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石建委发【2022】141号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运行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2017年我县公廉租房并轨运行后,显著改善了广大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众居住条件。为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提高房源配置效率,努力实现精准保障,增强群众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获得感,促进公共租赁住房事业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并轨的范围
全县范围内的廉租房和公租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
二、保障对象
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廉租房保障对象与公租房保障对象。
三、公共租赁住房适用政策和相关价格
(一)廉租房
城镇廉租房保障家庭的住房保障采取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等方式相结合。
1. 廉租房申请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取得廉租房项目所在镇或街道办事处常住城镇居民户口、符合规定标准的城镇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城镇特困人员,家庭成员必须在相关城镇规划区内工作和生活,相互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2)申请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840元(职工缴纳社保家庭按社会保险费缴纳基数进行核定收入)。
(3)无住房(包括已签订购房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或现有住房(含私房、租住公房等)人均房屋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无商业用房。
(4)家庭成员无汽车,无企业。
2. 廉租房租金和租赁补贴标准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家庭收入线标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77号)规定,经县人民政府同意,我县城镇廉租房保障家庭住房租金与租赁补贴标准如下:
(1)城镇廉租房租金标准:2017年前(不含2017年)已实行实物配租的城镇廉租房保障家庭的租金仍按原标准执行,即每月0.8元/㎡。新增实物配租的城镇廉租房保障家庭租金标准分两档执行:一是享受低保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仍执行原最低收入家庭租金标准,即每月0.8元/㎡;二是其他城镇廉租房保障家庭的租金为每月1.2元/㎡。廉租房租金按房屋建筑面积收取。
(2)城镇廉租房租赁补贴标准:无住房以及有住房但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不足15平方米的城镇廉租房保障家庭,其租赁补贴发放标准为:家庭常住人口为1人的100元/月·户;家庭常住人口2-3人的150元/月·户;家庭常住人口4人及以上的200元/月·户。
3.申请廉租房的程序
(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居委提出申请(以户口簿为单位,由户主作为申请人;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
(2)申请时间:每年1月、4月、7月、10月;
(3)申请廉租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石柱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
② 身份证和户口簿查看原件收复印件;
③ 婚姻状况证明;
④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申请人的资格将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廉租房待遇
(1)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优惠的;
(2)私有房屋转让后不满5年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除外);
(3)离婚前有住房,离婚后不满3年的;
(4)3年内享受征收拆迁政策的(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除外);
(5)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
(二)公租房
1.公租房申请条件
(1)申请公租房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租房本人为申请人。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租房。
(2)申请人应年满18周岁,在石柱有稳定工作和收入来源,具有租金支付能力。在本县公租房项目所在地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院校及职校毕业后就业和进城务工及外地来石柱工作的无住房人员。
有稳定工作是指:①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石柱县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会保险费或住房公积金的人员;②在石柱县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且在石柱县居住6个月以上的灵活就业人员和个体工商户;③在石柱县退休人员;④石柱县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根据房源情况适量进行分配。(优先对①②③类人员进行分配)
2.申请公租房的程序
(1)申请公租房,申请人向县住房城乡建委住保中心(512)提出申请。
(2)申请时间:原则上每年申请一次,每年5月6日至5月27日(如空置房源较多,县住房城乡建委根据房源情况适当增加申请次数并向社会公布申请时间)。
(3)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石柱县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申请审核表》;
② 身份证和户口簿查看原件收复印件;
③ 婚姻状况证明;
④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经审查合格后,申请人的资格将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进入轮候库。
3.公租房的租金
公租房租金按建筑面积收取,其标准为:
(1)双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2.5元/㎡·月
(2)城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3元/㎡·月
(3)中坝公共租赁住房租金4元/㎡·月
(4)南宾工业园区B区、C区、西沱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2元/㎡·月。
县住房城乡建委根据房源供给情况依申请优先对符合廉租房的保障对象做到应保尽保;对符合条件的孤老病残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官兵、退役军人和随军家属等各类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保障,剩余房源再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对象。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公租房待遇
(1)享受过房改购房、集资建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等政策性优惠的;
(2)离婚前有住房,离婚后不满3年的;
(3)提供虚假材料进行申报的。
(三)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
凡是在年度审核中不再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又不愿退出的住户,将按照市场价租金执行:
1.双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5元/㎡·月
2.城南公共租赁住房租金6元/㎡·月
3.中坝公共租赁住房租金8元/㎡·月
4.南宾工业园区B区、C区、西沱工业园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4元/㎡·月。
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房源不足时,县住房城乡建委有权收回市场价房屋。
四、动态管理机制
县住房城乡建委、县民政局等相关部门根据我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对保障对象的住房、收入等实施动态管理,定期组织核查。经核查,实物配租对象因住房、收入发生变化仍符合房源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可继续承租原配租的房源,并根据保障政策调整其缴纳的租金。
廉租房保障实物配租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为1年,并按每年复审,实行动态管理。凡享受廉租房保障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县住房城乡建委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县住房城乡建委会同县民政局、县公安局、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对享受廉租房保障家庭自行申报的收入、人口及住房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对享受廉租房保障的资格、方式、额度等及时进行调整。对经复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收回廉租房,停止保障,无正当理由不退出廉租房的,按市场租金收取房屋租金。
公租房租赁合同签订期限为2年,承租人应当每2年向县住房城乡建委申报住房、收入情况,未按规定申报的,视为放弃租赁公租房,合同终止;对经复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收回公租房,停止保障,无正当理由不退出公租房的,按市场租金收取房屋租金。
五、部门职能职责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申请对象的住房状况进行调查核实;负责在有条件的小区成立专门社区机构,在不具备条件的小区成立隶属社区管理的自治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共租赁住房入住人员的管理,做好入住人员遵章守法、社会公德和小区公约的宣传教育;负责做好小区基层党组织建设、小区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精神文明建设等相关工作。
(二)县公安局:负责保障对象家庭人员户籍和车辆查询工作;负责保障对象家庭成员的户籍情况变动登记,并在县住房城乡建委对保障对象年审时提供户籍变动情况。
(三)县教委:负责解决保障对象家庭子女入学问题,确保就近属地就学。
(四)县民政局:负责保障对象家庭婚姻、收入年审工作,掌握公共租赁住房居住家庭收入变化情况,并及时通报给县住房城乡建委。
(五)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保障对象家庭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及退休金查询工作,并及时通报给县住房城乡建委。
(六)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后期经费预算、核定、支付工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后期管理和配套设施维修养护经费需要,严格费用支出监管。
(七)县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保障对象家庭住房的查询工作;掌握公共租赁住房居住家庭住房变化情况,并及时通报给县住房城乡建委。
(八)县市场监管局:负责提供保障对象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并及时通报给县住房城乡建委。
(九)县住房城乡建委:负责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划、建设;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对保障对象年审意见进行汇总,对符合条件的保留资格,不符合条件的予以剔除;负责建立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审核、轮候、配租、退出等机制。
六、健全租赁管理和规范保障对象腾退机制
(一)租赁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间,承租人因购房或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的住房超过保障面积标准的,以及因收入超标、户籍发生变化等原因不再符合享受公共租赁住房规定条件的,需主动到县住房城乡建委办理房屋腾退手续,同时需与物业管理公司结清水、电、气、物业及其他应当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逾期不腾退的,按照我县规定的市场价格缴纳租金。对既不腾退又不缴纳市场租金的住户,县住房城乡建委将按相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退出。
(二)规范申请:申请人以虚报、瞒报或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骗取公共租赁住房的,配租后无正当理由未办理入住的,县住房城乡建委有权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列入不诚信记录,5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同时,按同期市场租金标准追缴占用期间的房屋租金或者追回已发放的租赁住房补贴。
(三)租赁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住房城乡建委有权解除公共租赁住房合同,收回房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未按时缴纳租金,自书面催缴满30日无正当理由拒不缴纳租金的;
2.无正当理由闲置公共租赁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
3.将公共租赁住房转让、转租、出借、改变结构、改变用途或者用于违法活动的;
4.已经享受直管公房或者自购房人均居住面积超标的;
5.擅自装修或者改变房屋结构,影响房屋使用安全的;
6.拒不执行物业管理相关规定,经调解无效的;
7.已不符合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按照本办法规定应该腾退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而拒绝腾退房屋的;
8.违反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规定且情节严重的其他行为。
七、工业园区内的公共租赁住房的使用,由县工业集团负责安排,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标准收取租金和物业管理费。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九、本通知解释权归县住房城乡建委所有。
附件:1.石柱县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申请审核表
2.石柱县公共租赁住房(公租房)申请审核表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2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