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畜牧产业发展中心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工作的通知
石柱牧业文〔2021〕83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畜牧产业发展中心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切实保护养殖水域生态环境。根据市农业农村委有关工作安排,现就深入推进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学笃用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化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部署,以及市农业农村委、市生态环境局等10部门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具体措施》(渝农发〔2019〕125号)有关要求,把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责任、重大发展任务、重大民生工程,以减量化为源头、以资源化利用为主线、以完善治污设施为手段,着力解决池塘养殖尾水未经处理直排江河湖库问题,实现水产养殖尾水循环利用或达标排放,提升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质量,促进水产养殖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主体参与。充分发挥政府推动作用,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要求,强化渔业生产经营主体的环保意识,切实推进水产养殖尾水治理。
——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突出源头防控、综合施策,大力实施生态化养殖方式和尾水综合治理模式,着力提高养殖尾水治理科学化水平。
——坚持优化结构,推动转型。合理布局养殖区域,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养殖品种结构,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生产清洁、种养结合的养殖体系。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统筹环境保护与生产发展,禁止采取拆除增氧机、挖断池坎等“一刀切”方式开展尾水治理和不加区分地禁止正常水产养殖。
——坚持完善机制,持续推进。建立健全定期调度、督查、考核等各项工作机制,确保养殖尾水治理任务到点、责任到人、措施落地、效果凸显。
(三)总体目标
持续开展养殖尾水综合治理,提高水产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率和尾水治理设施覆盖率,到2022年底前完成第二轮中央环保督察养殖尾水直排反馈问题整改;举一反三开展全域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到2025年实现养殖尾水有效治理。
二、治理范围
30亩以上专用池塘养殖场,应开展尾水监测,落实尾水治理措施,配套尾水处理设施设备,实现养殖尾水达标排放、循环使用或资源化利用;30亩以下水产养殖场,在环境条件具备前提下,鼓励采取种养结合方式,促进废弃物等就近就地消纳利用,同时,也可配套尾水处理设施设备。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2022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全县50万吨尾水治理任务。
第二阶段:巩固第一阶段成果,健全完善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监管制度,完善水产养殖污染治理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引导社会广泛参与监督,“十四五”末实现池塘养殖尾水有效治理。
四、主要任务
(一)落实规划。严格按照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划定的“三区”范围合理布局养殖区域,统筹推进养殖水域滩涂登记发证工作,依法关停禁养区内养殖场,在养殖区内新建、扩建水产专用养殖场(池)应配套建设养殖尾水治理设施。
(二)建立台账。在全面摸清养殖场池塘尾水直排及治理情况,分解落实养殖尾水直排整改任务、整改时限、整改责任、整改措施,制定一场(塘)一策整改台账,一个治理点建立一个档案,打表推进养殖尾水治理工作。
(三)重点治理。重要河流、大中型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人口集聚区等区域池塘应优先实施。梯次推进10亩以上水产养殖场直排尾水治理,建设完善配套设施,实现养殖尾水综合利用或达标排放。
(四)加强监测。积极探索池塘养殖尾水自行监测试点示范,开展养殖尾水监督性监测,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打击养殖尾水违规排放行为。
(五)示范推广。一是大力推广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参照《水产养殖尾水综合治理技术指南》(见附件),积极应用生物、工程和资源化利用等尾水处理新技术、新工艺,实现养殖尾水资源化利用或达标排放;二是加大良种推广力度,积极示范推广优质、高效、多抗的水产新品种,提高良种和名优品种养殖覆盖率和饲料利用率,实现减量增收减排。三是加快出台《养殖尾水综合治理技术规范》,标准化推进全市养殖尾水治理。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养殖尾水治理工作,对履职不到位、责任不落实、治理不彻底、工作进度滞后的,综合运用函告、通报、约谈、限期整改等方式倒逼责任落实,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二)加强调度,强化监管。各乡镇(街道)、县农业综合行政政法支队要加强渔用饲料、渔药、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监管,加强健康养殖技术推广指导,规范投入品使用,减少冰鲜鱼、动物源性饵料使用,禁止使用禁用药物和添加剂,促进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水域生态环境改善;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农业农村部门加强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环境监管,严查养殖场向江河湖库排放超标养殖尾水行为,积极引导水产养殖向绿色、生态方向发展。
(三)加大支持,分类施策。乡镇(街道)要统筹各类资源要素,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积极开展养殖尾水治理和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推动水产养殖业提档升级。根据不同地域特点、池塘及养殖品种差异,因地制宜、分类施策。采取达标排放方式处理尾水的,应执行《淡水池塘养殖水排放要求》(SC/T 9101-2007);采取综合利用方式的,应根据尾水利用方式和去向执行相应标准或规范,确保不污染环境。
(四)规范销号,抓好宣传。要积极组织开展水产养殖尾水治理专题培训,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平台,强化法律法规、治理措施、典型模式、典型案例、工作成效与亮点宣传,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水产养殖尾水治理工作的强大合力,积极营造政府主导、养殖户自觉参与、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良好治理氛围。
附件:水产养殖尾水综合治理技术操作指南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畜牧产业发展中心
2021年6月23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畜牧产业发展中心办公室2021年6月23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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