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石柱县社会救助(福利)政策项目清单
日期:2026-0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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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石柱县社会救助(福利)政策项目清单 | ||||||
| 序号 | 主管部门 | 政策名称 | 政策内容 | 文件名称 | 申报流程 | |
| 1 | 县民政局 |
最低生活保障 | 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消费支出符合相关规定的家庭或个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按照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低保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低保金。农村低保每人每月645元,城镇低保每人每月780元。 |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认定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22〕128 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23〕3号)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规〔2026〕11号) |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开展家庭经济核对-乡镇(街道)入户调查-乡镇(街道)审核公示-县民政局审核确认 | |
| 2 | 临时救助 | 特困人员必需支出费用达到当地特困人员月基本生活标准的 1 倍,超过部分按不高于 90%的比例给予救助;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必需支出费用达到当地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 倍,超过部分按不高于 5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保边缘家庭必需支出费用达到当地低保边缘家庭— 5 —认定收入线的 9 倍,超过部分按不高于 40%的比例给予救助;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必需支出费用达到当地上年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12 倍,超过部分按不高于 30%的比例给予救助;正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尚处于审核确认过程中或已审核确认但救助金尚未发放到位,且当下基本生活难以为继、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家庭或个人,最高救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1 倍;基本生活存在严重困难的未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以及经区县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困难人员,最高救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倍。以上救助额度不超过城市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6 倍。 |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民〔2026〕75号) |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开展家庭经济核对-乡镇(街道)入户调查-乡镇(街道)初审公示-县民政局审核确认 | ||
| 3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残疾人。;标准:100元/人/月。 |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庆市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渝民规〔2025〕19号) | 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一乡镇(街道)初审并公示一区县残联审批一区县民政局审定。 | ||
| 4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具有重庆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第二代)的一级、二级残疾人。标准:一级110元/人/月,二级100元/人/月。 |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重庆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重庆市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15〕71号);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重庆市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的通知(渝民规〔2025〕19号) | 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一乡镇(街道)初审并公示一区县残联审批一区县民政局审定。 | ||
| 5 | 低保边缘家庭 | 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且家庭财产、消费支出符合相关的规定,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供养范围的低收入家庭。 |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24〕4号) |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开展家庭经济核对-乡镇(街道)入户调查-乡镇(街道)审核公示-县民政局审核确认 | ||
| 6 | 民政惠民济困保 | 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部分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购买民政惠民济困保,可享受以下理赔条款:1.住院医疗:参保对象(不含特困)住院经“一站式”结算后,自费达3000元以上,扣除3000元后,按以下比例分段补偿:0元-10000元(含)按25%补偿、10000元-50000元按30%补偿、50000元以上按35%补偿;特困:0元-10000元(含)按30%补偿、10000元-50000元(含)按35%补偿、50000元以上按40%补偿; 2.学生重大疾病:参保对象年龄在3-22周(含)的在校学生首次确诊患重大疾病的,给予50000元的重大疾病保险一次性补偿; 3.身故补偿:参保对象(不含特困人员)身故(含猝死),给予2000元的身故补偿金; 4.困难人群升学补助金:参保对象参加夏季高考或研究生考试,被全日制高等院校录取当年给予一次性补助金。补助金标准:大专2000元、本科3000元、研究生5000元。 |
(渝民规〔2026〕5号) 关于做好2026—2027年度民政惠民济困保项目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 参保对象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参保名单提供给项目承保公司进行参保-乡镇(街道)审核公示-县民政局审核确认 | ||
| 7 | 特困供养人员 | 1.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通知》的通知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规〔2025〕6 号) |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开展家庭经济核对-乡镇(街道)入户调查-乡镇(街道)初审公示-县民政局审核确认 | ||
| 8 |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 |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全护理500元、半护理300元、全自理100元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转发《重庆市民政局关于转发民政部<特困人员认定办法>通知》的通知 渝民发〔2024〕9号2024年提高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 | 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交申请-乡镇(街道)受理-开展家庭经济核对-乡镇(街道)入户调查-乡镇(街道)初审公示-县民政局审核确认 | ||
| 9 |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 1.补贴对象包括两类对象:第一类是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第二类是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同时符合第一、二类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按照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条件享受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2.补贴标准: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均为每人每月200元。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转发《渝民发【2015】71号的通知》高龄失能老人政策指南(渝民【2015】173号) | 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一乡镇(街道)初审并公示一一区县民政局审定。 | ||
| 10 | 孤儿基本生活费 | 具有重庆市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生活费标准:1651元/人/月。 |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规〔2026〕11号) | 孤儿本人或监护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一区县民政局审定 | ||
| 11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是指具有重庆市户籍,且父母因下列情形无法履行监护抚养职责的未满18 周岁未成年人;已满 18 周岁、在全日制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学生参照执行。 (一)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 (二)父母一方被遣送(驱逐)出境,另一方符合重残、重—3—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三)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 |
渝民发〔2019〕18号关于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渝民发〔2021〕5号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工作的通知;渝民〔2022〕202号关于切实做好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费(补贴)发放工作的补充通知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本人或监护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初审一区县民政局审定 | ||
| 12 | 福彩圆梦助学工程 | 针对孤儿,需要满足:( 一)年满18周岁前被认定为孤儿身份;(二)未被收养;(三)年满18周岁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校连续就读的全日制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中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连续就读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 针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需要满足:已被认定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年满 18 周岁,在普通全日制中等职业及以上学校就读的中专(中职)、大专(高职)、本科学生。 | 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彩圆梦·孤儿助学工程”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发〔2020〕35号关于印发《重庆市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福彩圆梦·助学成长”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 本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一乡镇(街道)初审一区县民政局审定 | ||
| 13 | 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 | 具有重庆市常住户口、年龄在18周岁以下受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已满18周岁、仍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儿童,可延至其毕业止 | 渝民发〔2012〕146号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转发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费的通知的通知 |
受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的监护人向其户籍所在地区县民政局申请一区县民政局审定 | ||
| 14 | 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 | 具有重庆市常住户口、父母双亡或失踪,且年龄在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已满18周岁、在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孤儿 | 渝民规〔2025〕8号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孤儿医疗康复明天计划》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 | 监护人填报《“明天计划”医疗资助申请书》;委托其他亲属陪护或定点医院专职陪护的,还需填报《“明天计划”医疗陪护申请书》一民政局通过“儿童医疗救助信息子系统”填写相关信息,填报《“明天计划”医疗资助审核表》,并审验孤儿身份证、户口本和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照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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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免除城乡困难群众基本丧葬服务费 | 本市户籍的在册城乡低保、特困人员、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死亡后实行火化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500元。 |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基本殡葬服务惠民实施办法》的通知(渝民规〔2026〕6 号) | 1.殡仪馆一站式即时结算(仅在该馆产生或已达限额) 提交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殡仪馆依托“渝逝有安”确认类别并扫描上传材料 → 系统生成申请表 → 申请人签字(或电子签)确认 → 殡仪馆减除补贴后即时结算 2. 多殡仪馆代为发起补贴申请(适用于市内多个单位产生费用,无法一次性足额抵扣) 提交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 殡仪馆依托“渝逝有安”确认类别并扫描上传材料 → 系统生成申请表 → 申请人签字(或电子签)确认 → 殡仪馆代为向逝者户籍地区县民政部门线上申请 → 区县民政审核通过后次月底前拨付至申请人账户 3. 市外火化(申请人线上申办) 自火化之日(以火化证为准,下同)起1年内登录渝快办关联逝者信息并提交材料 → 系统生成申请表 → 申请人(电子签)确认 → 系统推送户籍地民政部门 → 区县民政审核通过后次月底前拨付至申请人账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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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 流浪乞讨救助 | 提高救助机构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市救助站流浪乞讨人员生活保障标准参照城市低保标准执行(各区县参照),提高到每人每月770元。 |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提高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保障标准的通知》(渝民规〔2025〕6 号) | 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乡镇(街道)提出申请一乡镇(街道)初审并公示一区县残联审批一区县民政局审定。 | ||
| 17 | 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补贴 | 1.经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老年人,老年人能力评估券抵扣100元; 2.入住养老服务机构,消费券抵扣自付费用部分的40%,每人每月最高800元; 3.居家上门服务类抵扣自付费用的50%,每人每月最高800元。 |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全面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渝民规〔2026〕3号) | 个人在民政通小程序注册-申请能力评估-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电子消费券-机构进行电子消费券核销-县民政局资金结算 | ||
| 18 | 高龄津贴 | 为具有石柱县户籍且年满80周岁的老年人阶梯式发放高龄津贴。 | 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公安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大数据应用发展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龄津贴免申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民规〔2025〕14 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关于提高老年人高龄津贴标准的通知》(石民发〔2024〕85号) | 免申即享 | ||
| 19 | 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补助 | 补贴对象为: 1.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年龄在 60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 80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2.重度残疾人。“老年父母(年龄在 60 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残疾子女”家庭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重度残疾人(包含残疾程度为一级、二级的残疾人,三级、四级智力残疾人)。 |
《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石民发〔2025〕49号) | 向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申请-开展能力评估-入住县民政局备案的养老机构或失能中心-向乡镇(街道)申领补助-乡镇审核公示-县民政局复核-资金发放 | ||
| 20 | 县应急局 |
救灾救助(冬春救助) | 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因灾住房倒损、农经作物绝收、伤病及其他情况造成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按照不低于150元/人给予救助,需衣被救助的可视困难情况给予每人1-2床棉被或棉衣救助。 |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应急发〔2022〕76号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 |
| 21 | 救灾救助(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 | 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照重建5000元/间、4间及以上每户20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 |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应急发〔2022〕76号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 ||
| 22 | 救灾救助(灾害应急救助) | 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应急发〔2022〕76号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 ||
| 23 | 救灾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 | 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应急发〔2022〕76号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 ||
| 24 | 救灾救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 | 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应急发〔2022〕76号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 ||
| 25 | 救灾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 | 用于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按照死亡人员1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 重庆市应急管理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 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应急发〔2022〕76号 |
户报、村评、乡审、县定 | ||
| 26 | 县医疗保障局 | 资助参保 | 享受资助参保困难群众范围包括:1.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2.医保部门会同民政、扶贫部门确认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民政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因病致贫);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的,对特困人员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按照90%给予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按照70%给予定额资助;救助对象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二档的,统一按照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一档个人缴费标准的100%给予资助。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办〔2015〕174号)、《关于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医保发〔2019〕78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6〕6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16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23〕62号) | 困难群众对象确认部门将确认的符合资助条件的人群身份标识批量提供医保部门,作为集中资助参保对象数据;医保部门依据各部门提供数据在医保信息系统中做好标识并实时传递给税务部门,作为配置资助参保对象缴费标准的依据。税务部门根据传递的身份标识信息生成参保个人应缴费数据进行征收。资助参保缴费期(9月1日—次年6月30日)截止后,税务部门将系统内带资助标记且已参保资助人员名单,应资助金额等资助信息分别提交医保、扶贫等资助参保部门(以下简称资助参保部门)。资助参保部门根据人员分类按原资金渠道向税务部门划拨资助款。 | |
| 27 | 医疗救助 | 普通门诊:对特困人员、城乡低保对象中的重残重病人员、80岁以上的城乡低保对象,其普通疾病限额门诊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对城乡低保对象中80岁以下人员、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门诊救助年封顶线为每人每年300元。普通住院: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特困人员、低保对象、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疾病住院救助比例80%,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疾病住院救助比例为 70%;民政在乡老复员军人、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抚六十岁以上老兵、城乡重度(1-2级)残疾人员在一级、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疾病住院救助比例为70%,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普通疾病住院救助比例为60%。每人每年救助限额为6000元。重大疾病救助:一是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城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民政在乡老复员军人、优抚六十岁以上老兵、返贫致贫人口患政策规定的26种特殊疾病按70%的比例救助,其他救助对象按6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10万元。 二是患特殊病种以外的其他疾病,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一次住院治疗费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费用)超过3万元的,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特殊病种的救助比例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6万元。 |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意见》(渝府发〔2012〕7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意见的通知》(渝府办〔2015〕174号)、《关于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资助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医保发〔2019〕78号)《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渝民发〔2016〕6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16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23〕62号) | 救助对象在市内就医,出院时“一站式”联网结算;救助对象市外就医后,需向认定地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手工结算 | ||
| 28 | 倾斜救助 | 对规范转诊且在市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的,给予倾斜救助,具体救助标准为:特困人员一次性就医(除普通门诊)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达2000元及以上的,按60%的比例救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及因病致贫重病患者一次性就医(除普通门诊)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达3000元及以上的,按60%的比例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石柱县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23〕62号) | 救助对象在市内就医,出院时“一站式”联网结算。 | ||
| 29 | 县总工会 | 困难职工生活救助 | 主要用于困难职工家庭基本生活支出、住房、取暖降温等方面生活保障。应参照政府同类救助标准,家庭成员人均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全年总和。 建议申报标准:深度困难职工583元/户/月、相对困难职工500元/户/月、意外致困职工416元/户/月。 |
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重庆市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重庆市基层工会临时救助办法》《重庆市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基层工会上报-职工服务中心初步审核-报市总工会审核备案建档纳入常态化帮扶 | |
| 30 | 困难职工家庭子女助学 | 用于支持在档困难职工子女上学期间的生活费、路费和其他必要支出。 建议申报标准:参照政府同类助学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城市低保标准10个月总和。 |
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重庆市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重庆市基层工会临时救助办法》《重庆市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基层工会上报-职工服务中心初步审核-报市总工会审核备案建档纳入常态化帮扶 | ||
| 31 | 困难职工医疗救助 | 用于在档困难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特大疾病、罕见病、重病残疾护理、患慢性病长期服药、感染重特大传染病等,经各类报销和其他部门救助后,仍然难以承担的医疗医药费用补助;金额参照当地同类医疗救助标准,不超过个人承担部分;具体病种可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地方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病种目录;补助每年每户超过5万元须报全国总工会审核。 建议申报标准: 1.终末期肾病医疗救助。每个星期血液透析次数1次-2次的患者、腹膜透析患者、仅药物治疗患者:深度困难职工按照13000元/人/年进行救助,相对困难职工按照10000元/人/年进行救助,意外致困职工按照8000元/人/年进行救助;每个星期血液透析次数3次(含)以上的患者:深度困难职工按照17000元/人/年进行救助,相对困难职工按照13000元/人/年进行救助,意外致困职工按照10000元/人/年进行救助。 2.心脏病白血病医疗救助。按照《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对低收入职工会员及家庭成员进行心脏病、白血病手术治疗帮扶的通知》要求执行。救助标准: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按照10000元/人进行一次性帮扶;冠状动脉搭桥术、造血干细胞移植术中的骨髓移植术按照20000元/人进行一次性帮扶;心脏瓣膜手术按照30000元/人进行一次性帮扶;主动脉手术按照40000元/人进行一次性帮扶。 3.重大疾病住院救助。本人或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住院(重大疾病病种参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和地方政府公布的重大疾病病种目录),可根据其扣除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费用和其他相关报销费用外的自付金额情况给予一次性救助。自付金额在5000元—15000元(含)以内的,救助金额5000元;自付金额在15000元—30000元(含)的,救助金额10000元;自付金额在30000元—60000元(含)的,救助金额15000元;自付金额在60000元—80000元(含)的,救助金额20000元;自付金额在80000元—100000元(含)的,救助金额25000元;自付金额在100000元—200000元(含)的,救助金额30000元;自付金额在200000元—300000元(含)的,救助金额35000元;自付金额在300000元—500000元(含)的,救助金额40000元;自付金额在500000元以上的,救助金额50000元。 |
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会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重庆市困难职工家庭认定和档案管理办法》《重庆市基层工会临时救助办法》《重庆市困难职工专项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基层工会上报-职工服务中心初步审核-报市总工会审核备案建档纳入常态化帮扶 | ||
| 32 | 县住建委 | 廉租住房保障(实物配租) | 解决我县经认定属于住房困难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特困人员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 |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渝府发〔2024〕17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渝建发〔2024〕5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石建委〔2025〕49号) | 1.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现场提交申请(以户口簿为单位,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
| 33 | 住房租赁补贴 | 无住房以及有住房但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城镇廉租房保障家庭,其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为:家庭常住人口为1人的100元/月/户;家庭常住人口2-3人的150元/月/户;家庭常住人口4人及以上的200元/月/户。已领取租赁补贴的家庭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获得公共租赁住房后停止领取租赁补贴。 |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渝府发〔2024〕17号)、《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渝建发〔2024〕5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石建委〔2025〕49号) | 1.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现场提交申请(以户口簿为单位,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 | ||
| 34 | 公租房 | 向在我市以个人方式或与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以家庭方式租住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发放优抚补贴。 |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重庆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助工作的通知》渝建〔2019〕457号 | 已签订我县公租房租赁合同的优抚对象,符合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发放优抚补贴标准的,填写《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助申请审批表》,经我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符合条件的,按相应标准向其发放优抚补贴。 | ||
| 35 | 农村危房改造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是家庭唯一住房经安全等级鉴定为C级或D级、或家庭无房的以下农村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群体:农村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继续帮扶的原建档立卡脱贫人口,以及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和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农村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群体家庭唯一住房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C级危房改造验收合格后按0.75万元/户予以补助,D级危房改造和无房新建验收合格后按2.1万元/户予以补助。 | 1.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建〔2021〕2号) 2.县住建委《关于印发石柱县2026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石建委〔2026〕78号) |
农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村社评议并公示-乡镇(街道)审核并公示—县住建委审核确认 | ||
| 36 | 县卫生健康委 | 重精患者药物费用减免 | 为所有在册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免费提供第二代抗精神病药物。 | 《重庆市精神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 年)》(渝府办发〔2023〕103号)石卫健发〔2024〕7号 | ||
| 37 | 先诊疗,后付费 | 县域内住院“先诊疗后付费”政策对象调整为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口(风险未消除)和有关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患者入院时不需缴纳住院押金,只需在出院时支付医保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用。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先诊疗后付费”工作的通知》 | 在入院时主动向院方表明身份,持社会保障卡及有效身份证件,到医院住院处办理住院手续,无需缴纳住院押金,直接办理入院手续住院治疗,在出院时支付医保报销后的自付医疗费用。 | ||
| 38 | 县司法局 | 请求城乡低保、国家赔偿等权益需要法律援助代理的经济困难家庭或个人 | 为经济困难公民和符合法定条件的其他当事人无偿提供法律咨询、代理、刑事辩护等法律服务。 | 《法律援助法》《重庆市法律援助条例》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与核查办法》的通知(渝府办发〔2024〕91号) | 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申请—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查—符合条件审批给予援助-指派法律援助人员承办案件。 | |
| 39 | 县人力社保局 | 职业介绍补贴 | 补贴对象: 向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我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及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不含劳务派遣),成功介绍到用人单位实现全日制就业(不含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经纪人。 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并符合诚信企业等相关条件;劳务经纪人应取得劳务经纪人证书,培训考核合格。 补贴标准: 1.成功介绍我市城乡户籍登记失业人员到用人单位就业并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补贴。 2.成功介绍我市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及我市户籍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到用人单位就业并按规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按每人 500元标准给予补贴。 |
关于优化调整职业介绍补贴经办程序的通知(渝就发〔2025〕11 号) | (一)线上补贴程序:线上依托“渝悦·就业”应用,通过流转职业介绍券的形式“免申即享”落实职业介绍补贴。 (二)线下补贴程序:服务供给方按照属地化原则,可向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进行线下补贴申报,并提交《职业介绍补贴申请表》、经就业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人员信息。通过“渝悦·就业”应用向企业批量送工的服务供给方无需提供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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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 | 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 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实现下列灵活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的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的“4050”人员(登记失业三个月及以上)、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残疾人员:1.为自然人及其家庭(近亲属除外)提供孕产妇新生儿照护、婴幼儿照护、饮食服务、保洁服务、老人照料、病人陪护的家政服务人员。2.个体工商户雇工(夫妻关系除外)。3.在城市管理部门规定的区域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的商贩(取得营业执照人员除外)。4.网约车驾驶员。补贴标准:养老保险补贴按照补贴年度我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 2/3计算,医疗保险补贴按照补贴年度我市最低档缴费的 2/3计算。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 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优化部分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经办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17号 | 向就业登记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就业登记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区县(自治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示-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划拨。 | ||
| 41 | 低保就业补贴 | 补贴对象为实现就业,且正在享受低保待遇的我市户籍登记失业低保家庭人员,补贴标准按其家庭当月核减低保金总额计算,累计享受期限不超过1年。 |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2018〕174号 | 向户籍地街道(乡镇)申请-街道(乡镇)审核-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送民政部门审核-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公示-送财政部门确认-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划拨。 | ||
| 42 | 县教委 | 教育救助-学前阶段 | 在石柱县内的幼儿园就读且具有正式学籍的原建档立卡幼儿(已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城乡低保家庭幼儿、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儿童、残疾儿童、烈士子女、边缘易致贫户幼儿、突发严重困难户幼儿、家庭经济困难优抚对象子女、低保边缘户幼儿等,开学免收保教费和生活费。大班幼儿(年龄一般在5-7岁)享受国家统一的免保教费政策,不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免保教费政策。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6年春季学期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幼儿资助工作的通知》(石教委发〔2026〕15号) | 学生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就读班级班主任初审-开学免收保教费和生活费-就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复审-校园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汇总上报县学生资助中心终审-县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 |
| 43 | 教育救助-义务阶段 | 在石柱县内义务教育学校就读且具有正式学籍的已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学生、突发严重困难户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烈士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军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家庭经济困难优抚对象子女、低保边缘户子女和其他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补助标准:寄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小学每生每期625元,初中每生每期750元。非寄宿城区学校已脱贫户学生、脱贫不稳定户学生生活补助,小学每生每期600元,初中每生每期700元;其余非寄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小学每生每期312.5元,初中每生每期375元。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6年春季学期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审核发放工作的通知》(石教委发〔2026〕14号) | 学生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就读班级初审-就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复审-校园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汇总上报县学生资助中心-县学生资助中心终审通过-兑现资助资金。 | ||
| 44 | 教育救助-高中阶段 | 1.在石柱县内普通高中学校就读且具有普通高中正式学籍的原建档立卡学生(已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城乡低保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供养学生、烈士子女可享受免学费。资助标准:石柱中学、西沱中学每生每期800元;民族中学、回龙中学、南宾中学、职教中心每生每期400元。 2. 在石柱县内普通高中学校就读且具有普通高中正式学籍的原建档立卡学生(已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和城乡特困人员可享受免教科书费。资助标准:每生每期200元。 3.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一档资助对象为在石柱县内普通高中学校就读且具有普通高中正式学籍的原建档立卡学生(已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城乡低保家庭学生、残疾学生、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特困供养学生、烈士子女;二档资助对象为在石柱县内普通高中学校就读且具有普通高中正式学籍的其他类(含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边缘户、家庭经济困难优抚对象子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标准:一档每生每期1500元;二档每生每期1000元。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6年春季学期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石教委发〔2026〕13号) | 学生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就读班级初审-就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复审-校园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汇总上报县学生资助中心-县学生资助中心终审通过-兑现资助资金。 | ||
| 45 | 教育救助-中职阶段 | 1. 县职教中心一、二、三年级在籍在校学生(艺术表演类专业除外)可享受免学费。资助标准:每生每期1000元。 2. 县职教中心一、二、三年级(三年级学生按照一个学期计算补助)在籍在校的已脱贫户学生、脱贫不稳定户学生、城乡低保学生、城乡特困学生可享受免教科书费。资助标准:每生每期200元。 3. 资助对象:县职教中心一、二年级和三年级上册在籍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家庭)可享受免住宿费。资助标准:每生每期250元。 4. 县职教中心一、二、三年级在籍在校的原建档立卡学生(已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县职教中心一、二、三年级在籍在校其他类学生: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孤儿(含困境学生)、残疾学生、烈士子女、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低保边缘户、家庭经济困难优抚对象子女等其他学生可享受国家助学金。 补助标准:原建档立卡学生(已脱贫户、脱贫不稳定户)每生每期1500元;其他类学生每生每期1150元。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26年春季学期中等职业教育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石教委发〔2026〕9号) | 学生向就读学校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就读班级初审-就读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复审-校园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汇总上报县学生资助中心-县学生资助中心终审通过-兑现资助资金。 | ||
| 46 | 县妇联 | 两癌救助 | 全国妇联实施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项目,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两癌”患病妇女给予每人一次性救助一万元。 | 重庆市妇联印发《2026年度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申报工作安排》,重庆市妇联印发2026年度新版《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低收入妇女“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 | 向户籍所在地村(社)提交申请—乡镇(街道)初审-县妇联受理-联合县民政局、卫健委、妇幼保健院 审核确认-报送市妇联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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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7 | 县慈善会 | 慈善救助 | 1.具有本县户籍或居住生活在本行政区两年以上,遭遇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社会救助之后基本生活仍特别困难的以下家庭或人员。 2.具有本县户籍的低保、特困、低边等低收入家庭因突发重特大自然灾害,在享受政府和社会各类救助帮扶后,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且难以为继的家庭。 3.具有本县户籍的低保、特困、低边等低收入家庭被全日制高校录取并就读的大学生,因家庭困难,在享受政府和社会各类救助帮扶后(含补充商业保险等专项救助),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学生家庭。 |
凡符合救助条件的,通过微信小程序“渝悦救助通”凭本人身份证提交申请,上传相关佐证资料,经乡镇(街道)审核公示和县慈善会审批通过后,按提供的银行账户拨付救助资金。 | ||
| 48 | 县残联 |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7-14岁的残疾儿童) | 重庆市户籍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家庭经济条件困难。包含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儿童,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散居残疾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残疾儿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防止返贫监测对象(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家庭的残疾儿童;经评估具备康复指征,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提供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等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为7-14岁10000元/人·年。 | (渝残联发〔2023〕9号)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 残疾儿童监护人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持家庭户口本、监护人身份证、诊断证明、残疾儿童一寸照片至乡镇(街道)残联初审-县残联审核-审核通过至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 |
| 49 | 残疾儿童康复训练救助(0-6岁的残疾儿童) | 重庆市户籍或持重庆市区县居住证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诊断明确(提供医学诊断证明书),有康复需求和康复意愿。提供听觉言语功能训练,运动、认知、沟通及适应性等康复训练,补助标准为0—6岁20000元/人·年。 | (渝残联发〔2023〕9号)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 | 残疾儿童监护人填写《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持家庭户口本、监护人身份证、诊断证明、残疾儿童一寸照片至乡镇(街道)残联初审-县残联审核-审核通过至机构接受康复训练。 | ||
| 50 | 贫困残疾大学生入学和生活救助 | 一、救助对象 2012年及以后入学的全日制高校的重庆籍贫困残疾高职生、专科生、本科生及研究生(含硕士生、博士生)。 二、救助标准 对当年新入学的贫困残疾大学生实施一次性入学救助,救助标准为:本科生和研究生每人5000元,专科生和高职生每人3000元。 对在读的2012年及以后入学的贫困残疾大学生(当年已实施一次性入学救助的除外)实施生活救助,救助标准为:每人每学年2000元。 |
重庆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贫困残疾大学生入学和生活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残联发〔2013〕73号) | (一)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残联提出申请。 (二)乡镇(街道)残联初审后报县残联审核,县残联审核后,将受助人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将相关资料报县残联。 (三)县残联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贫困残疾大学生入学和生活救助资料进行审核,与教委贫困大学生资助办名单比对后,根据审核结果确定救助名额和资金。 (四)各乡镇(街道)残联对救助的残疾大学生,应按要求通过“渝悦救助通”进行录入并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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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1 | 团县委 | 教育救助(小学生) | 资助标准为1000元/人(一次性拨付),入学且在读的小学一年级女生;优先资助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孤儿(含事实孤儿),持证残疾学生,低收入农户家庭学生,因遭受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重大疾病等突发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公益项目通知单(白头) | 所在学校提交申请-团县委受理-团县委核对信息或入户调查-审核公示-市青基会审核确认。 | |
| 52 | 生活救助 | 全市各区县城乡留守儿童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发放每个学生100元标准的物资)。 | 关于开展“冬日阳光·温暖你我”2026 年重庆共青团新春关爱行动的通知(便笺〔2025〕422 号) | 由团县委分配名额并到校发放物资。 | ||
| 53 | 教育救助(中学生) | 资助对象:家庭经济困难的小学、初中、高中阶段学生;资助标准:1000元/人、1500元/人、3000/人。 | 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公益项目通知单(白头) | 所在学校提交申请-团县委受理-团县委核对信息或入户调查-审核公示-市青基会审核确认。 | ||
| 54 | 高三困难毕业生资助 | 符合条件的困难毕业生每人资助5000元以上。 | 希望工程资助(无文件) | 困难学生申报-团县委审核-报团市委审核-团市委资助打款。 | ||
| 55 | 慰问生活困难团员和基层团干部 | 团市委相关部室采取走访看望的形式发放慰问金,慰问 5 人,慰问金标准 1000 元/人。 | 关于使用团费开展春节期间生活困难团员和基层团干部慰问的建议方案((团市委书记会议上会材料)2026 年第 3 次书记会议(议题六)) | 由团市委分配名额,各单位上报生活困难团员和基层团干部,团县委实地走访摸排情况,确定慰问对象。 | ||
| 56 | 县发展改革委 | 电量电费减免 | 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每月每户减免10度电,超过10度的按10度减免;用电量不足10度的,按实际使用电量减免,跨月不结转。 | 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社会救助“一件事”工作指引(2025年)的通知》(渝民办〔2025〕131号) | 免申即享 | |
| 57 | 县发展改革委县水利局 县住建委 | 水费减免 | 县城低保户第一阶梯水价仍按原规定执行,即每立方米1.70元。 | 《关于建立县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及相关问题的通知》(石发改价格〔2016〕2号) | 免申即享 | |
| 58 | 县发展改革委县经信委 | 燃气费减免 | 低保户、特困户居民用气价格仍按1.99元/立方米执行。 | 《关于调整2025年非采暖季天然气销售价格的通知》(石发改〔2025〕360号) | 免申即享 | |
| 59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生活、住房、医疗困难救助 | 对生活特别困难、唯一住房需搬迁排危、医疗支出大导致家庭困难的优抚对象给予适当救助。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对象“解三难”工作的通知》(石退役军人发〔2025〕7号)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审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 | |
| 60 | 退役军人关爱基金帮扶 | 对生活、应急、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困难的优抚对象给予适当救助。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使用办法(修订版)》《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退役军人关爱基金管理使用办法(修订版)》(石退役军人发〔2025〕9号) | 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审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复核,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个人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乡镇)审核、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复核,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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