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柱)建罚〔2023〕第14号
日期:2023-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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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石柱)建罚〔2023〕第14号
当事人:董*章、吴*勇
工作单位:江西中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经查,2023年3月,江西中祥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在石柱县职业技术培训大楼项目实施监理过程中,董*章、吴*勇作为工程监理人员,未对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现场监理,该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询问笔录,《行政处罚案件内部移交表》〔2023〕第10号。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董*章、吴*勇分别处罚款4000.00元,合计处罚款8000.00元(大写:捌仟元整)。
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或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委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我单位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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