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贯彻执行《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DB50/ 1544—2023)(以下简称《标准》)已于2023年12月13日正式发布,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和重庆市农业农村委员会相关工作要求,为抓好《标准》贯彻执行,现将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
我县传统水产养殖场大多选址紧邻环境水体,具有尾水一次性排放量大、排放时间集中的特点,尾水排放期间易对周边水环境造成较大风险。《标准》的出台,是深入打好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落实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职责,有效管控水产养殖尾水排放对水环境质量的影响,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需要。
二、分类管理
(一)适用范围。《标准》适用于工厂化养殖、养殖面积大于2公顷(30亩)、连片池塘养殖面积大于3.33公顷(50亩)的封闭式水产养殖单位的尾水排放管理。其他规模的封闭式水产养殖单位(以下统称水产养殖单位)参照执行。
(二)排放分级。根据地表水功能和水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将接纳水产养殖尾水的公共水域划分为重点保护水域和一般水域,排放标准分为一级标准和二级标准。排入重点保护水域的水产养殖尾水执行一级标准限值,排入一般水域的水产养殖尾水执行二级标准限值。
(三)主要限值指标。标准选取悬浮物、PH值、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5项指标,悬浮物(SS)的排放限值为:一级标准小于等于45mg/L,二级标准小于等于90mg/L;本标准确定PH值排放限值为6.0~9.0;高锰酸盐指数(CODMn)的排放限值为:一级标准小于等于15mg/L,二级标准小于等于25mg/L;总磷(TP)的排放限值为:一级标准小于等于0.4mg/L,二级标准小于等于0.8mg/L;总氮(TN)的排放限值为:一级标准小于等于3.0mg/L,二级标准小于等于5.0mg/L。
(四)执行时间。新(改、扩)建水产养殖单位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水产养殖单位自2025年1月1日起执行标准要求,在该日期前现有水产养殖单位的尾水排放指标限值宽于《标准》表1中的二级标准时,应按照《标准》表1中的二级标准执行。
三、强化执行
(一)组织宣传培训。各乡镇(街道)应当针对辖区内水产养殖单位进行全覆盖政策宣传和技术指导,告知《标准》执行时间和排放限值等内容。
(二)建立监管清单。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督促水产养殖企业做好水产养殖领域生态环保工作,要加强水产养殖场日常监管力度,建立检查监管排查台账,要强化企业尾水排放设施建设和运行监管。
(三)严格尾水排放。水产养殖企业要自觉做好环境卫生、制度上墙、规范记录记载养殖档案,应按照本《标准》要求开展自行监测,保证尾水达标排放,严禁尾水直排、偷排、漏排。县级加强技术指导,积极推广水产养殖尾水综合治理技术,加大监管检查力度,不定期开展尾水抽样检测。县生态环境局将组织开展落实《标准》的监督性监测,逐步推行报备式等尾水排放监管制度。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