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鹤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鹤镇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民委员会、镇级各科室:
为全面实施农村公路“路长制”,加快补齐农村公路管养短板,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根据县府办《关于印发〈石柱县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22〕4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镇实际,经黄鹤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黄鹤镇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黄鹤镇人民政府
(此件主动公开)
黄鹤镇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县府办《关于印发〈石柱县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22〕46号)文件要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全面实施农村公路“路长制”,加快补齐农村公路管养短板,持续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县域推进、点线面结合、县乡村联动”的工作思路,对农村公路(乡、村道)全面推行“路长制”。到2022年底,全镇农村公路“路长制”全面建立,权责清晰、齐抓共管、高效运转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建立,农村公路治理能力明显提高,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农村公路列养率达到100%,年均养护工程比例不低于5%,中等及以上农村公路占比不低于75%。
到2035年底,全面建成体系完备、运转高效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机制,基本实现城乡公路交通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全寿命周期养护体系和资金保障体系,路况水平和路域环境根本性好转,农村公路治理能力全面提高,治理体系全面完善,“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二、组织体系
(一)健全工作体系。成立黄鹤镇农村公路“路长制”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镇长吴红军担任组长,人大主席梁荣任副组长,财政办、农服务中心、经发办、应急办等科室负责人担任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在镇财政办,由财政办负责人张爱苹担任办公室主任;刘勇负责日常事务性工作。
建立乡、村二级路长体系。镇总路长由镇长吴红军担任,乡级路长由各驻村领导担任,村级路长由各村支书担任。原则上按照“一人一路”逐路或逐段明确到人,村道路长可采用“一对多”的原则落实到人,但每人负责的公路条数原则上不超过5条。
(二)明确工作职责。领导小组负责全镇农村公路“路长制”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评价考核等工作,深化农村公路“路长制”政策体系和保障制度,持续提升农村公路“路长制”运行实施。
总路长是全镇农村公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统筹全镇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及路域环境整治等工作,组织研究确定农村公路发展目标、政策,建立保障机制,落实主要任务,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等。每年联系帮扶部门解决2—3件“路长制”工作实际困难。
乡、村二级路长在总路长的领导下,分别对所辖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及路域环境整治等工作负直接责任,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督促有关单位和人员落实管理职责,完成总路长交办的工作任务。
严格落实“1+3”管理模式,组建“路长”工作团队,每条农村公路除明确路长之外,结合公益性岗位、以工代赈、义务监督员等政策,同步落实一名路政员、一名技术员、一名护路员(简称“三员”),“三员”负责协助路长做好所管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及路域环境整治等日常事务性工作。新建农村公路项目在计划下达后,应及时落实对应的路长和“三员”,从项目前期工作开始介入项目管理,履行全过程管理职责。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路长制”责任科室结合自身职能职责负责“路长制”相关工作。
镇道路交通办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管理用地审查报批,落实对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技术性指导;与经发办负责加强公路沿线宅基地审批和监管;负责镇路长办公室的日常事务,指导和监督相关科室、各村做好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输和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牵头开展对路长制责任单位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
经发办负责对农村公路项目立项、招投标、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概算的审查报批。负责涉农资金、衔接资金的统筹安排,协助解决农村公路建设和灾毁恢复资金不足问题,指导各村和镇级各科室开展好农村公路路域环境整治,支持开展美丽农村路建设。
财政办:负责保障落实“路长制”工作相关经费。
应急办:负责打击涉嫌公路违法犯罪行为,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督促各村和相关科室落实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重点整治超载,超速等违法驾驶行为,牵头开展道路交通运输事故调查,将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纳入全镇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年度考核内容。
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农村公路涉河建设方案、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和监管,负责农村公路涉农村集中饮水方案的备案等工作;负责农村公路建设林地手续的报批工作,指导各绿化主体责任单位对公路沿线的绿化美化。与经发办负责加强公路沿线宅基地审批和监管。
各村:负责协助乡级路长开展巡路工作,落实乡级路长或路长会议交办工作。
(三)完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路长会议制度,总路长每年至少召开4次路长会议,研究部署相关工作,协调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重大问题。二是建立路长巡查销号制度,原则上乡级路长不得低于每月1次、村级路长不得低于每周1次,汛期、恶劣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等应加大巡查频率,对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建立台账,处治完毕后进行销号,总路长要对处治销号情况进行抽查复核,实施“巡查—处治—销号—复核”四步法管理流程。三是建立路长考核机制,明确考核对象、考核内容和考核结果运用等。四是建立督查通报机制,对路长制工作实施情况和履职情况进行督查通报。
三、工作任务
(一)推进农村公路建设质量。推动全镇路网提档升级,进一步构建完善便捷高效的农村骨干路网。持续推进通组公路建设,构建普惠公平的农村基础公路网络;巩固提升通硬化路建设成果,健全农村公路建设质量监管机制。
(二)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健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体系,落实责任,形成责任严实、协同发力、高效运转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分类推进农村公路养护市场化改革,建立政府与市场合理分工的养护模式,合理设置、利用公益性岗位,吸收农民群众参与农村公路日常养护。建立健全以路况、养护工程里程、养护资金、机构能力建设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公路养护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大力推进农村公路全寿命周期养护,全面提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水平。
(三)提高农村公路通行品质。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隐患治理,实施农村公路安全防护工程,推进农村公路危桥改造。完善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加大地质灾害易发多发路段的管控力度,探索建立农村公路灾毁保险制度,保障灾毁资金,提升农村公路应急保障能力,筑牢农村公路安全基础。打造平安农村路、美丽农村路,实施农村公路路域环境净化、绿化、美化,提高农村公路品质,促进农村公路与乡村旅游、生态宜居乡村融合发展。
(四)提升农村公路运输水平。衔接发展便民农村客运服务体系,推进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发展,提升运输服务水平。协助县级相关问题加强农村客运运营安全管理,推广应用农村客运运营与安全信息系统,全方位加强农村运输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坚持“资源共享、多站合一”,推动邮政物流、农村客运小件、电商快递、冷链物流、货运班车等多种形式的农村物流发展,构建县、乡、村级三级农村物流节点体系,补齐农村地区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短板,提升农村物流网络覆盖率,畅通农产品进城、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民生活消费品下乡的物流服务体系,促进城乡物流网络均衡发展。
(五)争取公路资金保障机制。及时争取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农村公路管养资金用于农村公路养护。探索将农村公路与产业、乡村旅游等经营性项目实行一体化开发,运营收益用于农村公路养护。探索将农村公路相关附属设施建设等项目与农村公路养护打包实施,创新资金筹措方式,拓宽资金来源渠道。
(六)落实路产路权保护责任。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建立镇监管员、村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将爱路护路要求纳入镇规民约、村规民约,建立管理养护责任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广泛开展路产路权保护宣传,实施路域环境综合整治,加大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力度,提高路面巡查频率,及时查处损坏路产、侵害路权的违法行为,规范限高限宽等物防设施,保障农村公路设施使用安全。
(七)探索农村公路信息技术应用。探索科技创新,深化研究和推广经济、耐久、可靠、安全的农村公路建设养护技术,创新农村公路管理模式,探索应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建立农村公路管养智能化、信息化管理平台,推广“路长制”APP的应用,提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专业化水平。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夯实责任。要高度重视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充分认识推动“路长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各级路长应在总路长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一路一长、科室联动、分级管理”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统筹推进“路长制”工作落实。各村、镇级各科室要细化工作任务、夯实工作责任、明确进度安排,加大人力、物力、财力投入,按照工作方案到位、组织体系和责任落实到位、制度和政策措施到位、监督检查和考评到位要求,确保“路长制”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
(二)多方筹措,落实资金。按照“市级争取一点、县级配套一点、社会募集一点、乡村自筹一点”的原则多渠道筹措农村公路管养经费。财政办应将农村公路日常养护经费、农村公路养护工程经费、农村公路应急抢险经费、路长制工作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全镇路长制工作顺利开展。各村、相关科室要通过充分争取涉农整合、巩固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衔接资金,合理利用村民“一事一议”资金,开发利用公益性岗位等方式筹集“路长制”工作开展相关经费。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大力开展路长制工作宣传,充分利用院坝会、广播、LED显示屏、标语等深入宣传农村公路“路长制”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的推广,引导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公路管理养护,增强群众路产路权保护意识,营造社会全员爱路护路的良好氛围,提高“路长制”管理工作的社会关注度和参与度。
(四)主动公开,接受监督。各公路管养责任单位要积极主动落实“路长制”公示制度,乡、村道路应按要求设置路长信息公示牌,已设置重庆市农村公路养护公示牌的路段,可更换原养护公示牌面板,将路长、“三员”姓名、职务和联系方式等纳入公示范围,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 黄鹤镇农村公路“路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 黄鹤镇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职责
3. 黄鹤镇农村公路乡级路长责任路段明细表
4. 黄鹤镇农村公路“路长制”制度
5. 黄鹤镇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考核办法
附件1
黄鹤镇农村公路“路长制”领导小组
成员名单
组 长:吴红军 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组长:梁 荣 人大主席
成 员:谭燕林 应急办主任
马雪妹 党政办负责人
廖显峰 经发办主任
张爱苹 财政办负责人
刘 砚 农服中心负责人
何建华 鱼龙村支书
王学会 汪龙村支书
秦宗鹏 山河村支书
附件2
黄鹤镇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职责
类别 |
工作职责 |
总路长 |
1.统筹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及路域环境整治等工作。 2.组织研究确定农村公路发展目标、政策,建立保障机制。 3.落实主要任务,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等。 4.每年至少召开1次路长会议。 5.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公路巡查。 6.对各级路长巡查出的问题处治销号情况进行复查。 |
(乡、村) 路长 |
1.具体负责所管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及路域环境整治等管理工作。 2.定期开展公路巡查,乡级路长每月不低于1次、村级路长每周不低于1次,汛期、恶劣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等加大巡查频率。 3.切实开展问题整改,对巡查出来的问题要建立台账,积极协调解决,督促有关责任人落实管理职责,并跟踪整改情况。 4.指导和监督路政员、技术员和护路员工作落实情况。 5.落实总路长安排的其他工作。 |
路政员 |
1.协助路长解决所辖路段路产路权保护、路域环境综合整治,超限超载车辆治理等具体工作。 2.负责路长安排的其他路政管理工作。 |
技术员 |
1.协助路长解决所辖路段建设、养护类专业技术性问题。 2.负责路长安排的其他技术性工作。 |
护路员 |
1.具体负责所辖路段的日常巡查和日常养护工作。 2.协助相关单位开展修复养护、应急养护、专项养护和预防养护工作。 3.负责路长安排的其他具体养护工作。 |
附件3
石柱县黄鹤镇农村公路乡级路长责任路段明细表
序号 |
路线 编码 |
路线名称 |
起点地名 |
止点地名 |
路线里程(KM) |
乡级路长 |
责任单位 |
属地村组 |
1 |
G652 |
芋头坝-万家大田 |
芋头坝 |
万家大田 |
6.12 |
杨玉梅 |
鱼龙村 |
鱼龙村 |
2 |
C650 |
钟家丫口-李家槽 |
钟家丫口 |
李家槽 |
0.834 |
何建华 |
鱼龙村 |
鱼龙村 |
3 |
C658 |
水车沟-茶园 |
水车沟 |
茶园 |
1.568 |
何建华 |
鱼龙村 |
鱼龙村 |
4 |
CH07 |
鱼泉口-万家大田 |
鱼泉口 |
万家大田 |
1.769 |
杨玉梅 |
鱼龙村 |
鱼龙村 |
5 |
CH08 |
姚家丫口-瓦房子 |
姚家丫口 |
瓦房子 |
1.932 |
秦光红 |
鱼龙村 |
鱼龙村 |
6 |
CJ70 |
会上土-烂泥湾 |
烂泥湾 |
会上土 |
1.666 |
秦光红 |
鱼龙村 |
鱼龙村 |
7 |
CK96 |
下二台坪-上二台坪 |
上二台坪 |
下二台坪 |
0.283 |
秦光红 |
鱼龙村 |
鱼龙村 |
8 |
CO46 |
养猪场-岩仟坝 |
养猪场 |
岩仟坝 |
0.665 |
杨玉梅 |
鱼龙村 |
鱼龙村 |
9 |
CS92 |
新房子至后槽 |
新房子 |
后槽 |
1.479 |
何建华 |
鱼龙村 |
鱼龙村 |
10 |
CQ52 |
主公路-烂泥湾 |
烂泥湾 |
会上土 |
0.612 |
何建华 |
鱼龙村 |
鱼龙村 |
11 |
C651 |
万龙路 |
氨水池 |
保管室 |
4.102 |
王学会 |
汪龙村 |
汪龙村 |
12 |
C656 |
山洪坝道班-蹇家院子 |
山洪坝道班 |
蹇家院子 |
5.056 |
王学会 |
汪龙村 |
汪龙村 |
13 |
C657 |
竽头坝-白果坝 |
芋头坝 |
白果坝 |
0.538 |
周小平 |
汪龙村 |
汪龙村 |
14 |
CJ01 |
中岭—盛家院子 |
三房坝道班 |
牟家院子 |
3.887 |
王学会 |
汪龙村 |
汪龙村 |
15 |
CJ02 |
大山沟—盛家院子 |
大山沟 |
盛家院子 |
0.644 |
王学会 |
汪龙村 |
汪龙村 |
16 |
CK95 |
号坝-大长坪 |
大长坪 |
号坝 |
0.347 |
周小平 |
汪龙村 |
汪龙村 |
17 |
CM32 |
月曲湾-幼儿园 |
月曲湾 |
幼儿园 |
0.498 |
周小平 |
汪龙村 |
汪龙村 |
18 |
CM33 |
团田-路口 |
团田 |
路口 |
1.773 |
周小平 |
汪龙村 |
汪龙村 |
19 |
CM34 |
观音庙路 |
观音庙 |
路口 |
1.051 |
张爱苹 |
汪龙村 |
汪龙村 |
20 |
CT50 |
牛母泉电站至中黑石坪院子 |
牛母泉电站 |
中黑石坪院子 |
1.126 |
张爱苹 |
汪龙村 |
汪龙村 |
21 |
CT51 |
岩峰窝-三岔路口 |
岩风窝 |
牟家院子 |
2.534 |
张爱苹 |
汪龙村 |
汪龙村 |
22 |
CT52 |
老黄鹤-六塘溪 |
老黄鹤 |
岩风窝 |
4.573 |
张爱苹 |
汪龙村 |
汪龙村 |
23 |
C653 |
半坡-上河 |
半坡 |
上河 |
4.625 |
秦宗鹏 |
山河村 |
山河村 |
24 |
C654 |
叫花子垭口-庙垭口邓家垭口 |
漆辽坝 |
庙垭口邓家垭口 |
2.007 |
秦宗鹏 |
山河村 |
山河村 |
25 |
C655 |
大凹荡垭口-庙垭口1 |
大凹荡垭口 |
庙垭口 |
1.666 |
秦宗鹏 |
山河村 |
山河村 |
26 |
CH33 |
蹇家院子丫口-杨家河 |
蹇家院子丫口 |
杨家河 |
1.257 |
谭燕林 |
山河村 |
山河村 |
27 |
CJ04 |
下苦路 |
高千坝 |
苦竹坝 |
4.584 |
汪圣稀 |
山河村 |
山河村 |
28 |
CL92 |
高千坝至牛嘴文家湾 |
高千坝 |
牛嘴文家湾 |
3.043 |
汪圣稀 |
山河村 |
山河村 |
29 |
CQ10 |
大窝凼-新院子 |
大窝凼 |
新院子 |
0.597 |
秦宗鹏 |
山河村 |
山河村 |
30 |
CQ11 |
烤房-刘尚文 |
烤房 |
刘尚文 |
0.618 |
秦宗鹏 |
山河村 |
山河村 |
31 |
CQ09 |
李家槽-大窝凼 |
李家漕 |
大窝凼 |
2.134 |
谭燕林 |
山河村 |
山河村 |
32 |
CT56 |
新房子-化高坪 |
新房子 |
化高坪 |
0.565 |
谭燕林 |
山河村 |
山河村 |
33 |
CU98 |
擂鼓台-冉家院子 |
擂鼓台 |
冉家院子 |
1.347 |
谭燕林 |
山河村 |
山河村 |
34 |
CW47 |
黔石公路路口-后坪 |
黔石公路路口 |
后坪 |
1.392 |
汪圣稀 |
山河村 |
山河村 |
35 |
CW02 |
三寨营至梁子上公路 |
三寨营 |
梁子上 |
0.285 |
汪圣稀 |
山河村 |
山河村 |
附件4—1
黄鹤镇农村公路“路长制”会议制度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议事程序,切实把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落到实处,结合实际,制定本会议制度。
第二条会议指镇农村公路“路长制”会议。
第三条农村公路“路长制”会议研究部署“路长制”工作的重大政策、重要制度和重要措施;协调解决涉及跨部门、跨地区的难点堵点问题;定期通报巡查和问题处理情况,听取年度督查情况汇报,研究确定年度考核问责和奖励事项。
第四条农村公路“路长制”会议由镇总路长或委托镇路长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参加人员为镇农村公路“路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其他出席人员根据会议议题需要确定。
第五条总路长每年至少召开2次路长会议。
第六条路长会议纪要由镇路长办负责起草,呈总路长审定后印发。
第七条路长办负责对镇路长会议和本级议定事项进行跟踪督办。议定事项执行应在会议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县路长办提交实施进度安排的书面计划。在既定实施期限内未完成任务的,须在办理时限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县路长办提交书面说明。镇路长办负责对未按要求落实议定事项或整改不到位的,上报总路长,按规定进行问责。执行中如有问题,应及时向县路长办报告,重大问题还应及时向总路长报告。
附件4—2
黄鹤镇农村公路“路长制”巡查制度
第一条为落实“路长制”巡查责任,按照《石柱县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巡查是“路长制”管理的主要方式,通过巡查及时发现、报告问题并妥善处置。各级路长是路长巡查工作的总负责人。
第三条巡查工作由各级路长组织,巡查人员由各级路长指定。
第四条巡查方式分定期、不定期、重点巡查三种方式。
定期巡查:乡道路长每月路面巡查不少于1次,村道路长每周路面巡查不少于1次,并组织“三员”实施常态化巡查。
不定期巡查:重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汛期、恶劣天气等时段视情况增加巡查次数。
重点巡查:各级路长对上级路长交办或巡查发现的问题要开展“回头看”,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员按要求落实整改。
第五条路长巡查重点关注以下内容:公路路域环境提升情况、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情况、提升公路养护水平情况、道路扬尘治理情况、交通秩序维护和乱摆卖、乱堆放、乱停放、乱拉挂、乱张贴、乱搭建等其他影响公路环境的“六乱”问题。
第六条上级路长要深入一线,查看下级路长的履职情况,了解路段综合整治提升现状、存在主要问题,研究解决措施,明确整改责任单位、整改目标、整改期限等,相关记录应作为各级路长巡查责任路段、履行路长职责的依据。
第七条巡查发现问题,简易问题应立即开展处置,一般性问题报本级路长协调处置,较为复杂和典型的问题、涉及多部门联合处理的问题由镇路长办报请县级路长办协调处置,并做好记录备案。
第八条乡级路长办要定期、不定期对问题处理情况开展检查,检查情况及时报县路长办。两级路长办要落实“路长制”常态评价机制,对“路长制”执行不力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重要负面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九条各级路长办应畅通投诉举报通道,在路长公示牌将监督举报电话向公众公布,落实专人接听受理,对各类投诉举报问题要做好记录,快速核实,分类整理,对举报反映属实的问题,各级路长办应及时分派督促整改。
附件4—3
黄鹤镇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督查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对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开展情况的督查,切实做到政策落实、责任落实、工作落实,推进全镇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又好又快完成,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督查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路长制”工作乡级督查。
第三条乡级督查范围为镇“路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村。
第三条督查工作坚持问题导向、全面深入、实事求是、强化整改原则,建立工作任务直达制度、现场协调直办制度、进度情况直报制度,严格检查督办。
第四条镇路长办负责督查工作的组织与协调,以专项督查和定期督查的方式开展督查工作。定期督查每季度一次,对各督查对象“路长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定期督查。
第五条督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工作部署情况。重点查看“路长制”人员落实、推动落实、宣传落实、责任落实等情况。
(二)路长履职情况。路长分别对辖区内农村公路的巡查检查、问题整改、监督考核,以及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等事项履职情况等。
(三)任务推进情况。重点督查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推进、日常养护管理、路域环境整治、安全隐患排查整治、路产路权保护等主要任务推进情况。
(四)路长会议或上级路长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
第六条每年年底,镇路长办将结合专项督查和定期督查结果对全镇“路长制”工作年度开展情况进行通报,通报结果将作为“路长制”工作评价考核的重要依据。
附件5
黄鹤镇农村公路“路长制”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压实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主体责任,督促“路长制”各主体责任单位迅速启动并有效运行“路长制”各项工作,各级路长和“三员”认真履职,切实推动“四好农村路”高质量发展,按照《黄鹤镇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路长制”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3个村。
二、考核范围
纳入公路统计年报的乡、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包含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三、考核内容
(一)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考核内容。对职责落实情况及完成总路长或路长会议交办任务情况进行考核。
(二)“路长制”责任部门考核内容。对职责落实情况及完成县级路长或路长会议交办任务情况进行考核。
(三)“路长制”工作主体责任单位考核内容。
1.巡查管理(40分)。严格按照“路长”巡查频率要求开展定期、不定期巡查及重点时段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对巡查发现道路问题实行闭环管理,积极协调解决,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落实管理职责,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3.任务完成(40分)。按照《实施方案》明确的七大工作任务要求,村级路长及“三员”结合辖区内农村公路发展实际,全力推动辖区内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及路域环境综合整治等各项工作,确保辖区内农村公路达到“畅、安、舒、美”要求。
4.交办督办(20分)。按时完成上级路长交办的任务事项,及时处置群众反映涉路问题。
四、考核方式
“路长制”工作考核由镇“路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参与的方式组织实施,采取日常巡查检查与年终督查考核,公路管养外业质量评定和内业资料查阅相结合的综合评分方式进行,采用百分制计算,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对考核评分在90分以上为优秀,考核评分在80分—90分以下为良好、考核评分在60分—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12月底依据年度综合考评结果对各村进行排名。
五、考核奖惩
(一)考核结果报党政主要审定后,纳入各村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考核结果位列第一的单位和涌现的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进行约谈,通报全镇。
(二)年度考核结果与3个村的养护资金划拨安排直接挂钩,对考核评分在90分以上的按养护补助经费标准的100%划拨,考核评分在80分—90分以下的按标准的80%,考核评分在60分—80分以下的按标准的60%,60分以下的不予补助养护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