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变型拖拉机安全管理的告示
广大农民朋友们:
变型拖拉机是企业非法生产销售、地方以拖拉机名义登记上牌的机动车。这类车辆不符合国家安全生产强制标准,技术性能差,安全隐患大,交通事故多,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安全隐患,教训惨痛。为此,从2017年4月份开始,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变型拖拉机专项整治,并已于2021年开展全面清零行动。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特告示如下:
一、变型拖拉机清零行动是全国的统一行动。我市变型拖拉机清零已于2020年12月1日正式启动,市农业农村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财政局等五部门已联合印发《重庆市变型拖拉机清零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渝农发〔2020〕129号),2025年实现清零,彻底清除变型拖拉机安全隐患。请大家广而告之,积极支持配合,自觉参与到专项行动中来。
二、区县(自治县)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才是拖拉机登记上牌的法定机构。全国各地农机农业农村部门早已停止变型拖拉机注册登记,市面上如有企业销售变型拖拉机并代办牌证手续的,其牌证必为假牌假证,系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企业实行的变型拖拉机销售带上牌、年检“一条龙”式服务,其本身就是违法违规行为。发现经销企业有代办变型拖拉机上牌、年检和保险行为的,请立即向公安机关或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使用假牌假证,也是违法行为,即使购买了保险,出事后,保险公司也会拒赔。请切莫轻信谎言贪图眼前利益,避免上当受骗。
三、遵守法律,主动上交假牌证,自行处置车辆。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下列变型拖拉机违法行为:
(一)变型拖拉机悬挂假牌假证上道路行驶的,将按照《道交法》九十六条之规定,实施收缴假牌假证、扣留车辆、拘留当事人、罚款2000至5000元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变型拖拉机未按规定进行年度检验检测或未购买保险的,按照《道交法》第九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收缴标志、扣留机动车、拘留当事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变型拖拉机已超过报废年限继续上道路行驶的,将按照《道交法》一百条之规定,予以收缴并强制报废。
(四)变型拖拉机未悬挂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将按照《道交法》九十五条之规定,扣留车辆、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处15日以下拘留。同时,根据《道交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30日内不能提供合法证明并补办相应手续的,公告3个月仍不接受处理的,拍卖车辆,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五)酒驾醉驾变型拖拉机、超出核定载人数规定载人,都属违法行为。请广大农民朋友珍惜生命,切莫搭乘变型拖拉机出行,既不安全,也不允许。一经发现,驾驶人和乘车人都将按《道交法》相应条款予以重处。
四、用好国家报废补贴政策,尽快办理变型拖拉机报废注销手续。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和商务部联合出台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方案》,鼓励老旧农业机械报废更新。
“渝01”拖拉机属于农机报废补贴机具,报废补贴标准:20马力以下补贴1000元;20马力(含)-50马力补贴3500元。拖拉机报废补贴执行标准以注册登记时的功率为准,并提交相关的材料。
对悬挂由市外农机主管部门核发号牌的变型拖拉机,机主要尽快主动联系发证机关办理报废注销手续,争取享受发证机关所在地省区的报废补贴政策。办理完成后,机主持发证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报备。
五、请广大农民朋友、变型拖拉机机主及其驾驶人知法、尊法、护法、守法。一是当机主收到乡镇道安办的告知使用假牌假证通知书后,请勿心存侥幸,立即终止违法行为,主动将假牌假证上交乡镇(街道)道安办(或农服中心),自行处置车辆,避免人财两亏。二是属真牌真正的变型拖拉机,要及时到发证机关依法年检,并购买保险。
六、合法使用挂渝01牌照变型拖拉机
渝01牌照变型拖拉机为在我市农业部门正规上户车辆,请使用者按时参加年检,不得无证驾驶,不得使用套牌车辆,不得驾驶超期未年检车辆,不得违规载人。对已经停用和报废的车辆请及时到县农业农村委办理报废销户手续。
特此告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员会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