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5002407116440058/2022-00031 [ 主题分类 ] 交通 [ 体裁分类 ] 预案
[ 发布机构 ] 石柱县枫木镇 [ 发文字号 ] 枫府发〔2022〕9号
[ 标 题 ]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枫木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枫木镇2022年处置道路交通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 成文日期 ] 2022-01-09 [ 发布日期 ] 2022-01-10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枫木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枫木镇2022年处置道路交通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枫木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枫木镇2022年处置道路交通事故

应急预案》的通知

级各部门,各村,各企事业单位:

枫木2022年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已经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枫木人民政府

            202219

枫木2022年处置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提升救援能力,使道路交通事故救援工作有程序、有步骤,快速、高效、安全地开展,减少重特大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确保把道路交通事故危害降到最低水平,实现救灾、减灾目的,维护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三)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车辆发生伤亡人数较多的路外交通事故时,也应按照本预案立即启动应急救援工作。道路交通事故按照其严重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

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包括:造成1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5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30人以上重伤,或载有易燃、易爆、化学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0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包括: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5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以上、30人以下重伤,或载有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事故。

较大重道路交通事故包括: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死亡,或载有易燃、易爆、化学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人员的事故。

一般重大道路交通事故包括: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重伤3人以上,或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或载有易燃、易爆、化学等危险物品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0人以上,500人以下人员的事故。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需要由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级(特别重大)、级(重大)、级(较大)、级(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应对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的道路交通事故应对工作。

(五)工作原则

1. 以人为本、依法规范。

2. 防治结合,预防为主。

3. 整合资源、信息共享。

4. 快速反应、密切协作。

二、组织体系

(一)领导机构

1. 成立枫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的指导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安全领导担任,成员单位有:应急办、黄水派出所、卫生院、各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应急办,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谭茂盛同志任办公室主任。枫木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内的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处置,提出启动和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等。

2.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在事故发生地成立现场应急指挥中心,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任指挥长,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指挥中心成员。现场应急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是:在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指挥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上级决策提出建议等。同时,请求县应急指挥部专家组到现场指导交通事故的处置,对重特大交通事故进行调查评估,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二)运行机制

镇应急办建立应对道路交通事故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和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三)先期处置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政府、公安派出所、公巡中队等部门和单位在及时上报道路交通事故信息的同时,要对事故进行先期应急处置,全力防止事故损害后果扩大。派出所的处置措施主要包括维护现场;抢救人员和财产;对现场实施交通疏导;维护正常的治安秩序,依法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Ⅰ级(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应急领导小组迅速启动道路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在市、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按照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Ⅱ级(重大)交通事故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应急领导小组迅速启动道路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在市、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按照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Ⅲ级(较大)交通事故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应急领导小组迅速启动道路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在市、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按照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Ⅳ级(一般)交通事故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应急领导小组迅速启动道路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在市、县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下,按照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四)应急结束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应急指挥中心应积极配合市、县应急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

Ⅳ级(一般)交通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完成后,由应急指挥中心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报应急领导小组决定,并撤销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宣布应急状态结束后,相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道路交通事故专项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补充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重新回到应急准备状态。

(五)善后处置

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县政府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以下善后处置工作:

1.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人民政府和部门应当迅速采取措施,开展救济救助工作,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2. 县应急指挥部会同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及时组织调查、统计道路交通事故的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县安委县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3. 人民政府应当会同卫生部门做好受伤人员的救护工作,民政等有关部门做好丧葬抚恤工作。

4. 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造成损坏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

5. 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导致伤残或者死亡的,其抚恤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调查与评估

处置结束后,应急指挥中心应当报请市、县应急指挥部并会同市、县公安部门,对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交通事故的事故原因、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巡中队要会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Ⅳ级(一般)交通事故的原因、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评估,并向县安委会做出报告。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事故发生后接警、出警及组织施救、现场处置情况、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肇事和受损机动车驾驶人的基本情况、肇事和受损机动车的情况、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间接原因及交通安全管理各环节存在的问题、对交通肇事行为人、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追究刑事或党纪、政纪责任的情况以及整改措施。

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年度发生的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交通事故进行全面评估,向县政府汇报。

(七)信息发布

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县级和事故发生地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三、应急保障

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道路事故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本预案切实做好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人力资源

1. 政府要组建处置道路交通事故的应急预备队伍。应急预备队按照突发事件具体情况和应急指挥中心要求,具体实施应急处理工作。

2. 应急预备队由公安派出所,公巡中队、、村干部,医疗卫生等部门人员及有关专家等组成。

3. 组织引导预备役部门、民兵、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社会资源组建各类群众性的应急处置队伍。

(二)财力保障

设立交通事故应急专项资金,保障应对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交通事故所需经费。主要为应急机制、通信系统、数据库与信息系统、救援排险、医疗救治、应急装备器材、专业应急队伍训练和演习、人员培训与宣传教育应急准备和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三)物资保障

1. 建立处置道路交通事故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够的交通事故应急物资,包括抢险救援设备器材、防护器材、救治药品等,满足现场专业力量和公众防护的需要。储备物资以实物形式为主,在保证适当储备量的同时,应当进行生产能力和技术的储备。对有保质期或者有效期的储备物资,在保质期或有效期内或期满后,应及时调剂使用或更换。储备物资应存放在交通便利、贮运安全的区域,确保应急需要。

2. 卫生院建立药品、试剂、医疗器械、救护设备、防护用品等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度制度。

(四)医疗卫生保障

1. 卫生等应急部门组织和参与因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负伤人员的现场医疗救护工作,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应急准备措施,建立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医疗救治网络,指挥紧急救治伤员的医院。

2. 医疗卫生主管部门建立医疗救护动态数据库,包括医疗救治的各种资源分布、救治能力等。

(五)交通运输保障

1. 派出所、交巡中队负责对事发现场实施交通管制,对灾区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封锁,严格控制进出事故现场人员,根据需要组织开辟应急“绿色通道”,保证救援车辆优先通行。

2. 根据救援需要,派出所、公巡中队应当调集一切可利用的交通运输工具,保证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装备的优先运输。

(六)治安维护

1. 派出所要制定应急状态下维护治安秩序的各项工作方案。应急期间,要组织强大力量,参与现场和局部地区的现场管制、交通管制等工作;要采取各种预防性紧急措施,全力维护事故发生地周边地区的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必要时,依法以事发现场或在一定区域内实行紧急状态。

2. 派出所要坚持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加强情报信息工作,积极预防,有效预警。

(七)人员防护

在处置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交通事故时,应当对事故发生地现场的安全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保障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并携带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

当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交通事故正在或者足以对公众和生命和身体健康造成威胁时,政府和派出所等部门应当及时疏散人群。

(八)通信保障

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后,依托电信、移动通信、卫星通信等社会公众通信网络,以公安通信网络为主,社会公众通信网络为备份,建立通信调度指挥网络和现场移动通信指挥网络,保障通信畅通。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的作用,为处置交通事故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九)公共设施

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气、水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交通、通信、水利、人防、电力、管道等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充分考虑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交通事故应急的需要并与之相适应。

四、监督管理

(一)宣传和培训

对外公布道路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及报警电话等。宣传、法制、教育、卫生、派出所等部门应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定期组织指挥部工作人员进行常规培训或专业培训,将有关道路交通事故应急管理的课程列为行政干部培训内容,增强各级领导的应急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应急指挥与处置能力。各应急成员部门、联动单位要有针对性地开展对指挥员、工作人员、救援人员及专业应急力量上岗前的培训和日常培训,不断提高本部门、本单位预防和处置交通事故的能力。

(二)责任与奖惩

道路交通安全主管机构和事发单位于玩忽职守,导致漏报、迟报、谎报、瞒报,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拒不履行本预案规定的应急处置职责,或者拒不配合、阻碍、严重延误重特大交通事故预警信息传送或应急处置行动,致使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在参加道路交通事故应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报上级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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