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农业农村委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民政局 关于印发《石柱县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建委〔2025〕176号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根据《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重庆市民政局 重庆市乡村振兴局 关于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情况动态监测台账的通知》(渝建村镇〔2022〕22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情况动态监测台账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村镇〔2024〕6号)工作部署,按照县委、县政府加强农村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了《石柱县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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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20日 |
石柱县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
动态监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重庆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工作部署,聚焦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持续探索完善动态监测和住房保障长效机制。
二、总体目标
根据县委、县政府加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要求,结合本县实际,搭建“县-乡-村”三级联动住房安全动态监测架构,抓好身份认定、住房鉴定、台账报送和问题整改,实现以下目标:
(一)精准覆盖
聚焦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开展全面监测,实现精准覆盖,确保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动态监测覆盖率达100%。
(二)动态清零
坚持落实问题闭环机制,对发现问题及时改、彻底改,积极通过农村危房改造、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地灾避险搬迁等方式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做到“发现一户、保障一户,销号一户”,实现问题动态清零。
(三)长效保障
依托住房安全动态监测信息化平台,推动数据共享与部门协同,进一步完善动态监测和住房保障机制,形成可持续的长效机制。
三、监测对象
监测对象为农村低收入群体(不含“就地农转城”群体),具体包括农村脱贫不稳定户、农村边缘易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7类重点对象。
监测对象实行动态调整,以上7类重点对象身份以县农业农村委、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认定为准,确保精准识别。
四、监测内容
聚焦农村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安全状况,重点监测其长期居住唯一住房是否属于C级、D级危房或属无房户,监测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的唯一住房是否因自然灾害等原因再次变成危房,以及监测通过租房、投亲靠友等方式安置群体的过渡期住房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五、工作机制
(一)联动排查机制
搭建农村住房安全保障“1+33+N”(1个专班+33个乡镇街道+N个基层网格)架构,建立农户自查、村社巡查、乡镇排查、县级督查四级联动常态排查机制。
农户日常自查。持续强化产权人第一安全责任人责任,通过宣传引导等方式,提高农户对农房安全的重视程度,促使其加强农房安全日常自查。
村社常态巡查。以村社为网格开展常态化巡查工作。巡查人员要熟悉农房安全相关标准和要求,指导群众做好农房防灾减灾工作。对初判存在安全隐患的农村房屋或符合监测要求的农村低收入群体,详细记录相关信息,建立拟监测台账并及时上报乡镇(街道)。
乡镇(街道)定期排查。乡镇(街道)需落实专业排查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排查计划,明确排查范围、内容和时间节点。及时对村社上报的疑似危房进行全面的隐患风险评估(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聘请具有鉴定资质的三方机构进行安全鉴定),对拟监测农村低收入群体进行严格的身份认定和资格审查,在此基础上建立拟监测台账上报县级主管部门。原则上,排查不少于每月一次。
县级监督抽查。县级主管部门对乡镇上报拟监测对象进行联合比对、抽查复核、研判审定,并按市级主管部门要求及时上报备案。通过随机抽查、重点复查等方式,确保排查工作的准确性和全面性。
(二)精准鉴定机制
对监测发现疑似存在安全隐患的住房,按照县级部门委托要求,乡镇(街道)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进行隐患风险评估或安全等级鉴定。两层及以下既有农房按照《重庆市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渝建村镇〔2020〕5号)及相关要求进行评估,规范填写《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调查表》《农村住房安全等级鉴定报告表》或出具有效鉴定报告;三层及以上农村住房参照现行国家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B50023)进行评估,出具有效鉴定报告。
(三)联合审查机制
乡镇(街道)审查。乡镇(街道)组织民政、乡村振兴等相关业务部门,联合对村社上报的拟监测对象进行身份核实和资格审查,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对经核查身份属于农村低收入群体的纳入监测台账并逐户制定整改措施(如向县住建部门申请农村危房改造),对经核查身份不属于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向农业农村、民政等部门申请纳入农村低收入群体。
县级审查。由县住建部门牵头,联合县农业农村委、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开展管理平台对接、系统风险预警、相关数据比对、部门联合审查等工作,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多部门协同机制,提高审查结果的准确性。
(四)动态管理机制
台账建立。村社、乡镇(街道)和县住建部门均要建立规范的监测台账(参见附件2),做到台账记录格式正确、内容精准。
及时更新。根据巡查、排查、抽查工作开展情况,对新发现的农房隐患、拟监测农村低收入群体及时更新纳入台账,对问题整改销号的及时调整剔除台账。村社和乡镇(街道)要做到“发现一户,登记一户”和“整改一户,销号一户”,确保台账信息的实时性和有效性。
信息共享。村社和乡镇(街道)于每月下旬向上级报送监测台账,切实做好动态监管。县住建委、县农业农村委、县民政局等部门于每月月初交换共享上月农村住房安全情况、各类农村低收入群体动态监测情况。
(五)问题闭环机制
建立“隐患排查—评估鉴定—纳入台账—隐患整治—整改销号”问题闭环机制。
隐患整治。对符合地灾避险搬迁、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政策的,优先实施地灾避险搬迁、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保障其住房安全。对有意愿且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及时申报、纳入危房改造计划;对无改造意愿或不符合以上政策条件的农村低收入群体,积极通过投亲靠友、租赁住房、借住公房(如养老院)、政府安置等方式,保障其住房安全。
整改销号。危房改造等项目完工达入住条件(或验收合格),以及通过投亲靠友、租赁住房、借住公房、政府安置等方式妥善安置的,即可按程序对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问题进行销号处理,并完善销号资料(其中销号单参见附件4)。原则上在住房安全保障后一个月内完成销号。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常态开展巡查排查
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排查是一项长期性、持续性、常态化的工作,各村社、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将其作为重要日常工作常抓不懈。把辖区年代久远、风险突出且尚有人居住(或活动)的危旧房屋作为排查重点,适当加大排查频次和监管力度,确保及时发现住房安全问题。
(二)严格标准,规范实施评估鉴定
严格依照现行农村住房安全性认定标准开展评估鉴定,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积极聘请具有鉴定资质的三方机构开展鉴定工作,确保鉴定结果的专业性和权威性。无资金开展鉴定的,由经过培训合格具有评估资格的技术人员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开展风险评估,确保评估工作规范、准确。
(三)规范管理,定期报送监测台账
监测台账实行月报制,各村社根据常态巡查和风险初判情况建立村级拟监测台账,每月下旬报送乡镇(街道)。乡镇(街道)汇总、研判、审查后形成乡镇拟监测台账,每月下旬报县主管部门审定。根据市级工作部署,行业主管部门按需将县级监测台账报市级部门备案。各乡镇(街道)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在相关统计系统、管理平台及时更新动态监测台账。
(四)强化协同,切实做好联合监测
县住建委、县农业农村委、县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指导各乡镇(街道)开展农村低收入群体身份及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工作,建立并定期更新监测台账。及时共享监测信息,县住建委每月向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委共享新增C级、D级危房户,由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委组织核查、研判新增危房户是否纳入7类重点对象;县民政局每月向县住建委共享新增的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台账,县农业农村委每月向县住建委共享新增的农村脱贫不稳定户、农村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其他脱贫户台账,由县住建委及时核查新增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是否安全。针对申报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的农户,由县住委核查农户住房安全情况,由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委核查其低收入群体身份,做好联合比对工作。
(五)压实责任,有效强化过程监管
对纳入监测台账的农村低收入群体,各乡镇(街道)及村社逐户落实监管责任人跟踪监测其住房安全情况,监督危房改造等项目质量安全,防止村民回流住用危房,确保因户制宜制定的住房安全保障措施有效落实。
(五)强化举措,及时开展问题整改
对纳入监测台账的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问题,各乡镇(街道)要指定专人负责跟进,积极争取各级各类住房保障政策支持。
对因唯一住房安全等级未达C级或D级、农户身份不符合农村低收入群体等情形未能纳入监测、无法享受住房安全保障政策的,各乡镇(街道)要建立补充监测台账(参见附件3),积极引导群众开展排危整治或者采取投亲靠友、租赁住房、借住公房、政府安置等措施保障其住房安全,及时推动问题整改及销号。
对本级政府无法落实整改的,由乡镇(街道)及时上报县级主管部门研究解决;对县级主管部门无法解决的,上报县委、县政府进行研究解决。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上成立县农村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工作专班,以县住建委党委书记任组长、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为成员,明确各成员职责和分工。各乡镇(街道)相应成立工作专班,以村社为单位划分监测责任网格,搭建“1 + 33 + N”动态监测架构,结合常态排查、联合审查、动态监管、问题闭环和月报送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持续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
(二)强化督查指导
县住建部门统筹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工作,制定详细的督查指导计划和标准,对乡镇(街道)动态监管工作进行定期督查指导。乡镇(街道)对村社动态监管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并将督查指导结果纳入季度或年度工作考核,以督导促行动,推动动态监管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1.县农村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工作专班组成人员
2.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台账
3.农村住房安全补充监测台账
4.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问题销号单
附件1
县农村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工作专班
一、组成人员
组 长:周金龙 县住房城乡建委主任
副组长:谭启林 县住房城乡建委党委委员、副主任
万雪峰 县委农业农村工委委员、县农业农村委副主任
汪星月 县民政局党组成员、县最低生活保障中心主任
王万忠 县民政社会服务中心主任
成 员:伏俊成 县住房城乡建委村镇科负责人
冉君丽 县农业农村委监督检查和帮扶科负责人
马海蓉 县民政局低保中心干部
魏 娜 县民政局社会救助科干部
二、职责分工
(一)专班职责
统筹研究农村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工作;组织召开县级部门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工作中的主要问题;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工作;跟踪督导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问题整改,做到发现问题动态清零,切实保障农村住房安全。
(二)部门职责
县住建部门牵头农村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工作,统筹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审查、比对等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做好行业监管工作,定期共享新增危房信息。
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根据乡镇(街道)或县住建部门提供的动态监测台账,及时开展农村脱贫不稳定户、农村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及其他脱贫户信息比对和身份认定。对乡镇(街道)申请纳入以上低收入群体类型的按程序开展审核审查并及时反馈审查结果。定期同县住建部门、乡镇(街道)交换、共享相关低收入群体动态管理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性与准确性,以便开展信息核查比对工作。
县民政部门负责根据乡镇(街道)或县住建部门提供的动态监测台账,及时开展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信息比对和身份认定。对乡镇(街道)申请纳入以上低收入群体类型的按程序开展审核审查并及时反馈审查结果。及时同县住建部门、乡镇(街道)交换、共享相关低收入群体动态管理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性与准确性,以便开展信息核查比对工作。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8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