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柱)建罚〔2023〕第15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柱)建罚〔2023〕第15号
当事人: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小学校
法定代表人: 张*华
地 址: 重庆市石柱县*****20号
经查,2023年2月,市住建委对石柱土家族自治县南宾小学校A区教学综合楼工程开展质量安全飞行检查时发现,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非工程专业,存在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建设单位质量安全首要责任管理规定》第五、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询问笔录,石柱县住建委行政处罚案件内部移交表(〔2023〕第9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处罚款200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委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4月17日
本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