助工作力度,坚持“摸实情、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的工作原则,准确掌握冬春期间受灾群众缺粮、缺衣被等情况,确定需救助对象,确保不漏一户、不漏一人。
(三)严格救助资金发放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资金发放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救助资金专款专用,及时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让受灾群众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
六、责任追究
各乡镇(街道)要严格按照救灾款物“专款专用、重点使用、无偿使用”的原则,切实管好用好冬春救助资金。杜绝另作他用、资金截留、发放迟缓或沉淀不用等现象,对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后果的直接责任人,视情节轻重追究其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1.《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需救助)》
2.《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政府救助人口一览表(已救助)》
3.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申请暨村(居)委会民主评议意见表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应急管理局
2020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