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石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为规范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本区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印发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石柱府发〔2022〕4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石柱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暂停)》(石柱府办发〔2012〕146号)同时废止。为便于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实施办法》内容,正确理解执行,现对其内容作出解读。
一、背景和依据
《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五届〕第162号,以下简称《市条例》),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于2021年11月25日出台,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以下简称《市实施细则》)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7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2年4月19日正式实施。《重庆市地方性法规配套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监督办法(试行)》规定,应加强地方立法协同配套工作,鼓励制定配套的规范性文件与法规同步实施。随着市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调整,对房屋征收工作涉及的部分程序、标准有了新的规定,本区域政策应当作出调整。
遵照《市条例》和《市实施细则》的有关新规,结合本区域实际,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征收拆迁补偿事务中心牵头起草了《实施办法》,征求了石柱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石柱县财政局财政局、石柱县城市管理局、石柱县税务局等有关部门意见,面向社会公众公开收集了意见,按规定开展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经石柱县委常委会第29次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石柱府发〔2022〕41号)于2022年11月23日正式印发。
二、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六章61条,涵盖了征收决定、补偿程序、补偿政策、征收评估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流程和补偿标准等。以下是主要内容:
(一)总则(10条)。明确了《实施办法》制定的上位法依据;明确了石柱县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房屋征收部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征收拆迁补偿事务中心为房屋征收实施机构,各镇街道配合做好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征收决定(16条)。明确了房屋征收项目立项流程和要件;明确了旧城区改建类房屋征收项目的特殊程序,包括立项前征求意见、征收补偿方案听证和签订附有生效条件的补偿协议;明确了参与未经登记建筑合法性认定的单位;明确了石柱县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划和计划、房屋调查登记、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资金房源足额到位等情况,作出征收决定及公告。
(三)补偿程序(7条)。明确了对被征收人的补偿包括对房屋价值和因房屋征收造成的各项损失的补偿;明确了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根据房屋价值相等原则选择产权调换;增加了关于被征收人签约后不履行搬迁义务的处置方式,可由房屋征收部门作出履行补偿协议决定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补偿政策(14条)。明确了公房征收、容积率小于1的空地、公摊系数、最低住房保障、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停产停业损失、设施设备等补偿内容和标准。
(五)评估、复核和鉴定(11条)。明确了评估机构的报名、推荐、确定、委托程序和评估禁止行为、评估结果公示、评估报告送达等具体要求;明确了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仍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市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
(六)附则(3条)。明确了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公房、公房承租人等术语含义;明确了“户”和房屋所有权专有部分面积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