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石柱县2025年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石建委〔2025〕56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石柱县2025年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有关决策部署,切实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石柱县2025年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3月27日
石柱县2025年农村低收入群体危房改造实施
方 案
为切实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有序推动乡村全面振兴,扎实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加强住房安全动态监测,对经鉴定唯一住房安全等级属于C级或D级、或认定确属无房户的农村低收入群体做到“发现一户、改造一户”,动态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
二、补助对象
(一)补助对象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为经鉴定唯一住房安全等级属于C级或D级、或认定确属无房户的以下农村低收入群体: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包括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
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纳入支持范围。
(二)不得纳入的对象
以下农户不得纳入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范围:
1.有一套及以上安全住房的农户。
2.属于城镇户口的农户(包括就地农转城的农户)。
3.拆除重建的C级危房户。
4.D级危房拆除重建、无房户新建住房建筑面积超标的农户。
5.已纳入或已享受易地扶贫搬迁、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应急避险搬迁、房屋征地拆迁等住房类保障政策的农户。
6.家庭成员中有财政供养人员、购买商品房人员、购买享受型轿车人员、经商办企业人员、缴纳公积金或个税人员的农户。
7.其他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政策的农户。
(三)对象认定分工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认定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县民政局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认定易地扶贫搬迁享受情况。县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认定商品房购买情况。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负责认定经商办企业情况。县公安局负责认定购置汽车等乘用车情况。
三、审批程序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严格实行户申请、村评议、乡镇(街道)审核、县级审批程序。
(一)户申请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申请书》(附件1)和《农村住房新建(改建、扩建)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附件2)。村(社区)受理申请后应如实登记。低保户如果户主未享受低保政策但家庭其他成员有享受低保政策的,由享受低保政策的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户主一并在申请书上签字。对于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社区)帮助其提出申请。农户申请时应书面承诺,并提交下列申请资料:
1.农村危房改造农户申请书(申请人、户主应签字/按手印)。
2.户口簿、户主身份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3.农村低收入群体相关证明材料(留存复印件)。
4.农村住房新建(改建、扩建)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申请人、户主应签字并按手印)。
(二)村评议
信息调查核实:村(社区)应组成调查组(至少由1名村干部和1名以上本村群众参加),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形式,对申请人家庭现状、住房条件、经济收入、是否接受过其他渠道的建房补助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成立村级评议小组:村(社区)组织建立村级民主评议小组,评议小组由村(社区)“两委”成员、村民小组长及村民代表等共同组成,村级评议小组组长由村(社区)“两委”书记、主任担任。
召开村级评议会议:村(社区)接到农户申请且信息调查核实无误,应及时召开村级评议会议,同时填写《村(社区)农村危房改造评议记录表》(附件3)。乡镇(街道)应安排人员到场监督。
村级公示:在村级评议结束后,村(社区)应将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参见附件4),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村评议的农户基本情况、低收入群体类型、住房情况等。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所在村(社区)应及时将农户申请材料、民主评议记录、公示单、村民反馈意见等材料整理上报乡镇(街道)。
(三)乡镇(街道)审核
乡镇(街道)接到村(社区)的申报材料后,应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实地复核,做到户户见面,同时提出审核意见,报经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集体研究通过后,将拟补助对象基本情况、低收入群体类型、住房情况等审核结果,在乡镇(街道)政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参见附件5),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后,乡镇(街道)应将审核结果上报县住房城乡建委。乡镇(街道)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村级上报资料是否齐全;村级上报的年度农村危房改造对象是否符合条件;村级评定的程序和结果是否合法合规。
(四)县级审批
县住房城乡建委收到乡镇(街道)上报的审核材料后,应会同县农业农村委、县民政局等部门组织人员进行实地抽查核实。
按程序逐级审核审批,由审批单位相应填写《农村危房改造审批表》(附件6)并完善签章。
四、改造方式
(一)修缮加固
C级危房必须进行修缮加固。针对土坯房,优先对房屋主体进行加固,确保主体结构安稳。
少数经鉴定为D级危房且为木质穿斗结构的房屋,论证确属无法拆除重建情形的可采取修缮加固的方式消除安全隐患。
(二)无房新建
无房户原则上采取无房新建。
(三)拆除重建
D级危房原则上拆除重建。
(四)其他方式
选址受限无法新建房屋的农村D级(无房户)危房改造户,可采取购买或置换同村(社)闲置安全农房的方式保障住房安全(乡镇场镇或县城购房的除外),不得购买或置换土坯房改造。
鼓励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解决其住房安全问题。
五、建设标准
(一)面积标准
农村D级危房改造重建新房、无房户新建住房的建筑面积为:1--2人户建筑面积控制在80㎡以内;3--4人户建筑面积控制在160㎡以内;5人及以上户建筑面积控制在200㎡以内。所有人数原则上以户籍在册人口且长期共同生产生活的家庭成员为准,所有面积不含畜禽圈舍和生产用房,同时住房宅基地占地面积符合政策规定。按照“建新拆旧”要求,新房建好后原危房必须拆除。
(二)竣工验收标准
修缮加固的住房应满足以下要求:危险点构件全部更换或维修;房屋安全隐患全部排除,达到住房安全要求。
新建住房应满足以下要求:选址安全;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建筑材料质量合格;建筑面积符合政策要求;水、电、厨、卫齐全,满足入住条件,房屋达到安全要求。
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和新型建造方式,推进水冲式卫生厕所入户改造和建设,改善农村住房条件和居住环境。
六、补助标准
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渝建村镇〔2023〕2号)要求,实行分级分类补助标准。
(一)C级危房改造成本按照县财政局2018年统一核定的材料、清单价格(详见石建委发〔2018〕169号文件)进行测算,改造成本不足0.75万元的不予补助;改造成本0.75万元及以上的,每户补助0.75万元,超出部分由农户自行负责。
(二)D级危房改造(含无房新建)按照2.1万元/户补助,超出部分由农户自行负责。
资金来源为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委下达的中央、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七、完成时限
2025年下达的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原则上9月底前全部开工、12月底前全部竣工,10月及之后下达的改造计划,须在2026年6月底前全部竣工。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动态监测
严格落实《关于建立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情况动态监测台账的通知》(渝建村镇〔2022〕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情况动态监测台账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村镇〔2024〕6号)要求,健全动态监测机制。做好身份“月比对”、住房“月鉴定”、台账“月报送”和问题“动态清零”工作,做到“发现一户、保障一户,销号一户”。
(二)加强安全鉴定
对于监测发现的疑似住房安全问题,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按照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的通知》(渝建村镇〔2020〕5号)要求,分别在改造前、改造后对住房安全等级进行鉴定,填写《石柱县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调查表》(附件7)、《农村住房安全等级鉴定报告表》(附件8),或出具有效鉴定报告。
(三)规范资金管理
严格按规定使用补助资金,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不得向补助对象收取任何费用。
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补助资金应在通过竣工验收后30日内,通过“一卡通”支付平台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改造后发起验收申请30日内补助资金发放率要达到95%以上)。
(四)强化档案管理
落实档案管理要求,逐户建立农村危房改造“一户一档”资料。“一户一档”包括:档案材料目录、农户申请、户口簿和身份证复印件、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安全等级鉴定报告表(改造前、改造后各一份)、村级评议资料、乡镇审核和区县审批材料、设计合同、设计图纸、施工(或代建)合同、施工许可证(限额以上)、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备案表(限额以下)、质量安全巡查资料(每巡查一次填写一份)、公示材料及公示图片、改造前中后照片、竣工验收表、资金支付资料及凭证、其它危房改造有关资料。
(五)做好信息录入更新
按照县住房城乡建委工作部署,各乡镇(街道)应在市级农村危房改造计划下达后一个月内将计划改造户基础信息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信息系统》。
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逐户更新完善改造户档案信息。同时,依托“六类对象动态监测”模块,每年至少对辖区内所有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情况排查一次。
九、加强全过程管理
根据市住房城乡建委等4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建〔2024〕11号)、县住房城乡建委等4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石建委〔2024〕136号)工作要求,做好农村住房和危房改造全过程管理。
(一)加强规划管理
农村住房建设选址应坚持“保障安全、保护生态、符合规划、方便生活、有利生产”原则,禁止在市政公用设施通道保护范围、易燃易爆等危险区、地质灾害危险区和隐患点以及其他灾害易发区内进行选址。规划审批中重点审查拟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拟建层数、层高和建筑面积是否符合规定,提供的相关材料是否符合《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规定等。对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要求建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执法,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拆除。
(二)宅基地管理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乡镇(街道)要引导异地新建的村民签订《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附件9),督促建房村民兑现“建新拆旧”承诺及时拆除旧房并将原宅基地归还村集体。宅基地审批中重点审查申请对象的资格条件是否符合规定,拟用地的面积、权属和地类是否符合规定,以及原宅基地处理方式等。严格宅基地执法,对未批先建、超占宅基地等行为,责令停建、限期改正或拆除。
(三)建设管理
1.加强设计管理。农村住房建设原则上不得超过3层。村民建设2层(含)以上或跨度6米(含)以上(以下简称“限额以上”)的住房,须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进行设计(经过结构安全专项审查),或者选用我县编制的农房建设图集。村民建设1层且跨度6米以下(以下简称“限额以下”)的住房,鼓励委托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或具有执业资格的个人进行设计,或者选用我县编制的农房建设图集。设计图纸应明确基础形式、构造措施、连接措施等,明晰基本的抗震构造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
2.加强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村民建设限额以上的住房,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办理施工许可证。村民建设限额以下的住房,应在开工前由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填写《重庆市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备案表》(附件10),报乡镇(街道)备案。质量安全监管备案的主要内容为:是否签订施工合同、图纸是否符合要求、施工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乡村建设工匠是否具备专业能力)等。
根据相关规定,村民建设住房须委托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或具备专业能力的乡村建设工匠施工。乡镇(街道)应引导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技术规范施工,对未“照图施工”的进行指导改正。
3.加强合同管理。村民委托取得相应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个人)开展图纸设计前,应与其签订设计合同,约定设计内容、设计要求、完成时限、违约责任等。村民在住房建设开工前,应与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签订施工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约定承包范围、工程内容、完成时限、质量要求、施工安全、保修责任、违约责任等。鼓励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为施工人员购买意外伤害险。
4.加强建材管理。建房村民、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对采购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负责。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乡镇(街道)发现不合格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要督促建房村民、施工单位(乡村建设工匠)清退,同时移交县市场监管局处置。
5.加强过程监管。乡镇(街道)要落实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健全网格化管理制度,建立日常巡查制度,落实施工过程“五到场”要求(即选址踏勘到场、定点放线到场、基坑基槽验收到场、分层承重构件完工到场、竣工验收到场),重点对地基基础、墙体砌筑、楼屋盖施工、模板安拆、脚手架安拆、起重设备、用电安全、人员防护等进行检查指导,加强农村住房施工全过程的监督管理,据实填写《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巡查记录表》(附件11),并督导有关单位和人员对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由县住房城乡建委对“五到场”等质安巡查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6.加强竣工管理。农村住房建设完工后,建房村民应向乡镇(街道)提出用地和规划验收申请。乡镇(街道)组织现场验收,实地检查后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通过用地和规划验收后,按照分批分级方式,由乡镇(街道)组织村社、施工单位(乡村建筑工匠)、农户等逐户开展初步验收,督导施工单位(乡村建筑工匠)、农户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全部项目验收合格后由乡镇(街道)及时申请县级综合验收。县住房城乡建委牵头组织综合验收时应逐户逐项检查,填写《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表》(附件12),需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视为验收合格,不合格的项目须整改合格后才能全额拨付补助资金。住房通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四)加强使用管理
1.规范使用行为。强化宣传,督促农村住房产权人(使用人)按照设计用途或批准用途合理使用住房,做好日常检查、维护、修缮,不得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规范改扩建行为。改扩建住房参照新建住房进行管理。改扩建的农村住房应为合法建筑且旧房主体没有全部拆除的住房。乡镇(街道)应对改变承重结构体系或超过原结构承载能力、加层、隔断等建设行为加强监管,杜绝随意加大门窗洞口、超高接层、破坏承重结构等情况发生。
3.规范用途转变行为。自住自用的农村住房转为经营用途的,产权人(使用人)在办理相关经营许可、开展经营活动前,应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审批经营活动的部门应在办理行政审批前,督促产权人(使用人)依法依规取得房屋安全鉴定合格证明。乡镇(街道)应常态化开展用作经营的农村住房巡查,对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及时制止经营活动并上报县行业主管部门处理。
4.规范住房拆除行为。村民拆除农村住房前应告知乡镇(街道),并委托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施工单位进行拆除。村民应充分考虑住房拆除对毗邻建筑的影响,告知毗邻建筑产权人(使用人),必要时先组织人员、财产转移。乡镇(街道)应加强农村住房拆除工作的监督管理,督促村民落实安全防护和警戒措施。
附件:1.农村危房改造补助申请书
2.农村住房新建(改建、扩建)质量安全责任承诺书
3.村(社区)农村危房改造评议记录表
4.村(社区)农村危房改造评议结果公示
5.乡镇街道农村危房改造审核结果公示
6.农村危房改造审批表
7.石柱县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调查表
8.石柱县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报告表
9.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10.重庆市限额以下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备案表
11.农村危房改造质量安全巡查记录表
12.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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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3月27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