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灾害救助(政策解释)
自然灾害救助
1、问:什么是自然灾害?
答:自然灾害是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者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
2、问:自然灾害主要有哪些种类?
答:自然灾害主要有7大类:一是洪涝、干旱等水旱灾害;二是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沙尘暴等气象灾害;三是地震灾害;四是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五是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六是森林草原火灾;七是重大生物灾害。
3、问:什么样的单位或部门负责救灾呢?
答:按照现行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救灾的主体责任。具体而言,各级政府都成立了减灾委,减灾委是本级人民政府防灾减灾救灾的综合协调机构,减灾委的各成员单位(比如应急、气象、水利、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防灾减灾救灾工作。按照法律规定,基层的村(居)委会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当地政府做好灾害的防范与救助工作。
4、问:老百姓受灾了,政府一般给予什么样的帮助?
答:对受灾群众,政府有生活上的救助、心理上的抚慰等,农村居民房子倒了,政府还会帮助其恢复重建等。作为应急管理部门,主要负责生活救助和农村住房恢复重建,保障其基本生活,确保受灾特别是困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安全住所、有医疗服务。在救助方式上,主要有灾害应急救助、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过渡期生活救助、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物资救助等。
5、问:什么样的人可以得到救助?标准是多少?
答:(一)灾害应急救助。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人员。包括因自然灾害造成不能在现有住房中居住,需由政府进行安置并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一次灾害过程后,住房未受到严重破坏、不需要转移安置,但因灾造成当下吃穿用等发生困难,不能维持正常生活,需要政府给予临时生活救助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用于因自然灾害为直接原因导致死亡人员(含非常住人口)的家属。按照死亡人员16000元/人的标准一次性抚慰。
(三)过渡期生活救助。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四)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用于因自然灾害造成以居住为使用目的的唯一房屋出现倒塌、严重损坏或一般损坏,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困难人员。倒塌、严重损坏房屋恢复重建按照重建5000元/间、4间及以上每户20000元的标准给予救助;一般损坏房屋维修,根据损失程度和自救能力,可给予适当补助;对于集中建房点配套的基本公共设施建设,可给予适当补助。
(五)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因旱灾造成生活困难的群众解决口粮和饮水等基本生活困难。按照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根据实际灾害情况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5天。
(六)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因灾住房倒损、农经作物绝收、伤病及其他情况造成冬令春荒期间的口粮、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按照不低于150元/人给予救助,需衣被救助的可视困难情况给予每人1-2床棉被或棉衣救助。
(七)物资救助。用于帮助解决无房可住、临时转移安置受灾群众所需的居住、衣被、取暖等基本生活困难。原则上按帐篷(规格12平方米)1顶/户(一般2-4人)、折叠床1张/人、棉被1-2床/人或棉衣被1-2件/人的标准发放,其他救灾物资酌情安排。优先满足老年人、孕妇、小孩等特殊困难需要。
6、问:受灾群众怎样才能申请到政府的灾害救助?
答:概括起来就是8个字4个程序:户报、村评、乡审、县定。展开说:
(1)户报:受灾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向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也可以由村(居)民小组提名。
(2)村评:由村(居)委会和村(居)民代表组成民主评议小组,对受灾人员受灾情况和经济状况进行民主评议。经过民主评议后,符合救助条件的,进行张榜公示。无异议或经民主评议认为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委会将有关意见和材料提交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
(3)乡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接到申请救助材料后,应当进行调查核实,按照分类施救、重点救助的原则,确定救助对象,并上报县级人民政府应急部门。
(4)县定:县级应急部门接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上报后,应当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抽查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予以审批。
7、问:启动石柱县自然灾害救助Ⅰ级应急响应的条件是什么?
答: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Ⅰ级响应:
(1)死亡10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0人以上;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0间或500户以上;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4万人以上;
(5)县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Ⅰ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Ⅰ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8、问:启动石柱县自然灾害救助Ⅱ级应急响应的条件是什么?
答: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Ⅱ级响应:
(1)死亡6人以上、10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3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150间或100户以上、1500间或5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3万人以上,4万人以下。
(5)县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Ⅱ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Ⅱ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9、问:启动石柱县自然灾害救助Ⅲ级应急响应的条件是什么?
答: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Ⅲ级响应:
(1)死亡3人以上、6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1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100间或70户以上、150间或10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2万以上,3万人以下。
(5)县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Ⅲ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Ⅲ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10、问:启动石柱县自然灾害救助Ⅳ级应急响应的条件是什么?
答: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因灾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
(2)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500人以上、15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30间或20户以上、100间或70户以下;
(4)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0.5万人以上,2万人以下;
(5)县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单个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发生一次自然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启动Ⅳ级响应:
(1)死亡1人。
(2)紧急转移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100人以上,300人以下。
(3)倒塌和严重损坏住房30间或10户以上、100间或30户以下。
(4)因干旱灾害造成缺粮或缺水等生活困难,需政府救助人数占该乡镇(街道)乡村人口10%以上。
(5)县应急总指挥部认为其他符合启动Ⅳ级响应的情形及符合其他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Ⅳ级响应启动条件的情形。
11、问: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涉及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是如何将各种救助力量整合起来,更好地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的?
答: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不仅涉及政府部门,而且需要社会各方面的支持和参与,为了进一步明确政府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职责,更好地发挥村委会、居委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的作用,条例规定: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村委会、居委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12、问:为了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工作,《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对自然灾害救助准备措施作了规范:
一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交通、通信等装备;
三是国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
四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设立并公告自然灾害应急避难场所;
五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
13、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对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了更好地应对自然灾害,减少损失,《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确立了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机制和应急响应机制: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及时向社会发布避险警告,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组织避险转移,做好基本生活的救助准备;
二是灾害发生并达到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响应,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紧急调拨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组织开展自救互救,组织救助捐赠。
14、问:在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方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规定了哪些措施?
答:为了保障受灾人员的基本生活,《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规范了灾后生活救助制度:
一是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期安置;
二是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重建或者修缮损毁的居民住房;
三是在受灾的当年冬季和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15、问:社会各界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的监管十分关注,《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在这方面规定了哪些措施?
答:为了减少乃至杜绝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违法侵占和骗取救助款物的现象,确保救助款物用于自然灾害救助,《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强化了对救助款物的监管措施:
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急部门负责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应急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救助物资;
二是救助款物应当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专项用于受灾群众紧急转移安置,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遇难人员家属抚慰以及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等专项支出;
三是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以及村委会、居委会应当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救助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四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加强对救助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