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柱)建罚〔2026〕21号

当 事 人*

身份证号152101*********45X

工作单位: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浙江省******************

经查,20265月,宁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石柱县下路片区排水防涝设施建设项目(一期)你作为该项目的项目经理,未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具体负责

主要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行政处罚案源内部移交表2026〕第11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不予处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渝建发〔20234号),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且积极整改,属违法情节较轻按“从轻”阶次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5000.00(大写:伍仟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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