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建立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个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指导意见》(国发〔2023〕1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规划建设保障性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24〕12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保障性住房配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渝建住保〔2024〕6号)、《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快建立住房保障轮候库的通知》(渝建住保〔2025〕3号)要求,规范我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以下简称“保障性住房”)申购、轮候、配售、回购工作机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购对象
保障对象重点针对住房有困难的城镇户籍家庭、本地工作人员和各类人才等工薪收入群体。申购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一)申购人为本县城镇户籍居民,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申购家庭在本县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
(二)申购人在本县工作,且自申请之日前已在本县足额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正常参保状态;申购家庭在本县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
(三)申购人为重庆市或本县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人才,申购家庭在本县无住房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
无住房是指申购家庭成员在本县无产权住房(不含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上的住房),已签订购房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视为有住房。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计算公式: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申购家庭人数,在本县有多处住房的,建筑面积合并计算。
二、申购条件
(一)申购人组建家庭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购保障性住房,申购人配偶、未满18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未满18周岁的子女作为申购家庭成员的,不影响其成年后享受保障性住房申购政策。年满18周岁的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生活人员可自愿选择是否作为共同申购人,选择作为共同申购人的,视为已享受保障性住房申购政策。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单身人士可以1人申购。
(二)一个家庭只能购买1套保障性住房,购买后不再享受公有住房、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保障对象中已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应按规定腾退原政策性住房。申购人及其共同申购人取得保障性住房后,不得再次申购保障性住房。
三、面积标准
按照保基本原则,合理确定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2人及以下家庭60平方米左右,3人家庭90平方米左右,4人及以上家庭120平方米左右。引进人才申购面积可适当放宽。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因生育新增家庭人口等情形,可按规定申请1次换购。
四、申请进入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程序
申购人必须申请进入保障性住房轮候库,才能进行保障性住房申购,未进入轮候库的不得申购保障性住房。
(一)申请流程。符合申购条件的申购人,可通过线上和线下申请进入保障性住房轮候库,如实填报申购家庭基本情况信息,选择意向购买住房户型。
1.线上申请。申请人下载“渝快办”手机APP——打开“渝快办”手机APP,在顶部搜索栏搜索“渝悦安居”——点击“渝悦安居”应用——点击“保障一件事”——点击“保障性住房配售服务”——点击“轮候资格申报”完成线上申请。
2.线下申请。申请人可前往石柱县住房城乡建委住保中心咨询办理。(地址:石柱县万安街道万寿大道162号工业孵化楼423室,咨询电话:023-81501832)。
(二)申请材料。申请人应承诺对申报的工作、社保、住房等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同意有关部门核实其申报信息和公示相关信息。申请家庭成员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等政策性住房的,应同时如实披露房屋信息并提交腾退政策性住房的书面承诺。
1.《石柱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表》(线下申请需填写);
2.申请承诺及授权书;
3.身份证: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正反面;
4.户口簿: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户口簿的主页、个人页和增减页;
5.婚姻材料:已婚人员上传结婚证,离婚人员上传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单身人士无需上传;
6.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主申请人自申请之日前已在本县足额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且处于正常参保状态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证明,参考下载路径:“渝快办-社保证明打印”;
7.不动产权证:主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名下不动产权证;
8.其他材料:如人才证明材料或其他佐证材料。
五、保障性住房轮候库机制
(一)轮候资格认定。由重庆市住房城乡建委建立公安、民政、人力社保、规划自然资源等部门的联网核查机制,县住房城乡建委通过共享数据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取得轮候资格,纳入保障性住房轮候库,不符合条件的,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轮候库管理。轮候库建立后,县住房城乡建委将加强轮候库日常管理,实行常态化审核机制,进入轮候库的申购人应每两年对填报的申购信息进行维护确认,未确认的经公示后取消轮候资格。
六、保障性住房配售机制
(一)配售轮次。保障性住房房源按照下列轮次开展配售,首轮配售有剩余房源的,进入第二轮配售,仍有剩余房源的,进入第三轮配售。若经三轮配售后仍有剩余房源的,在认购及选房、签约结束后,根据轮候库中申购人的后续申购情况,另行安排按照上述配售轮次组织再配售。县住房城乡建委对相关配售工作予以指导监督。
1.首轮配售对象:轮候库中无住房的申购家庭;
2.第二轮配售对象:轮候库中有住房但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申购家庭;
3.第三轮配售对象:其他取得保障性住房配售资格的申购家庭。
(二)认购及签约。对取得配售资格的申购人,按配售轮次采取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认购名单、缴纳认购保证金并签订认购协议书。项目竣工联合验收通过后,发布选房签约公告、公开摇号确定选房顺序、签订购房合同及缴纳购房款等费用,认购保证金转为购房款。
(三)回购、转让机制。对发生逾期还款超过贷款合同规定期限,司法机关已裁判认定购买人贷款违约等情形,经产权人申请,所购保障性住房由政府指定机构核实通过后进行回购,回购价格按照原配售价格,结合房屋折旧和银行存款利率确定。计算公式为:回购房屋总价=房屋原购买总价×(1-折旧率×购买年限+回购时点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购买年限),其中折旧率按使用年限50年、每年2%计算,购买年限不满1年按1年计算。因个人原因确需退出的,可按程序转让给轮候库中的保障对象,转让价格参照回购价格并结合装修等因素综合确定。
七、注意事项
(一)保障性住房轮候库的建立不针对具体项目,但后续需购买具体保障性住房的,必须先进入本县保障性住房轮候库。
(二)进入轮候库的申购人以隐瞒、虚报、提供虚假材料等方式维护轮候库中个人信息的,一经核实取消其轮候资格,且申购家庭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三)保障性住房实施封闭管理,房屋产权性质记载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可自住、出租、继承,不得变更为商品住房,不得以买卖、赠与等方式上市交易,购买保障性住房后仍可购买商品住房。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施行。
附件:1.石柱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线上申请流程
2.申请进入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库材料清单
3.石柱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申请表
4.石柱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申请承诺及授权书
5.石柱县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轮候放弃承诺书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