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石柱)城罚决字〔2025〕78号
日期:2025-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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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石柱)城罚决字〔2025〕78号
当事人:罗**
身份证号码:500240************
当事人:周**
身份证号码:500240************
经查,2025年11月,罗**、周**在石柱县江山月小区占用绿地,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询问笔录,勘验笔录,执法现场照片。
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 18495.95元(大写:壹万捌仟肆佰玖拾伍元玖角伍分 )。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委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3月17日
本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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