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柱)建罚〔2023〕第56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柱)建罚〔2023〕第56号
当事人:重庆天鼎建筑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冯*容
地 址: 重庆市沙坪坝区*****24号
经查,2023年8月,市住建委在石柱县甄子坪片区定向安置房项目进行“四不两直”执法检查中发现,个别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防坠落装置失效,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该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询问笔录,石柱县住建委行政处罚案件内部移交表(〔2023〕第34号)。
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委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9月26日
本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