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柱)建罚〔2023〕第50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柱)建罚〔2023〕第50号
当事人:石柱县兴茂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云
地 址: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双坝组
经查,2023年8月,你单位存在未及时报送房地产统计报表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询问笔录,内部移交表〔2023〕第30号。
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50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仟圆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加处罚款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委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8月16日
本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