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枫木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收期工作方案》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枫木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集中征收期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村、支两委,镇属各部门:
《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收期工作方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枫木镇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
集中征收期工作方案
根据石柱土家族自治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集中征收期工作方案》的通知(石柱府办发〔2023〕117号)要求,为做好我镇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属地管理原则,二是坚持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原则,三是坚持参保个人不得重复参保和重复享受待遇原则。
二、参保对象和目标
(一)参保对象。
1、户籍在我镇的城乡居民(已参加职工医保人员、在渝高校大学生、现役军人、服刑人员除外)。
2、持有我镇居住证的市外户籍居民。
3、其他符合政策规定可在我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
(二)参保目标。
按照我镇最近几年实际完成的参保人数和户籍人口统计数据,结合各村实际情况,明确各村2024年居民医保参保任务(见附件1),参保任务完成率达98%以上。其中: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稳定脱贫户等8类困难人群参保率达100%。
三、缴费时间与享受待遇时间
城乡居民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纳该年度的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费用,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集中参保缴费。集中参保缴费期为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城乡居民在集中期内参保缴费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享受从2024年1月1日起计算。
(二)逾期参保缴费。城乡居民在集中征收期后参加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2024年1月1日至2月29日期间参保缴费的,自完清费用的次月1日起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对3月1日后缴费的,自完清费用的90日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2024年底。
(三)中断参保缴费。居民医保待遇状态正常的人员年度内转为参加职工医保,在其等待期内处于预参保状态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在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等待期。
(四)下半年参保缴费。
1、纳入资助参保范围且核准身份信息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城乡低收入人口在202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参保个人缴费资助部分由县级医疗救助资金解决,参保财政补助部分,由县财政另安排专项资金落实。脱贫人口在2024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参加当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即参即保。
2、除城乡低收入人口外,在2024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参加2024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的将不能享受财政补助政策,应由个人一次性缴纳2024年度财政补助标准和个人缴费标准的费用。
3、调整大学生参保缴费时间,自2023年起,在渝高校大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参加居民医保的参保缴费期从学年调整为自然年度,待遇享受时间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生入学时参加我市下一年度居民医保的,待遇享受时间为完成缴费的次日至次年12月31日。
(五)新生儿参保缴费。
1、原则上新生儿出生后90日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独立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独立参保的新生儿,只缴纳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2、对不独立参保且其法定监护人当年已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并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自动随其法定监护人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与其法定监护人合并计算,直至最高封顶线。其法定监护人有多人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并缴费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人随同参保,一经选择不得变更。
3、出生当年参保缴费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当年90日内参保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出生当年超过90日参保缴费的,从足额缴费后90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4、出生跨年度参保缴费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次年(出生后90日内)参保缴费的,如补缴出生当年的参保费用,可从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出生当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不补缴,只能享受参保年度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新生儿在出生后次年(超过3个月)参保缴费的,从足额缴费后90日起享受新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参保缴费标准
(一)2024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一档380元/人·年、二档755元/人·年。在渝高校大学生(含全日制研究生)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350元/人·年、二档725元/人·年。各级财政补助暂定为640元/人。个人缴费应在规定的缴费期限内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所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各级财政补助标准按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实施城乡困难群众参加居民医保缴费资助,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等17类困难群众按照现有政策标准给予参保补贴(见附件2)。
五、实施步骤
(一)集中征缴阶段(2023年10月底至2023年12月底)
1、城乡居民。一是2023年以前参加过城乡居民医保的,缴费人可以通过“重庆税务(微信公众号)”、重庆税务电子税务局、支付宝搜索“社保缴费”、渝快办、农村商业银行APP、云闪付等线上渠道缴费,也可到镇社保所、村委等线下征收点进行缴费。二是新参保的,在户籍所在地的乡镇社会事所进行参保登记和信息录入后,通过以上渠道进行缴费。
2、特殊人群。一是享受部分资助参保的,可通过以上缴费渠道缴纳个人应承担费款,其余费款由税务部门向资助部门申请资金申报入库;享受全额资助参保的,由镇社保所通过“社保代收客户端”统一进行零申报,应缴费款由税务部门向资助部门申请资金申报入库。二是因动态新增为资助参保对象或信息录入滞后等原因导致困难群众全额缴费的,由相关部门进行事后资助。
3、征收期内出现符合《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医疗保险退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0〕39号)的,按相关规定办理退费。
(二)抽查督查阶段(2023年12月20日至12月31日)
镇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领导小组,随机抽查参保人员和未参保人员情况,严防截留、挪用筹资基金等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我镇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顺利开展,成立由书记、镇长任组长,分管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驻村领导)、各村驻村联系镇干部、各村支书(主任)为成员的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推进全镇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社保所,由陈德淑兼任办公室主任,秦茜琳霞负责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二)拓宽渠道,加强政策宣传。各村要加大宣传力度,多形式多渠道开展宣传。一是利用村组干部会、院坝会等形式进行宣传,重点宣传政策规定、结合本村大额医疗等典型案例进行宣传;二是枫木小学利用家长会积极组织在校学生参保缴费宣传,引领学生,带动家长;三是镇卫生院在各村卫生室醒目位置张贴宣传资料,在群众就医住院时引导其自助缴费;四是利用村务公示栏、QQ、微信等方式积极开展下村、进组、入户宣传,引导农户选择网上自助缴费。
(三)规范管理,加强风险防范。严格按照《石柱县城乡居民社保费现金征缴工作规范》要求,落实“双限报解”、缴费信息公示、现金收缴凭证制度、入库解缴制度、征缴台账制度等相关制度,定期对征收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筹资过程要进行跟踪监督检查,严防截留、挪用筹资基金等违纪违规现象的发生,扎实做好各项工作,确保筹资工作廉洁、高效。
(四)严格考核,强化督查通报。镇社保所要加强统筹调度,建立进度报告制度,从2023年11月10日起,每周星期五通报一次各村征收进度,在征收中征收进度顺利,继续按照每周星期五通报提醒,如征收进度效果不佳,组长牵头组织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召开专题会研究部署。镇纪委书记牵头,组织镇纪委办公室和镇社保所同志适时跟进督查,对措施不力、操作不规范、进度迟缓的村进行提醒谈话和通报批评。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率纳入各村年度实绩考核和赛马比拼单项考核指标。
附件:1、枫木镇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任务
分解表
2、石柱县城乡居民社保费现金征缴工作规范
3、枫木镇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资助对
象及标准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枫木镇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0日印发
附件1
枫木镇2024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任务分解表
单位:人
序号 | 村 | 参保任务数 | 完成人数 | 完成比例 | 备注 |
1 | 昌坪村 | 1700 | |||
2 | 莲花村 | 1600 | |||
3 | 双塘村 | 1150 | |||
4 | 石鱼村 | 1200 | |||
5 | 枫木村 | 1120 | |||
6 | 国锋村 | 1640 | |||
7 | 风竹村 | 1450 | |||
合计 | 9860 |
附件2
城乡居民社保费现金征缴工作规范
为维护城乡居民社保费缴费人使用现金缴费的权益,保障费款安全和参保人权益不受影响,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相关文件精神,完善现金征缴长效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现金征缴风险,特制定本规范。
一、坚持现金征缴总体原则
城乡居民社保费征收,新增了专用收费POS机、电子税务局、微信、支付宝、渝快办、云闪付、重庆农村商业银行APP等线上缴费方式,较好地适应了社会信息化发展要求,为广大缴费人提供了多元化的、高效便捷的缴费途径。当前,居民社保费征缴中继续采用现金征缴方式既是执行国家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是优化缴费服务、解决特殊人群“数字鸿沟”的重要措施。居民社保费征缴要坚持“积极推广线上缴费,不得拒收现金,努力防范现金征缴风险”的总体要求,稳步推进和完善现金征缴的制度措施,畅通现金缴费渠道,严禁拒收现金行为。
二、全面推行现金收款凭证
城乡居民社保费征缴过程中,缴费人除通过线上渠道自主办理缴费外,通过交付现金给征缴经办人办理的,经办人员应首选专用POS机缴费或者微信、支付宝等线上渠道代缴,并当场开具缴费凭据(包含POS机小票、线上缴费支付截图等)给缴费人。
收取现金但无法通过以上渠道代缴的,除办税服务厅征收人员应当场开具《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非印刷)外,其他征缴经办人员应当场开具统一制作的《石柱县城乡居民社保费现金收款凭证》(以下简称“现金收款凭证”)。
《现金收款凭证》由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并发放至各乡镇使用。《现金收款凭证》加盖各经办单位(村)印章、征收经办人签字,只作为缴费人与经办人现金交付依据,不作为参保人的缴费凭证,参保人需要参保缴费证明的,应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室)开具《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现金收款凭证》开具后缴费人、征缴经办人员各执一联,其中经办人联由镇社保办留存备查,保管期限为2年。
三、落实现金解缴要求
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前台征收人员收到现金缴纳城乡居民社保费的,按照现行相关规定办理票款结报缴销手续。其他征缴经办人员在收取现金开具现金收款凭据后,当日内通过专用POS机和线上缴费渠道完成代缴,因特殊原因确不能当日完成代缴的,应严格落实现金收缴费款的入库时限和资金规模的“双限”规定,收取现金费款的入库时限和资金规模,不得超出“5日”和“10000元”标准。各村应规范现金征缴费款解缴工作,要求经办人员严格按照规定完成系统申报及费款解缴,缩短现金滞留在征收环节的时间,保障保费资金安全。
四、建立现金征缴登记台账
居民医保现金征缴应建立台账当天核对机制,避免因工作失误出现漏缴情况。对于缴费人缴纳现金的,征缴经办人员收取现金后,应同时登记现金征缴台账。征缴当日经办人员应核对台账明细数据是否与《现金收缴凭证》是否一致,确保不漏缴、不错缴。
五、推行现金征缴公示制度
社区(村组)一级对于现金缴费人员的缴费信息应按季公示,建立现金征缴公示制度。居民医保在集中征收期结束后一个月以内,应进行一次现金征缴情况全面公示。公示要素包括村社、姓名、身份证后4位、缴费档次、缴费金额等要素。公示过程中应注意保护个人隐私,公示内容的原始资料(如公示张贴原件、照片)应留存备查。
六、广泛开展索票维权宣传
一是对缴费人员加强居民社保费征缴渠道的宣传,引导居民养老保险缴费人选择批扣方式、居民医疗保险缴费人选择POS机刷卡或者线上自助缴纳方式。二是加强对缴费人主动索要征缴凭证的宣传,引导缴费人主动监督,避免缴费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误缴、漏缴,逐步养成主动关注后续待遇开通情况的习惯。
七、强化督导检查
居民医保征缴覆盖区域广、经办人员多、人员状况复杂,现金征缴量大容易出现违法违纪风险。乡镇(街道)政府对征缴经办人员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的廉政教育,征收期结束前对现金征缴台账、缴费公示情况开展检查。每年集中征缴期结束后,县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领导小组将对各乡镇(街道)现金征缴情况开展抽查,以查促改,努力防范和化解风险,推进居民社保费征缴平稳健康运行。
附件3 | ||||||||||||
枫木镇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资助对象及标准 | ||||||||||||
单位:元 | ||||||||||||
编号 | 人员认定部门 | 资助对象 | 参保档次 | 缴费标准 | 资助标准 | 自付标准 | ||||||
1 | 县卫生健康委 | 计生残抚(特扶)对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对象 | 一档 | 380 | 380 | 0 | ||||||
二档 | 755 | 380 | 375 | |||||||||
2 | 计生优抚(奖扶)对象 | 一档 | 380 | 304 | 76 | |||||||
二档 | 755 | 304 | 451 | |||||||||
3 | 县残联 | 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 一档 | 380 | 266 | 114 | ||||||
二档 | 755 | 380 | 375 | |||||||||
4 | 未享受其他参保资助的农村三、四级残疾人 | 一档 | 380 | 190 | 190 | |||||||
二档 | 755 | 190 | 565 | |||||||||
5 | 县乡村振兴局 | 返贫致贫人口 | 一档 | 380 | 266 | 114 | ||||||
二档 | 755 | 380 | 375 | |||||||||
6 | 脱贫不稳定户 | 一档 | 380 | 266 | 114 | |||||||
二档 | 755 | 380 | 375 | |||||||||
7 | 边缘易致贫户 | 一档 | 380 | 266 | 114 | |||||||
二档 | 755 | 380 | 375 | |||||||||
8 | 突发严重困难户 | 一档 | 380 | 266 | 114 | |||||||
二档 | 755 | 380 | 375 | |||||||||
9 | 县民政局 | 城乡低保对象 | 一档 | 380 | 342 | 38 | ||||||
二档 | 755 | 380 | 375 | |||||||||
10 | 特困人员 | 一档 | 380 | 380 | 0 | |||||||
二档 | 755 | 380 | 375 | |||||||||
11 | 城乡孤儿 | 一档 | 380 | 380 | 0 | |||||||
二档 | 755 | 380 | 375 | |||||||||
12 | 低保边缘户 | 一档 | 380 | 266 | 114 | |||||||
二档 | 755 | 380 | 375 | |||||||||
13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 一档 | 380 | 380 | 0 | |||||||
二档 | 755 | 380 | 375 | |||||||||
14 | 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 参战退役军人、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役军人、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人员、七级至十级残疾退役军人 | 一档 | 380 | 380 | 0 | ||||||
二档 | 755 | 380 | 375 | |||||||||
15 |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 | 二档 | 755 | 755 | 0 | |||||||
✱上述人员享受资助参保的标准,按参保缴费时就高身份确定,享受资助参保后人员身份发生变化的,不再进行差额资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