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柱)建罚〔2026〕23-1号
当 事 人:重庆********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D1NQ****
法定代表人:蒋**
地 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金沙一路*号附*号(****)****幢****号、****号、****号、****号
经查,2026年6月,你(单位)在石柱碧桂园天麓府三期项目的门窗及栏杆专业工程施工过程中将栏杆制作及安装工程违法分包给个人(***),涉及金额530581.00元。
主要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石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案源内部移交表〔2026〕9号)、石柱碧桂园天麓府三期栏杆制作及安装劳务班组合同 、重庆******有限公司劳务班组(专业分包)结算清单汇总表。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不予处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渝建发〔2023〕4号),鉴于你(单位)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主动整改,属违法情节较轻,按“从轻”阶次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2652.91元(大写:贰仟陆佰伍拾贰元玖角壹分)。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
202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