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渝(石柱)城建罚决字〔2025〕39号
当事人:王*,身份证号: 51222219**********,地址:重庆市开县**镇**村*组。
2021年10月至2023年4月,重庆**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综合物流园-智慧仓储物流项目实施监理过程中,王*作为该项目的监理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违反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本机关于2025年10月20日立案调查。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询问笔录(渝(石柱)城建询录字〔2025〕39号)、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审计局移送处理书石审移〔2025〕6号。证明: 重庆**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综合物流园-智慧仓储物流项目实施监理过程中,王*作为该项目的监理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的行为属实。
2025年12月17日,本机关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渝(石柱)城建罚先告字〔2025〕39号),告知你(单位)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并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
本机关认为,重庆**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综合物流园-智慧仓储物流项目实施监理过程中,王*作为该项目的监理工程师,弄虚作假提供执业活动成果,违反了《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款的规定。依据《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按照《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不予处罚清单(第一批)>的通知》(渝建发〔2023〕4号),鉴于你(单位)造成一般危害后果,属违法情节一般,按“一般”阶次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上述行为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改正;
2.处罚款4000.00元(大写:肆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系统石柱县财政局统一缴费平台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石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石柱县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局
2025年12月24日
联 系 人:胡标、张莉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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