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
日期:202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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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县住房城乡建委行政权力和责任事项清单(2021年)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行使层级 | 市级指导/实施部门 | 追责情形 | 追责依据 |
1856 | 建筑业企业、勘察企业、设计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核准 | 建筑业企业资质核准(总承包特级、一级、部分二级及部分专业承包一级、二级除外) | 行政许可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2.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条: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3.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三)施工劳务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 市级、区县级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1. 对不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2.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3. 对符合资质标准规定条件的申请企业不予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准予资质许可的;4. 发现违反本规定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5. 在企业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以及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七条。2.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四十一条。 |
1858 |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二级及以下) | 行政许可 | 1.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一条第三款 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
市级、区县级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1. 违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的情形: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情形:(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4)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5)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的;(6)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7)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8)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9)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或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1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 违反《公务员法》《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的追责情形。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2.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
1860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 市级、区县级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1. 负责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施工条件的建筑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2. 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施工许可的;3.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施工许可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4.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5.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6. 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九条。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1865 |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 | 行政许可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二十一条: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称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向城镇排水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重点对影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的事项进行审查。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 市级、区县级 | 市住房城乡建委 | 1. 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7.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8. 泄露被监督监测单位和个人的技术或者商业秘密的;9. 已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2.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六条。3. 《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21号)第二十四。4. 《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5. 《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第二十九条。 | |
1866 |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核 | 行政许可 |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三条:……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拆除、改动方案,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审核,并承担重建、改建和采取临时措施的费用。 | 市级、区县级 | 市住房城乡建委/市城市管理局 |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追责情形。 1. 违规设定行政许可;2.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未予受理、不在办公场所公示、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不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不予许可的理由、应当听证而未听证等违反行政许可程序的情形;3. 办理许可或实行监督检查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4. 违规准予许可或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许可决定、违规不予许可或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未经法定的专家评审或技术评估等程序作出许可决定;5. 擅自收费或者不按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6.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7. 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二、违反《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的追责情形。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专项法律法规规章追责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一条至七十七条。2.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二、《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国共产党各级党组织和党员违反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的,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有关党内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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