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民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工作指南的通知
渝民〔2015〕173号
重庆市民政局
关于印发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工作指南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民政局: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是一项新政策。为方便各地民政部门做好补贴发放工作,根据《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实施办法》(渝民发〔2015〕71号)精神,特制定《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工作指南》,请各地民政部门参照执行,认真做好养老服务补贴审批发放工作,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民政局。
联 系 人:刘大伟
联系电话:89188040 邮箱:252625482@qq.com
重庆市民政局
2015年9月7日
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
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工作指南
一、补贴对象
包括两类对象:第一类是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60周岁且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具体包括: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一、二级重度残疾失能老年人和因病瘫痪卧床不起6个月以上的重病失能老年人;第二类是具有重庆市户籍的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中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年人。同时符合第一、二类补贴条件的老年人,按照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条件享受补贴,不得重复享受。
上述两类补贴对象符合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贫困残疾人生活补贴;上述两类补贴对象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政策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享受补贴。
二、申请审批程序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分为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和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同时符合经济困难失能和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政策条件的,按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条件申报。
(一)申请
由对象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集中供养的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可由其所在供养机构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申请办理。
1. 重残失能老年人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城市“三无”人员证、农村五保证)、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类别:肢体、智力、精神、视力四类,残疾等级:一、二级)、社保卡(银行卡)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填写《重庆市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2. 重病失能老年人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城市“三无”人员证、农村五保证)、区县级(含区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因病瘫痪诊断证明、社保卡(银行卡)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填写《重庆市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3. 高龄老年人申请须提交以下材料:
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低保证(城市“三无”人员证、农村五保证)、社保卡(银行卡)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同时填写《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审批表》。
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代理人的居民户口簿和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审核和公示
1. 受理申请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对申请对象提供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对象或者委托代理人需要补充的所有材料,材料补充齐备后,应予以再次受理。
2. 入户调查
经初审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派工作人员(2人以上)入户调查,核实申请对象相关情况。对重病失能老年人入户调查时,可邀请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参与,对其失能状况进行评估。入户调查后,调查人员应当在申请审批表“入户调查基本情况”一栏中如实填写入户调查情况,并签字确认。
3. 民主评议
入户调查结束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申请对象和调查人员等进行民主评议,并将评议情况及结果形成评议记录。
4. 张榜公示
经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后,将评议结果在申请人户籍所在村(社区)或供养机构张榜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为7天,公示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身份类别、补贴类别、补贴金额、发放日期、公示日期、举报电话等。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其所在的村(居)民委员会或所在供养机构的负责人在申请审批表“公示情况”一栏中,填写公示情况,签字盖章确认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张榜公示的内容有异议的,应再次入户调查核实。
5. 审核上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调查及公示材料进行再次审核,明确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区县(自治县)民政局。
(三)审批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民主评议结果和审核意见,并将审批结果反馈给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申请审批表上签字确认意见、注明时间,并加盖公章,从审批次月起发放养老服务补贴;对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要出具书面通知书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送达申请人,并将申请材料退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
区县(自治县)民政局应适时组织入户抽查。
三、发放方式
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原则上根据民政部门提供的《重庆市经济困难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花名册》和《重庆市经济困难的高龄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花名册》,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按月或按季度代发至符合条件对象的社保卡(银行卡)。
四、补贴发放的终止
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确保进出合理有序,不漏发一人、不多发一人。若补贴对象不再符合条件或死亡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报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核准后,从次月起停发养老服务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