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冷水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冷水府发〔2024〕133号
冷水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冷水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各企事业单位、镇属各科室:
《冷水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冷水镇人民政府
2024年11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冷水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进一步健全全镇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高效有序实施应急救助,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石柱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的镇级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乡镇或湖北省与我镇交界处发生自然灾害并对我镇境内造成重大影响,按照本预案开展镇内灾害救助工作。
1.4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坚持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以属地为主;坚持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坚持灾前防范、灾中救援、灾后救助统筹安排,实现全过程管理。
2 组织指挥体系
镇政府设立冷水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冷水镇内自然灾害的救助工作。
2.1 冷水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
主 任: 杨未军(镇长)
副主任: 谭鸿林(镇人大主席)
秦 见(镇组织委员)
刘 伟(镇武装部长)
刘 星(镇副镇长)
刘 燕(镇副镇长)
成 员: 王建伟(镇应急办负责人)
马飞波(镇建管办负责人)
袁相勇(镇农服中心负责人)
杨书华(镇财政办负责人)
付 艳(镇社事办主任)
刘 涛(冷水派出所所长)
冉隆明(冷水卫生院院长)
谭久远(冷水小学校长)
3 灾害救助准备
镇农服中心应及时向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同时通报各相关科室、各村委、各企业事业单位。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视情提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村通报预警预报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要求,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灾的群众,做好救助准备;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情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4)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情况,检查指导灾害救助准备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报告灾害救助准备工作情况,重要情况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报告;
(6)向社会发布预警及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提示群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4 灾情信息报告和发布
按照突发灾害事件信息报送要求和《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信息共享工作。
4.1 灾情信息报告
4.1.1 严格落实灾情信息报告责任,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流程,确保灾情信息报告及时、准确、全面,杜绝迟报、瞒报、漏报、虚报灾情信息等情况发生。
4.1.2 对突发性自然灾害,在灾害发生后30分钟内将行政区域内灾情(包括灾害发生时间、灾害种类、受灾范围、灾害造成的损失等内容)和救灾工作情况(包括投入的应急力量、资金、物资和装备等,以及灾区需求、面临困难、下一步工作安排等内容)向县委县政府和县应急管理局、县级涉灾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4.1.3 镇应急办应按照《自然灾害情况统计调查制度》有关规定,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汇总上报县应急局,做到“初报快、续报全、核报准”。特殊紧急情况下(如断电、断路、断网等),可先行通过卫星电话、传真等方式报告,后续及时通过系统补报。
4.1.4 地震、山洪、地质灾害等突发性灾害发生后,若出现死亡和失踪人员相关信息难以确认的情况,应按照“先报后核”原则,第一时间先行上报信息,后续根据确认情况进行核报。
4.1.5 对县级启动四级及以上应急响应的自然灾害,镇政府应严格执行灾情24小时“零报告”制度。灾情稳定后,及时组织涉灾行业主管部门核查灾情,及时上报。
4.1.6 发生干旱灾害,镇政府应在旱情初显时及时汇总报告灾情;在旱情发展过程中,每10日至少续报一次灾情,直至灾情解除;灾情解除后及时核报。
4.2 灾情信息发布
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公开透明的原则,以授权发布、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形式,及时通过广播、新闻网站以及政府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渠道发布信息。
关于灾情核定和发布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应急响应
根据自然灾害危害程度、救助需要等因素,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最高级别为一级响应。
5.1 一级响应
5.1.1 启动条件
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一级响应:
(1)指死亡人数在3人以上;
(2)受伤人数在20人以上;
(3)紧急转移安置800人以上;
(4)群体性聚集事件在30人以上或财产损失在30万元以上的特别严重自然灾害事件;
(5)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研判认为需启动一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1.2 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一级响应启动条件,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由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
5.1.3 响应措施
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委派副主任统筹协调镇级层面的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村开展救助工作,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召开会商会议,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安排部署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村开展救灾,同时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报告。
(2)实地开展工作。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安排工作组指导受灾村开展救助工作,镇应急办组织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统计灾情。受灾村每日向镇应急办报告灾情、受灾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镇应急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汇总受灾情况和受灾村需求,及时上报镇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经主要领导确认后上报县应急局。
(4)调拨救灾物资。根据灾害需要,镇应急办会同镇民政办向受灾村调拨救灾生活物资,镇级预拨救灾物资不能满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实际需要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申请划拨救灾物资,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投入救灾力量。根据灾情需要镇人武部组织民兵、镇应急办组织镇应急救援队伍、受灾村组织村级应急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动员志愿者和社会力量参与救灾,镇级救援力量不足时,应及时向县级政府申请增派救援力量和救援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受灾群众安置通过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两种方式,镇应急、民政、财政、建管、冷水派出所、冷水小学等有关科室和单位要通力协作,帮助受灾村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镇卫生院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村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冷水派出所加强受灾村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镇经发、农服中心等科室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镇应急、民政等科室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以及保险理赔等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镇辖区道路、水利、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的由相关职能科室负责协调县级部门开展抢修重建工作,全力保障社会秩序正常运转。
5.2 二级响应
5.2.1 启动条件
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二级响应:
(1)指死亡人数在2-3人;
(2)受伤人数在10-20人;
(3)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
(4)群体性聚集事件在20-30人以内或财产损失在20-30万元以内的严重自然灾害事件;
(5)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研判认为需启动二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2.2 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二级响应启动条件,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启动建议,由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决定启动。
5.2.3 响应措施
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主任或委派副主任统筹协调镇级层面的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村开展救助工作,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采取以下措施:
(1)会商研判灾情。召开会商会议,研判灾情和救灾形势,安排部署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村开展救灾,同时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报告。
(2)实地开展工作。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安排工作组指导受灾村开展救助工作,镇应急办组织镇应急救援队伍参与抢险救灾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汇总统计灾情。受灾村每日向镇应急办报告灾情、受灾需求、救灾工作动态等信息。镇应急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汇总受灾情况和受灾村需求,及时上报镇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经主要领导确认后上报县应急局。
(4)调拨救灾物资。根据灾害需要,镇应急办会同镇民政办向受灾村调拨救灾生活物资,镇级预拨救灾物资不能满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实际需要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申请划拨救灾物资,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投入救灾力量。根据灾情需要镇人武部组织民兵、镇应急办组织镇应急救援队伍、受灾村组织村级应急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动员志愿者和社会力量参与救灾,镇级救援力量不足时,应及时向县级政府申请增派救援力量和救援物资。
(6)安置受灾群众。受灾群众安置通过集中安置和分散安置两种方式,镇应急、民政、财政、建管、冷水派出所、冷水小学等有关科室和单位要通力协作,帮助受灾村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服务,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镇卫生院要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村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7)恢复灾区秩序。冷水派出所加强受灾村社会治安和道路交通应急管理。镇经发、农服中心等科室做好保障市场供应工作,防止价格大幅波动;镇应急、民政等科室组织协调救灾物资装备、防护和消杀用品、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生产供应工作以及保险理赔等工作。
(8)抢修基础设施。镇辖区道路、水利、通信、电力等基础设施损毁的由相关职能科室负责协调县级部门开展抢修重建工作,全力保障社会秩序正常运转。
5.3 三级响应
5.3.1 启动条件
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三级响应:
(1)指死亡人数在1人;
(2)受伤人数在5-10人以内;
(3)紧急转移安置200人以上;
(4)群体性聚集事件在10-20人以内或财产损失在10-20万元以内的较重的自然灾害事件;
(5)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研判认为需启动三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3.2 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三级响应启动条件,由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启动。
5.3.3 响应措施
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或委派镇安全生产委员相关成员统筹协调镇级层面的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村开展救助工作,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采取以下措施:
(1)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有关成员及受灾村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措施。
(2)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派出工作组赴受灾村指导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应急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汇总、报送相关信息。
(4)根据灾害需要,镇应急办会同镇民政办向受灾村调拨救灾生活物资,镇级预拨救灾物资不能满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实际需要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申请划拨救灾物资,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根据灾情需要镇人武部组织民兵、镇应急办组织镇应急救援队伍、受灾村组织村级应急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动员志愿者和社会力量参与救灾,镇级救援力量不足时,应及时向县级政府申请增派救援力量和救援物资。
(6)镇卫生院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村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镇应急办协调黔江银保监分局石柱监管组做好受灾村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工作。
(7)镇其他各行业领域科室、各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4 四级响应
5.4.1 启动条件
本镇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灾害过程出现或经会商研判可能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四级响应:
(1)受伤人数在5人以内;
(2)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
(3)群体性聚集事件在10人以内或财产损失在10万元以内的一般性自然灾害事件;
(4)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研判认为需启动四级响应的其他情况。
5.4.2 启动程序
自然灾害发生后,经分析评估灾情达到四级响应启动条件,由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决定启动。
5.4.3 响应措施
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副主任或委派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相关成员统筹协调镇级层面的灾害救助工作,指导支持受灾村开展救助工作,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及其成员采取以下措施:
(1)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组织有关成员及受灾村分析灾情形势,研究落实救灾措施。
(2)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派出工作组赴受灾村指导救助工作,核查灾情,慰问受灾群众。
(3)应急办及时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汇总、报送相关信息。
(4)根据灾害需要,镇应急办会同镇民政办向受灾村调拨救灾生活物资,镇级预拨救灾物资不能满足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实际需要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申请划拨救灾物资,支持做好灾害救助工作。
(5)根据灾情需要镇人武部组织民兵、镇应急办组织镇应急救援队伍、受灾村组织村级应急救援队伍投入救灾工作,必要时动员志愿者和社会力量参与救灾,镇级救援力量不足时,应及时向县级政府申请增派救援力量和救援物资。
(6)镇卫生院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受灾村开展医疗救治、灾后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镇应急办协调黔江银保监分局石柱监管组做好受灾村保险理赔和金融支持服务工作。
(7)镇其他各行业领域科室、各事业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5.5 响应调整
自然灾害发生在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村或灾害对受灾村经济社会造成重大影响时,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可适度降低。
5.6 响应终止
自然灾害紧急救助结束后,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研判并提出建议,按启动响应的相应权限终止响应。
6 灾后救助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1.1 将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暂无房可住、因次生灾害威胁在外安置无法返家、因灾损失严重缺少生活来源等人员,纳入过渡期生活救助范围。
6.1.2 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加强指导受灾村统计受灾群众过渡期生活救助需求情况,及时建立台账,统计生活救助物资等需求。
6.1.3 镇应急办做好过渡期生活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做好受灾群众过渡期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6.1.4 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加强对受灾村过渡期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6.2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救助
6.2.1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要尊重群众意愿,以受灾户自建为主,由镇政府负责指导,受灾村负责组织实施。应严格按照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有关制度规范,确保补助资金规范有序发放到受灾群众手中。
6.2.2 通过政府救助、社会互助、自行筹措、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恢复重建资金,鼓励通过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等方式实施恢复重建。积极发挥保险经济补偿作用,用好巨灾保险、农村住房保险、灾害民生保险,健全市场化筹集恢复重建资金机制。
6.2.3 恢复重建规划和房屋设计应尊重群众意愿,加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成果转化运用,因地制宜确定方案,科学安排项目选址,合理布局,避开地震断裂带、洪涝灾害高风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无法避让的,须采取工程性防治措施,确保安全。
6.2.4 灾情稳定后,受灾村应立即组织开展倒损住房统计、调查工作,建立分户台账,填写家庭基本情况和住房倒损情况,通过《国家自然灾害灾情管理系统》向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报告。镇政府根据核定的倒损住房情况,视情开展对因灾倒损住房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明确需恢复重建房屋规模。
6.2.5 镇政府根据县财政局和县应急管理局下达的灾害救助资金,统筹做好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2.6 因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结束后,镇政府应采取实地调查方式,对本行政区域内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应急管理局。
6.2.7 镇建管办负责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服务和指导,强化质量安全管理和灾后重建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审查工作,并根据评估结论指导开展必要的综合治理;做好恢复重建农村住房宅基地规划和选址工作以及恢复重建农村住房宅基地的审批管理工作。其他有关科室按照各自职责,支持做好住房恢复重建工作。
6.3 冬春救助
6.3.1 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村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6.3.2 受灾村应当在每年9月初开始,着手调查、核实、汇总、评估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本村内受灾家庭吃饭、饮水、穿衣、取暖等方面的困难和需救助情况,通过《国家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管理系统》于9月15日前报镇应急办。镇应急办汇总后于9月30日前报县应急管理局。
6.3.3 镇应急办应建立工作台账,拟定救助工作方案经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核后正式行文,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6.3.4 镇政府完成冬春救助任务确有困难、需申请上级冬春救助资金的,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资金申请报告、冬春救助评估报告报送县应急管理局。
6.3.5 镇政府组织调拨发放衣被等物资,救灾物资短缺时,应向县级相关部门申请调拨救灾物资。
7 保障措施
7.1 物资保障
7.1.1 充分利用现有仓储资源,合理规划、建设完善救灾物资储备库,优化储备库布局,完善仓储条件和储备网络。形成以以镇应急物资储备站为基础,村储备点为前置,小区院落(家庭)储备室(包)为辅助,社会力量储备为补充的“3+1联动”应急物资保障体系。
7.1.2 制定救灾物资保障规划,科学合理确定储备品种和规模。应结合本地区自然灾害特点,储备能够满足本区域启动二级响应需求的救灾物资,并适度预留空间。
7.1.3 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制度,镇民政办建立救灾物资出入库登记、物资流向登记等制度,提高救灾物资管理使用效率。
7.2 装备和设施保障
7.2.1 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应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救灾设备,提升基层自救互救能力。
7.2.2 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情况,利用学校、公园绿地、广场等公共设施和场地空间,建设综合性应急避难场所,科学合理确定应急避难场所数量规模、等级类别、服务半径、设施设备物资配置指标,设置明显标志。
7.2.3 灾情发生后,要及时开放各类应急避难场所,科学设置受灾群众安置点,避开山洪、地质灾害隐患点及其他危险区域,避免发生次生灾害。加强安置点消防安全、卫生医疗、防疫消杀、食品安全、治安保障,确保安全有序。
7.3 社会动员保障
7.3.1 健全灾害救助协同联动机制,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
7.3.2 完善非灾区支援灾区、轻灾区支援重灾区的救助对口支援机制。
7.3.3 依托国家灾害应急救援救助平台,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和公众开展相关活动。
7.3.4 科学组织引导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在救助中发挥作用。
7.4 宣传和培训
加强防灾减灾救灾知识宣传,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自然灾害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常识。组织开展“全国防灾减灾日”、“国际减灾日”、“世界急救日”、“世界气象日”、“全国科普日”、“全国科技活动周”、“全国消防日”、“国际民防日”等活动,提高公民防灾减灾救灾意识和能力。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风雹、低温冷冻、高温、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责任与奖惩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表现突出、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 预案管理
8.3.1 本预案由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编制,报镇政府批准后实施。在预案实施过程中,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应结合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应对处置情况,适时召集有关科室和邀请专家开展复盘、评估,并根据救助工作需要及时修订完善。
8.3.2 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相关科室、单位,制定本预案宣传培训和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演练。
8.3.3 本预案由镇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8.4 参照情形
发生自然灾害以外的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工作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
8.5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