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石柱)城建罚决字〔2025〕27号
当事人:李*超,身份证号: 610425************,地址:陕西省咸阳市********************。
2025年7月,上海市*********有限公司在石柱县*******项目施工过程中,你作为该项目的专职安全员,未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89号)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7月25日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询问笔录(渝(石柱)城建询录字〔2025〕27号)、行政处罚案件内部移交表(〔2025〕第28号)。证明:李*超在石柱县*******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行为属实。
2025年7月25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石柱)城建罚先告字〔2025〕27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你在石柱县*******项目施工过程中,未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不予处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渝建发〔2023〕4号),鉴于你(单位)能积极整改并配合调查,且未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属违法情节较轻,按“从轻”阶次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石柱县财政局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石柱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
2025年7月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