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石柱)城罚决字〔2025〕34号
日期:2025-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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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石柱)城罚决字〔2025〕34号
当事人:朱*
身份证号码:513521************
经查,2025年2月朱*在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南滨尚城外绿化带实施了占用城市园林绿地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项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2025〕第34号。
根据《重庆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1921.30元(大写:壹仟玖佰贰拾壹元叁角)。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委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2月8日
本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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