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柱)建罚〔2024〕第15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柱)建罚〔2024〕第15号
当事人:陈*蔡
身份证号码:440233********5036
工作单位: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
经查,2024年6月,广州市市政工程机械施工有限公司在重庆黄水民俗旅游度假区基础配套设施二期-石柱县冷水镇过境市政路项目施工过程中,陈*蔡作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询问笔录,行政处罚案件内部移交表〔2024〕第8号。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委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7月30日
本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