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金铃乡人民政府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金铃乡人民政府2022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年度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编制而成,全文包括总体情况、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六个部分,统计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一、总体情况
(一)主动公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我乡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公开专区等平台,及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2022年,通过政府网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共计269条,其中街镇动态111条、政策性文件7条、重大民生信息10条,积极进行基层政务公开,发布户籍管理领域、社会救助领域、涉贫涉乡村振兴领域等方面信息134条,办理群众反映事项2件,全面有效提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质效。
(二)依申请公开
我乡明确由乡党政办具体负责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工作,严格按照受理程序开展相关工作,2022年金铃乡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政府信息管理
一是成立以乡长为组长,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党政办工作人员为具体成员的政务公开工作小组;二是为全面推进我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我乡按照依法公开、真实公正、及时便民、注重实效的原则印发了金铃乡政务公开实施方案;三是按照县政府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印发金铃乡政府门户网站栏目责任分工表,明确各责任科室按照责任分工,主动履职尽责,严格按照工作内容和更新周期落实工作任务。四是强化业务学习,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工作流程,严把信息公开质量关,所有信息均先经校对软件审核,再呈报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审核后合格才能发布。五是深入推进政府文件公开属性审查制度,各科室拟定文件,必须根据文件内容明确公开属性,依法公开的文件应当及时、主动公开,拟不公开的必须依法依规说明理由。
(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线上依托金铃乡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公布公开我乡政府的机构职能、工作动态、规范性文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和其他便民服务的措施,有效扩大群众获取政府信息的渠道,切实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全面提升政府公信力、执行力。
线下依托政务公开专区(包含自助查询区、资料阅览区、申请接收区、政策咨询区)、乡村两级政务公开专栏,及时公布国家、市县乡年度工作报告、政策汇编、办事指南等信息资料。
(五)监督保障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确定乡组织委员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明确乡党政办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我乡积极主动地履行好法律赋予的政府信息公开职责,强化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社会监督,不断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及时对信息更新不及时、处理申请不规范、群众反映不满意的现象进行整改,强化监督检查,对信息公开不正确、不及时等违反公开条例的行为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进一步保障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二、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第二十条第(一)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制发件数 |
本年废止件数 |
现行有效件数 |
规章 |
0 |
0 |
0 |
行政规范性文件 |
0 |
0 |
0 |
第二十条第(五)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许可 |
43 | ||
第二十条第(六)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处理决定数量 | ||
行政处罚 |
55 | ||
行政强制 |
0 | ||
第二十条第(八)项 | |||
信息内容 |
本年收费金额(单位:万元) |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0 |
三、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情况
(本列数据的勾稽关系为:第一项加第二项之和,等于第三项加第四项之和) |
申请情况 | ||||||||
自然人 |
法人或其他组织 |
总计 | |||||||
商业 企业 |
科研 机构 |
社会公益组织 |
法律服务机构 |
其他 | |||||
一、本年新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上年结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数量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三、本年度办理结果 |
(一)予以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二)部分公开(区分处理的,只计这一情形,不计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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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予公开 |
1.属于国家秘密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危及“三安全一稳定” |
0 |
0 |
0 |
0 |
0 |
0 |
0 | ||
4.保护第三方合法权益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属于三类内部事务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6.属于四类过程性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7.属于行政执法案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8.属于行政查询事项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无法提供 |
1.本机关不掌握相关政府信息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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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0 | |
2.没有现成信息需要另行制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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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补正后申请内容仍不明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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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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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
(五)不予处理 |
1.信访举报投诉类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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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
2.重复申请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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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 |
0 | ||
3.要求提供公开出版物 |
0 |
0 |
0 |
0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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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
4.无正当理由大量反复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5.要求行政机关确认或重新出具已获取信息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六)其他处理 |
1.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2.申请人逾期未按收费通知要求交纳费用、行政机关不再处理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
0 |
0 |
0 |
0 |
0 |
0 |
0 | ||
3.其他 |
0 |
0 |
0 |
0 |
0 |
0 |
0 | ||
(七)总计 |
0 |
0 |
0 |
0 |
0 |
0 |
0 | ||
四、结转下年度继续办理 |
0 |
0 |
0 |
0 |
0 |
0 |
0 |
四、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情况
行政复议 |
行政诉讼 | |||||||||||||
结果维持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未经复议直接起诉 |
复议后起诉 |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结果 |
结果 |
其他 |
尚未 |
总计 |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0 |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
1、信息公开的业务能力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公开内容需进一步规范。
2、 部分科室干部对政务公开工作重视不够,公开内容不够全面。
3、公开形式的便民性不足、覆盖面不广,信息发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够,信息质量不高等。
(二)改进情况
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学习,进一步提高依法办理申请信息的能力。全面、准确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精神实质,是我们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基础。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因此,我们要不断加强学习和理解,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正确、有效实施。
2、规范程序,完善政务信息发布相关制度。严格规范信息的收集、编制、审查、发布、监管等各环节程序,明确有关信息发布的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避免互相推诿、遗漏信息等情况的发生。
3、认真梳理,逐步扩大公开内容。积极探求政府信息公开方式的多样性,特别是公众关注度高的政府信息,进一步梳理政府信息,对原有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进行补充完善,保证公开信息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加强宣传,提高公众对政务信息公开的知晓率和参与度。在保证网络公开为主的前提下,进一步加大微信、广播、专栏等传统媒体的推介力度,扩大信息覆盖面。使社会公众进一步了解信息公开的建设意义和发展现状,引导其正确行使知情权。
5、加强公文源头属性管理。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公开,认真落实乡政府信息公开目标任务,督促乡属科室、各村切实履行职责,健全信息公开长效机制。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一)政务公开要点完成情况
严格按照《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国务院2022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分工〉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22〕81号)任务清单开展相关工作,一是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公开,确保应公尽公;二是规范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不折不扣依照制度确保高质量完成工作;三是科学合理确定公开方式,采取网上公开和线下公开相结合的公开方式;四是扎实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按照县级各部门的工作指导,及时向各科室收集资料公布;五是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三审三校工作制度,确保工作不出差错;六是认真抓好工作落实,认真贯彻落实县政府工作要求,安排专人负责,确保工作不断档、质量不下降、满意持续提升。
(二)收取信息处理费情况
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标准,2022年本机关未收取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