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1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
(一)职能职责
(1)负责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改革发展。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负责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等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会同财政部门筹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编制收支年度计划并下达。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指导所属单位的财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3)负责房地产行业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行业发展规划,负责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秩序、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负责监督执行房屋面积管理、交易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监督管理项目资本金、商品房预售资金。
(4)负责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监督管理建筑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负责新型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的应用管理。
(5)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从业人员资质资格。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
(6)负责住房保障工作。负责贯彻执行住房保障、住房改革政策。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推进。
(7)统筹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拟订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项目的储备、前期工作和协调推进。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的征收和管理。统筹协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县级重点项目建设,参与协调其他县级重点项目建设。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传统风貌的修复建设。
(8)负责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城市提升相关制度、规范、标准。牵头推进城市提升行动计划,统筹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前期工作和项目协调。
(9)统筹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工作。负责城市管线的综合管理,建立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牵头协调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县城区“清水绿岸”治理提升工作。
(10)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贯彻执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政策、标准,拟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镇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费的收缴。负责城镇排水监测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指导乡镇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11)负责推进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推进城市老旧功能片区和老旧小区提升工作。统筹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监督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更新改造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12)指导村镇建设。负责贯彻执行村镇建设政策,拟订村镇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村镇专项建设示范。指导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旧房改造工作。
(13)负责建设科技推广应用。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新技术示范、推广、应用。承担行业信息化、智能化等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执行工程建设地方标准。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
(14)负责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管理。监督执行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政策。承担绿色建筑评价及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发展。
(15)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贯彻执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政策。
(16)负责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具体交由相关行政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17)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行业人才队伍建设,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工作。开展相关领域对外交流合作。
(18)负责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和所主管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19)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单位构成
(1)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13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科长(室主任)职数8名。
(2)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1、办公室(财务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党内法规、档案、后勤等工作。承担政务督办、政务公开、政务信息、电子政务、绩效考核等工作。承担综合性文稿起草。负责综合统计及分析工作。统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编制部门预算,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监督直属单位财务、预算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拟订住房和城乡建设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2、行政许可服务科。承担牵头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工作,监督管理本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负责建筑企业资质类、房地产开发建设企业资质类、物业管理类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城镇排水、商品房预售等行政许可服务事项。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及城镇污水处理费等行政征收服务事项。负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房地产开发建设方案备案、中标确认备案等其他服务事项。
3、建筑管理科(安全法规科、消防验收科)。负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监督管理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资质资格。负责施工现场专业人员岗位资格管理工作,指导行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建立人才数据库。指导农村建筑工匠培训。监督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负责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等监管工作,协调处理建筑施工质量安全事故。监督管理工程监理、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等工作。承担行业信息化、智能化等管理工作,牵头建立智能建设管理系统。负责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推广装配式建筑。负责房屋主体使用安全、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相关工作。负责有关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案件的合法性审查。承担行政应诉、行政复议、行政赔偿等法律事务有关工作。负责本系统普法工作的实施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本系统信访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以及内保工作。负责城乡建设法制宣传、法律服务。负责指导、监督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指导住房和城建档案工作。承担县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4、基础设施建设科。统筹推进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拟订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及其附属设施、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承担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工作,统筹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前期工作和项目协调。承担牵头协调和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县城区“清水绿岸”治理提升工作。负责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工作,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与管理。参与县城防汛、地质灾害防治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综合协调。负责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以及城镇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承担城市排水防涝牵头工作。指导乡镇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5、村镇建设科。贯彻执行村镇建设发展战略、政策。拟订村镇建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村镇建设技术标准和图集。负责指导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村镇建设专项建设示范。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村镇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村镇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指导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建设管理。牵头推进传统村落保护发展。指导农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推广农房建设适用技术。承担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
6、房地产开发建设科。负责房地产开发年度规划(计划)和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编制、实施等工作。负责培育和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建设行为,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承担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承担房地产开发建设方案备案、项目资本金监管、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规定等制度的监督执行职责。指导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及联合建设备案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统筹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拟订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并组织实施。
7、房地产市场科(住房保障科)。贯彻执行房地产调控政策。负责执行房地产交易市场监管政策。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监督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租赁企业市场行为。监督管理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承担商品房销售管理,负责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承担房屋面积管理相关工作。贯彻执行住房制度改革、住房保障(含廉租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政策。拟订住房保障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贯彻执行物业管理政策,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监督商品房物业维修资金和其他房屋维修资金的管理。指导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和更新改造、老旧功能片区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组织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重大矛盾纠纷。
8、设计与绿色建筑发展科(消防设计科、县抗震办公室)。贯彻执行勘察设计行业发展、绿色建筑及建筑节能政策、规划。负责勘察设计市场的监督管理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负责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相关工作。负责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和城市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建设管理。承担绿色建筑、绿色住宅生态小区和绿色建材评价及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负责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推进建设领域新技术示范、推广、应用。
机关党支部。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党群工作。
(3)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有:
1、副科级行政执法机构: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支队。
2、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征收拆迁补偿事务中心,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站,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乡建设信息中心,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物业事务中心,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市建设档案馆,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排水站,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村镇建设事务中心。
其中,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征收拆迁补偿事务中心为独立核算的二级预算单位。
二、部门收支总体情况
(一)收入预算:2021年年初预算数6560.80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2245.09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拨款4315.71万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0万元,事业收入0万元,事业单位经营收入0万元,其他收入0万元。收入较2020年增加2604.8万元,主要是人员工资普调,工资标准提高等经费拨款, 保障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增加,同时项目经费增加。
(二)支出预算:2021年年初预算数6560.80万元,其中: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预算234.68万元,卫生健康支出预算82.79万元,城乡社区支出预算5977.4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预算265.90万元。支出预算较2020年增加2604.80万元,主要是基本支出预算增加291万元,项目支出预算增加2313.80万元。
三、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2245.09万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2245.09万元,比2020年减少200.9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2063.79万元,比2020年增加317.1万元,主要原因是机构改革后编制数和职能职责增加,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增加,主要用于保障本部门在职人员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缴费,离休人员离休费,退休人员补助等,保障部门正常运转的各项商品服务支出;项目支出181.3万元,比2020年减少518.01万元,主要原因是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项目减少。
2021年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4315.71万元,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4315.71万元,比2020年增加2805.71万元,主要原因是上年项目结转数,主要用于城市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支出。
四、“三公”经费情况说明
2021年“三公”经费预算23.61万元,比2020年减少11.28万元。其中:因公出国(境)费用0万元;公务接待费3.61万元,比2020年减少1.36万元,主要原因是按照公务接待要求严格执行,压缩“三公”经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0万元,比2020年减少9.92万元,主要原因是规范管理公务用车;公务用车购置费0万元。
五、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1、机关运行经费。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运行经费 380.63万元,比上年增加196.32万元,主要原因为机构改革后编制数和职能职责增加。主要用于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物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及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等。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征收拆迁补偿事务中心不在机关运行经费统计范围之内。
2、政府采购情况。所属各预算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06.25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81.2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25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拨款政府采购106.25万元:政府采购货物预算81.25万元、政府采购工程预算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预算25万元。
3、绩效目标设置情况。2021年项目支出均实行了绩效目标管理,涉及一般公共预算当年财政拨款140.15万元。
4、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截止2020年12月,所属各预算单位共有车辆6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5辆、执勤执法用车1辆。2021年一般公共预算安排购置车辆1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执勤执法用车0辆;拟报废一般公务用车1辆。
六、专业性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其他收入:指单位取得的除“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指用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反映单位按规定保留的公务用车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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