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石柱)建罚〔2023〕第57号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柱)建罚〔2023〕第57号
当事人:胡某 工作单位:中建建工建设有限公司
经查,2023年9月,中建建工建设有限公司在石柱县人民医院传染病区改扩建项目施工过程中,胡某作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存在两次未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询问笔录,《建筑市场行为专项整治执法检查表》、《行政处罚案件内部移交表》〔2023〕第39号。
根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胡某第一次未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行为处罚款1000元,对胡某第二次未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行为处罚款2200元,合计处罚款3200.00元(大写:叁仟贰佰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9月28日
本文书壹式贰份:壹份交当事人,壹份由行政机关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